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更令人擔憂的是,在墮胎權之外,美國還有更多的權利會受到侵蝕。(美聯社)
6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宣布對「多布斯vs 傑克森婦女健康組織」(Dobbs vs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案件的終審裁決,推翻了事關婦女墮胎權保護的1973年「羅伊vs韋德」(Roe vs Wade)案件的關鍵裁決。一下子,美國婦女墮胎權出現嚴重倒退。
美國墮胎權爭議異常複雜,寫一本書都討論不完,這裡先簡單討論一下來龍去脈和這次多布斯案件的影響。
婦女墮胎是「自古以來」就有的實踐,換句話說,婦女墮胎權自古以來就有。然而,到了基督教興起之後,在西方主要出於宗教原因,開始限制墮胎權。基督教三大分支中,天主教和東正教對墮胎的限制最嚴格,絕大部分新教(狹義的基督教)的分支對墮胎普遍寬容。在美國的殖民地時代,對墮胎依據英國普通法傳統,並不加以嚴格限制,值得強調的是在胎動(quickening,15-17週)之前是完全不限制。
美國獨立後,進入19世紀,各州開始制定刑事化墮胎的法律。根據多布斯案件法官裁決蒐集的法例,最早是密蘇里州1825年的法律,嚴格禁止一切協助墮胎(醫生)行為。其他州也陸續跟上。到1868年,所有州都制定了類似法律。注意到,在19世紀,婦女沒有投票權,沒有任何政治權利。所有這些涉及婦女的法律中,婦女的聲音無人代表,婦女的權益無從體現。用現在的話語,就是那些法律都是「父權暴力」下的產物。
進入20世紀,開始轟轟烈烈的婦女解放運動,1920年代,美國婦女取得投票權。到了1960年代,借助種族平權運動的春風,婦女繼續推進男女平權,歷史性案件「羅伊vs韋德」就是在這種背景下裁決。
羅伊是德克薩斯居民,(羅伊是化名,她真人後來加入福音派,成為反墮胎人士,不過這並不重要),在1969年懷上了第三胎,但她並不想要這個孩子。當時州法律規定只有在孕婦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才允許墮胎。她的代表律師向美國聯邦法院起訴當地檢察官韋德,並指控德州墮胎法違憲。德克薩斯北區聯邦地區法院裁決德州的相關墮胎法違憲,德州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1973年1月22日,最高法院以7:2裁決,羅伊勝訴。在普通法系統中,這個判決有先例的作用,於是全美婦女墮胎權獲得確認,至今差不多50年。
「羅伊vs韋德」的裁決有兩個重要內容。
第一,法官認為,墮胎屬於「隱私權」(right of Privacy),是受憲法修正案14條「合法程序」(due process)條款所保護的「基本權利」,在整個聯邦有效力。
第二,法官並不支持婦女的「絕對的墮胎權」,而必須平衡婦女和胎兒的權利。他們把婦女懷孕期分為前中後三個階段,每個階段三個月(trimester)。第一個三月,胎兒被視為「無生命」的,因此婦女可無條件墮胎。第二個三月,各地政府可對墮胎進行監管,但目的只能是保護孕婦的健康而非保護胎兒的生命。第三個三月,胎兒具有體外存活的能力,各地政府可以監管和禁止墮胎,但在涉及婦女健康等「例外」情況下,婦女依然有權墮胎。
羅伊vs韋德案確認了婦女(有限的)墮胎權,成為60-70年代平權運動一系列重要勝利的一部分。然而,在平權運動的一系列勝利中,這個勝利又最具爭議。簡單說來,有五個原因。
第一,美國憲法中沒有規定「隱私權」。有關隱私權的概念是在不久之前的上一個經典案例(有關避孕權)中總結出來的。該案裁決認為,隱私權雖然沒有明確寫出來,但在其他憲法修正案中都可以推導出來,沒有「合法程序」不得剝奪。但這個「隱私權」到底是不是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依然存在爭議。
第二,上一個經典案例說的是夫婦的避孕權。避孕如何成為隱私?是因為法官認為,避孕通常發生在親密行為時,如果警方和控方要「證明」被告有避孕行為,就不得不對親密行為進行干涉。這就侵犯了被告的隱私權。在羅伊案裁決中,墮胎權和避孕權進行類比,因此也成為「隱私權」的一部分。如果說避孕權與隱私權的關係比較容易建立,那麼墮胎權與隱私權的關係,至少在裁決書中給出的理據並非那麼充分。
第三,當時的伯格法庭(以首席大法官伯格Burger為首的最高法院大法官)繼承了華倫法庭(以Warren為首)開啟的「憲法革命」的自由派傳統。即最高法院通過案例,利用司法的造法功能,直接推動社會變革。
在美國憲政中,法院的角色通常都在保守的一端,這不是一個「弊病」,而是一種「設計」,讓法院起三權分立中的制衡作用,對抗在國會和總統中比較容易出現的激進和民粹。但華倫法庭這種做法,改變了法院的這種傳統角色。
雖然,伯格法庭不如華倫法庭那麼大刀闊斧,基本上依照華倫法庭設下的先例判案(正如這個案件中也參照了華倫法庭有關避孕權的先例)。然而,羅伊案所扔下的「炸彈」震撼之大,與華倫法庭的任何判決相比都不遜色。
在一些基本原則的問題上,是法庭通過釋法推動,還是遵從立法途徑、還是通過公投決定,一直有爭議。正如台灣通過的同婚法案,就以釋法推動,於是成為爭議焦點。最後通過立法,才最終消除爭議。
第四,在美國除了三權分立,還有聯邦和州的權力分配問題。在墮胎權上,是聯邦說了算,還是應該留待個州立法決定,也有爭議。
第五,裁決中的三階段論被得到普遍認可。然而,這樣把每三個月作為硬性規定,也被不少人詬病為「一刀切」,缺乏科學依據。特別在科學進步後,胎兒在體外存活時間越來越早。有關胎兒何時能算是人的爭議就越來越大了。
當時美國各州的平權人士正在推動保障墮胎權的立法。既然最高法院判決了,墮胎權在聯邦層次通過「釋憲」得到解決,於是在各州立法層次就變得不必要了。這時,反而有利於反墮胎權的人士集結。這樣一來,雙方攻守之勢倒轉了過來。於是有點詭異地,一個婦女權利進步的成果,就變成了反方的推動力。已故的自由派大法官金斯伯格也說過,最高法院在該案的這種做法,並非最理想的。
在這五十年間,反墮胎方一直通過立法和訴訟企圖推翻該案的裁決。通常的模式是,保守州通過立法,限制墮胎權,然後引發違憲訴訟。州政府在下級法庭輸了的話(一般如此),就繼續上訴到最高法院。背後的邏輯是,越多這樣的立法和訴訟,最高法院就越不能迴避,要挑選該案件審理,這就有推翻羅伊案的機會了。這一系列的訴訟中,以1992年凱西案最重要(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最高法院雖然沒有推翻羅伊案的結論,但否定了「三階段」的嚴格性,於是各州可以在各階段的分界線問題上做文章。比如反墮胎方可以縮短第一或第二階段的時間。更有甚者的是,雖然案件結論以5:4通過,但贊成票中的三個法官,認為自己的出發點不是羅伊案對不對,而是羅伊案的後果(墮胎權)已成為既定事實,法庭沒有理由去破壞。
到了九十年代的右翼復興而發動的「文化戰爭」,反墮胎和持槍權一樣,成為左右「價值之戰」的最重要的議題。反墮胎是保守派的進攻點,持槍權(控槍)則是自由派的進攻點。即便到了川普時期,加上了其他價值爭議,反墮胎和持槍權還是核心議題。
這次多布斯案,源於密西西比州通過了《胎齡法案》,禁止在懷孕15週後進行任何墮胎手術,除非是醫療緊急情況或嚴重胎兒異常等情況,但例外情況不包括強姦或亂倫。法案經州長簽署後生效。密西西比州和其他紅州的另一個法案是《心跳法案》,認為胎兒在六週就有心跳,婦女就禁止墮胎。
一如所料,《胎齡法案》隨即受到支持墮胎權人士的起訴,這就是多布斯vs傑克森婦女健康組織案(多布斯是密西西比州健康部門的首席官員,傑克森婦女健康組織是該州提供墮胎服務的唯一機構)。也一如所料,在地方法院和聯邦巡迴法院,州政府都輸了。於是就等高院處理。
在川普執政期間,他任命了三名保守派大法官,但每次的過程都充滿爭議。美國大法官共有九位,由總統提名,參議院通過才能任命。大法官是終身制(除非選擇退休),於是只有機緣湊巧時,總統才能任命。在很長一段時間中,大法官都維持四個保守派、四個自由派、一個中間派這樣的平衡局面,直到最近幾年才在川普手上被打破。
第一個空缺是歐巴馬時代的保守派大法官斯卡利亞(去世),當時距離歐巴馬下台還有十個多月,本來應該任命一個由歐巴馬提名的新大法官。但共和黨佔優勢的參議院說,距離大選很近了(事實距離選舉還有九個多月),應該由人民決定,所以堅決拖著。到了川普上任才補上空缺(保守派的戈薩奇)。當時,規則允許參議院少數黨通過冗長拉布(filibuster)阻止表決(要五分三票數即60票才能「剪布」)。民主黨為了抗議「不公義」成功拉布(冗長演說、辯論)。為了通過提名,共和黨使出「核選項」,以簡單多數通過新議事規則,在確認大法官提名時不允許拉布,這樣「輸打贏要」才通過了戈薩奇的提名。
第二個空缺是中間派大法官肯尼迪在川普執政時選擇退休,於是川普提名保守派的卡瓦瑙。卡瓦瑙隨即被一大學女教授指控,在年輕時侵犯了自己。最終,經過參議院公開聽證,共和黨繼續以多數優勢(加上廢除拉布),通過了卡瓦瑙的任命。
第三個空缺是自由派大法官金斯伯格在2020年選舉前兩個月去世。這次距離選舉只有不到兩個月,根據共和黨在斯卡利亞事件時的邏輯(上次是九個多月),理應「由人民決定」,把提名權留給選舉後上台的總統。然而,共和黨再次雙重標準,以速戰速決的形式,快速提名和通過了保守派的巴雷特。
可見,最近三個新大法官,都是黨派嚴重分裂下被任命的,充滿了政治鬥爭的背景。這樣一來,最高法院自由派:中間派:保守派的比例,就從原先的4:1:4,變成3:0:6。保守派佔了絕對上風。雖然不能說,共和黨任命的大法官就一定會幫共和黨(比如在大選中,川普指望自己任命的大法官幫自己翻身,裁定選舉「舞弊」,大法官就沒有搭理他),但在「價值」方面,保守派法官的意向非常明顯。
於是這次判決,推翻了羅伊案的結果,不能說是出人意料的。事實上,在5月初,一份草稿就流出,說明了將會推翻羅伊案。這個史無前例的最高法院文件洩露事件,也印證了最高法院內部的緊張氣氛。而這很大程度上是共和黨三次不公義的任命造成的。
多布斯案裁決後,美國婦女權利出現大倒退。有十三個州已有「觸發」條款,即已經存在限制墮胎權的法案,只等這個裁決一出就自動生效。這些州還準備其他限制墮胎權的法案,還有更多的州準備出台。當然,藍州也在加緊出台保障墮胎權的法案,但這在以前是沒有必要的。
更令人擔憂的是,在墮胎權之外,還有更多的權利會受到侵蝕。比如,大法官托馬斯就說,希望最高法院重新審視一系列案件,包括言論自由、避孕權、隱私權、同性婚姻平權等,一旦審視,按照現在這個通過不公義的程序上台的保守派6:3的右翼法官團,大概率會繼續「翻轉」這些權利。
該判決一出,頓時在美國引發大規模抗議,可以預期,在政壇和社會都出現「腥風血雨」一般的角力,美國社會分裂更加嚴重了。
短期內,民主黨可以為中期選舉找到一些動力。說不定還能反敗為勝。然而,長期而論,社會的進步價值受損是毫無疑問的。由於川普提名的幾個大法官都是年輕力壯,這種不利自由派的結構可能長期存在。如果沒有決心改變這個不公義而形成的法官組成,那麼他們可以幹的事幾乎就是無下限的。即便中期選舉贏了,又能怎樣呢?
其實,解決辦法不是沒有,就是筆者一直提倡的增加大法官,從9個至少增加到13個。然而,拜登浪費了民主黨「完全執政」的好時機,一直不肯增加大法官。現在,民主黨應該是重新考慮的時候了。
※作者為旅美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