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外集結抗議民眾, 海報列出有意推翻墮胎權的保守派大法官。(美聯社)
2022年6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以保守派六票同意、自由派三票反對正式推翻自1973年以來美國婦女一直享有、憲法保障的墮胎權,這使得這一代美國年輕女性在關乎自身避孕節育決定所擁有的權利比她們母親及祖母少了許多,也讓美國作為自由人權信標的光芒,倏然黯淡了不少。
這個最高法院判決宣布的當天,就激起全國範圍廣泛、行動尖銳的媒體抗議與示威遊行,最主要的原因是它站在多數主流民意的對立面。根據今年三月Pew Research Center的調查,百分之六十一的美國民眾同意墮胎權應該是憲法保障的權利,而有百分之三十七反對,而且這樣的正反比例在過去幾年變化不大。明知道多數民意的趨向如此,仍一意孤行,率爾剝奪民眾既有歷時近50年的憲法權利,此次判決後面固執霸道、蠻橫傲慢的心態,不但面目可憎、更令人惕然心驚。
傳統上,最高法院在判決時特別重視遵循前例 (stare decisis)的原則,以保證判決與判決間的一致性,及現實社會法律運作的穩定性。近日推翻墮胎權的判決對最高法院的這個傳統不啻是一大打擊。尤其吊詭的是,贊成1973年建立墮胎權判決的7位大法官中有5位是由共和黨總統提名的,而今天贊成推翻墮胎權判決的6位大法官都是共和黨總統提名的。也就是說,現今最高法院由共和黨推舉出的保守派不但沒有尊重渠等保守派前輩留下的判例,在社會巨輪轟然前進的過程中,竟然以比50年前保守派更保守的思維作出180度大轉彎的判決。
這次推翻墮胎權的判決也違反了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對他的同儕在作判決時,念茲在茲、一再叮嚀的原則:自我節制 (restraint)。1973年的墮胎權判決讓懷孕婦女在懷孕後24星期內可以墮胎。密西西比州於2018年通過一條禁止懷孕婦女於懷孕15星期以後墮胎的法律,這條州法顯然違背1973年的最高法院判決,所以密西西比州請求最高法院解釋:「是不是將可墮胎期定在小於24星期的法律都是違憲的?」如果最高法院想讓密西西比州的墮胎法律合憲,它就要修改1973年的判決。John Roberts 主張把1973年判決中的可墮胎期降低至15星期,如此既可使密西西比州的墮胎法律合憲,也保全了美國婦女的憲法墮胎權。但是其他的保守派大法官不願拖泥帶水, 意欲速戰速決、畢其功於一役,於是一舉將可墮胎期降低至0星期,完全廢除了美國憲法保障婦女的墮胎權。
John Roberts之所以如此重視自制是因為他深切體會到,最高法院的權力基礎並非源於選舉,而是來自社會因其超然公信力而對它的判決所產生的信任。歷史的經驗顯示,最高法院越被動(亦即不主動介入排解案件的申請),越自制(亦即判決時特重維持對現行法律與社會運作的穩定性),它的公信力也越高,民眾對它的判決也越信服。然而川普總統任內送進最高法院的三位大法官使得保守派勢力大增、姿態漸趨傲慢,也改變了大法官間原本自我節制、力求圓滿的共事氛圍,對外則呈現黨派意識涇渭分明的論法印象。這樣的演變果然使得外界對最高法院的支持度漸漸下滑,如從2021年的百分之六十五降為2022年的歷史新低,百分之五十四。一些節制大法官權力的建議,如固定任期制、降低參與每個判決的大法官人數,復議大法官判決的機制等,也逐漸獲得社會的共鳴。
經此一役,John Roberts 在最高法院保守派內的發言權大為旁落,以「被動自制」的作風取得社會信任的策略,在未來幾年內恐更將被置諸高閣。然而,極端保守派大法官是否從此就能藉由多數暴力,罔顧輿情、為所欲為而不招來美國社會大眾忍無可忍的大反撲,也在未定之天。
在美國,行政部門的黨派政治造就最高法院內派系的形成,大法官各憑意識型態法律原理,反復論證作成高爭議性、攸關族群文化社會價值,如墮胎、槍枝控制、環境保護、性別意識、選舉投票權等的憲法判決。在台灣,憲法法庭內的派系也跟提名的政黨成正相關。近年來,較具爭議的憲法法庭判決則大多與界定政府與人民團體權利範疇有關,如軍人/教師/公務員年改、黨產條例、地方自治條例有效範圍等,而執政黨提名的大法官幾乎都與政府站在同一面。因此,儘管政黨政治在兩國都會影響憲法解釋機關內的派系組成,過於偏袒曲從政府的判決模式加上類似呂太郎急趨總統府招斥的事件,給外界的觀感則是台灣大法官在獨立運作於提名政黨的風骨與堅持上,比之於美國大法官,似乎仍遜一籌。
※作者為清華大學合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