美國最高法院推翻憲法保障的墮胎權。這是件「天大地大」的判例,對美國社會的影響既深且遠。(美聯社)
美國最高法院推翻憲法保障的墮胎權。這是件「天大地大」的判例,對美國社會的影響既深且遠。
在這篇貼文,我試著用淺顯的文字,解說這項判決的來龍去脈。雖然法律不是我的專業,但我長期關注墮胎權,對這個議題有一定程度的理解。
政府是否應該禁止婦女墮胎,在美國爭議了五十多年,至今仍未平息。墮胎權的爭議肇因於美國的兩大立國精神:
一、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必須受到民意節制。除非有民意授權,政府不得任意限制人民自由。
二、公權力存在的另一個理由,就是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為防止州政府濫權,基本人權要納入憲法的保障。
在美國建國之初,墮胎手術尚不存在,因此聯邦憲法與各州法律都未觸及「墮胎權」。隨著醫學的進步,「終止懷孕」成為普遍的手術,也有廣大的需求。
十九世紀初期,由康乃狄克州開始,各地的州議會開始推出反墮胎立法。進入二十世紀後,美國所有州都有禁止墮胎的法律。
在民意的授權下,州政府有權追訴墮胎的婦女與執行墮胎手術的醫生。問題是,這些墮胎法案存在兩大矛盾:
一、小孩與媽媽的矛盾:反墮胎法旨在保護小孩的生命權,但同時也侵犯了媽媽的身體自主權。
二、州法與憲法的矛盾:反墮胎立法都由州議會制定,在聯邦制的美國,未必經得起違憲官司的挑戰。
儘管所有州政府都有墮胎法案,上述兩個矛盾一直沒有浮上檯面,原因是陪審團不願為墮胎的婦女定罪。檢察官偵訊墮胎婦女,只是為了起訴執行墮胎的醫生。
到了六〇年代末期,反墮胎法對女性身體自主權的侵犯逐漸成為社會議題,法界也開始質疑州墮胎法案是否違反聯邦憲法。
在1970年,兩位律師在聯邦地區法院提吿,要求判決德州的反墮胎法案違憲。這也就是後來著名Roe v Wade判例。原告Roe是尋求墮胎的婦女(假名),Wade是德州達拉斯市的檢察長。
主審的三位聯邦地區法官一致判定,德州的反墮胎法侵犯婦女隱私權,而隱私權受聯邦憲法第九修正案的保護。這是法院的論述:若州政府要追訴婦女墮胎,調查過程會暴露當事人的隱私,違反憲法對隱私權的保護。
雖然德州的反墮胎法被判決違憲,但聯邦地區法院並未宣告這個法案失效。這起官司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經過冗長的審理,最高法院維持聯邦地區法院的判決,保障婦女墮胎權不受州政府的立法限制。
最高法院的判決受到反墮胎人士的嚴厲的批判。美國憲法並無保障「墮胎權」,而「隱私權」的保障與墮胎是否合法並無直接關係。嚴格講,最高法院的違憲判決有法理上的瑕疵。
過去五十年,墮胎權的保護一直是美國兩大政黨的攻防重點。民主黨支持最高法院的違憲判決,捍衛婦女的身體自主權。共和黨則主張最高法院的判決侵犯州政府主權,墮胎是否合法應由各州自行決定。
儘管共和黨一直想推翻Roe v Wade的判決,但在最高法院苦無足夠的票數。不論最高法院的法官如何組成,支持墮胎權的自由派法官永遠佔多數。
這一切在川普上台後改變了!
川普上任之前,反對與支持墮胎權的大法官是4:5。川普任內提名三位保守派法官,比數逆轉為5:4。這正是Roe v Wade 被推翻的比數。
最高法院推翻Roe v Wade,等同把墮胎合法與否的立法權還給州政府,不再受聯邦憲法約束。這個判決有幾項後果:
一、州政府可立法限制婦女墮胎權,不必再擔心因違憲被告到最高法院。
二、因擔心違憲而未禁止婦女墮胎的州,很快就會立法限制墮胎權。
三、因為違憲而被凍結的墮胎法案,只要沒被廢止,可以重新生效。
根據媒體的預測,上述三種後果可能發生在28個州。其他22州的婦女墮胎權,則不受最高法院判決的影響,除非州議會制訂新的反墮胎法案。
五十年前,最高法院確認婦女墮胎權受憲法保護,法理基礎不夠。儘管如此,這個判例已有五十年歷史,不只廣受各級法院遵守,也成為美國社會的主流價值。
五十年後,最高法院推翻這個判例,等同否定婦女長期享有的身體自主權。最高法院的判決出爐後,政治效應立刻顯現。除了婦女團體的抗議,也有企業出面聲援婦女的身體自主權。
針對最高法院的判決,拜登總統發表談話,試圖透過聯邦國會立法保障婦女墮胎權。就算限制墮胎的州法沒有違反憲法,也會因為違反聯邦法而失效。
對民主黨而言,這是個高難度的操作,因為兩黨在聯邦參議院的席次相當。預期年底的期中選舉,民主黨會把墮胎權當成吸引婦女票的主要訴求。
最高法院的判決出來後,共和黨的表現反而有些許心虛。最高法院違逆主流民意,推翻五十年歷史的判例,最後的政治代價將由共和黨承擔。
針對「墮胎權」在美國引起的爭議,以上是我的解說。這是個極端複雜的議題,不容易深入淺出分析。為了節省篇幅,我跳過許多背景事件,也省略不少法律要件。若只要了解這個事件的始末,這篇文章的內容已經足夠。
※作者為美國大學教授,本文摘自作者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