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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診後1到3月內症狀惡化+「2條件」 認定新冠重複感染 

上報快訊 2022年07月01日 14:22:00
指揮中心1日公布新冠個案「重複感染」定義和處置原則。(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指揮中心1日公布新冠個案「重複感染」定義和處置原則。(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天(1日)公布新冠個案「重複感染」定義與處置原則,已解除隔離治療確診個案,發病1到3個月內「症狀惡化」加上「PCR陽性、Ct值大於27或是快篩陽」兩條件,醫師可進行法傳通報重複感染,比照確定病例處理。

 

 

指揮中心說明,COVID-19重複感染之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如下:

 

一、已解除隔離治療之COVID-19確診個案,除症狀惡化等特殊情況外,建議於發病日或採檢日3個月內無需再進行SARS-CoV-2檢驗。惟如於發病日或採檢日1至3個月內症狀惡化,且SARS-CoV-2 RT-PCR檢驗陽性且Ct值<27或抗原/核酸快篩陽性:

 

(一)醫師可進行法定傳染病通報,並先比照確定病例處理。 

 

(二)後續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稱疾管署)各區管制中心研判是否為新的確定病例並啟動相關防疫措施。

 

 

二、已解除隔離治療之確診個案,於發病日或採檢日間隔至少3個月後再次SARS-CoV-2 RT- PCR檢驗陽性且Ct值< 30或抗原/核酸快篩檢驗陽性:

 

(一)經醫師評估可能為重複感染個案後,應進行法定傳染病通報。

 

(二)依確定病例處理原則,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及醫療處置。

 

指揮中心指出,重複感染個案之PCR陽性檢體,應送疾管署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進行基因定序,以利持續進行SARS-CoV-2變異株監測,並適時調整因應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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