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所從未「戒護」收容人到附近所設之投開票所投票過(這也不涉及修法),一切都是為了行政考量,而漠視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圖片由法務部提供)
不說您未必知道,兩年就有一次選舉的亞洲民主領先國台灣,在過去的數十年來,有好幾萬人,人並不在海外,未受到監護權宣告且符合投票年齡,卻始終因行政理由不能投票,被剝奪憲法賦予的選舉權。而這些不能投票的人們,在年底11/26我國憲政史上第一次的修憲案公民複決,通通會被編入投票權人名冊,具有投票權且被計入母數,但未開票就已經直接被計入反對票——這就是我國監所收容人的違憲待遇!
一般民眾對於監所收容人投票權常見的雙重誤解,首先是誤以為監所收容人多會遭「褫奪公權」(誤解一),而遭「褫奪公權」者無法投票(誤解二)。然而《刑法》第 36 條的規定是:「從刑為褫奪公權。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並沒有被剝奪投票權。而《公民投票法》第7條清楚載明:「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
我國目前共有51所矯正機關,收容人數目前約5萬5千人,其中絕大多數,如未受監護權宣告且已滿投票年齡(公投為18歲,選舉為20歲,年底18歲修憲案的投票年齡也是20歲),包括四所矯正學校在內(因收容同學年齡上限為感化教育21歲和徒刑23歲,亦有部分會符合投票人資格),至少有5萬人在今年年底的台灣第一次修憲案公民複決被迫沒收投票權。而投票權明明就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
先看看這次修憲門檻有多高。以2020年蔡英文總統拿到總統民選史上最高票是817萬231票,11/26的18歲修憲案公民複決通過門檻是有效同意票要超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絕對多數),換算起來約需979萬票,比蔡英文總統當選需要多出160多萬票支持。每票都見證了我國憲政改革的歷史時刻。但是,在監所收容人是不能投票的投票權人!
日前監所關注小組分別函詢中央選舉委員會和法務部,中選會的函覆是「只要符合投票權人資格,都會編入投票權人名冊,具有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票權。」至於是否在監所內設置投開票所,中選會的回應是,「投票權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至於監所受刑人因身體行動失去自由,是否得以於監所設置特別投票所等不在籍投票方式行使投票權,須俟相關法律通過後,始有辦理依據,惟目前尚未完成相關法律之立法。」
法務部針對設置投開票所的回覆則是:「原則贊同未受監護權宣告、符合投票年齡限制之收容人可依法投票,惟應配合主管機關內政部及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劃辦理。」是否在各監所內或附近設置投開票所,法務部說:「目前各國對矯正機關收容人得否行使投票權法律規定不一,而得以行使投票權之方式係採不在籍投票制度,其方案略可分為通訊投票、設立特別投票所、代理投票、電子網路投票等......」、「我國對於矯正機關收容人投票權之行使方式尚無規範,事涉主管機關相關法規研修(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相關法規)及配套措施,倘相關法律通過立法後,本部自當配合辦理。」
無論是法務部或中選會,均以尚無「不在籍投票」、「移轉投票」等等的立法設計為由,所以無法投票。目前「尚未完成相關法律之立法」,要等「相關法律通過立法後」,始有辦理依據。
那就讓我們來看看立法進度吧。第十屆立法委員任期已過半,
不在籍投票如以「移轉投票」的方式進行,也就是在投票日當天無法回到戶籍地投票的我國國民,只要在事前規定的一定時間內向戶政機關申請,就可以在投票日當天,就近移轉到工作地或求學地投票。不在籍投票對於世代不正義下的弱勢者,尤其是學生、青年勞動者等來說,都是亟待改革的一步。然而,目前我國僅有在相關選罷法中,針對選務人員設有「移轉投票」的制度。
監所收容人能否投票,為何會涉及「不在籍投票」呢?原因就在於,收容人的戶籍不一定在監所所在地,而可能有跨縣市的情況發生。然而,收容人也有將戶籍直接放在監所的,以2020年高雄市長罷免投票為例,當時2020年4月底設籍在高雄監獄內的收容人有218人(全部收容人數2,525人,約佔8.6%),可以決定是否設置投票所的中央選舉委員會(不涉及修法),也從來沒有在監所內設置投開票所。即使再即使,未能直接在監所所在地開設投開票所,監所也從未「戒護」收容人到附近所設之投開票所投票過(這也不涉及修法)。簡單來說,一切都是為了行政考量,而漠視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再退萬步言,倘若憲法保障的權利卻因立法怠惰/政治算計就半步不邁,這真的是自詡為民主法治國家的台灣當為嗎?
台灣政府在兩個月前的五月上旬才剛完成了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法務部並於5月13日公布「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翻譯初稿)」中,於第14頁投票權(第25條)第91點次意見具體指出:「審查委員會感到關切的是,正如第三次報告第 262 段所述,數以千計的囚犯和被羈押者根據中華民國(臺灣)法律享有投票權,但事實上他們卻無法行使此一權利。《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5 條明確規定,所有公民都有權利和機會在真正的定期選舉中投票,不應遭受任何歧視。其表示,政府有義務透過不在籍投票、通訊投票或在監獄、其他拘留設施以及人們被剝奪自由或行動受限的機構中設立投票站等方式,為囚犯和被羈押者提供現實的機會,以行使此一重要的政治權利。委員會建議,應立即為所有公民在選舉和投票中行使投票權提供有效的機會。」
在憲法修正案的公民複決,公然用違憲的方式進行,這是完全令人無法接受的。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我們期待政府具體落實收容人投票權,莫再讓習慣凌駕憲法,立法怠惰當作合理、行政怠惰當作裁量自由的怪現狀,再持續下去。11/26,讓收容人投票!
※作者為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