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主任委員與梅蒂全國理事會主席卡西迪.卡隆Cassidy Caron。(原民會提供)
為了解加拿大憲法為何將原住民族分類為第一民族(First Nations)、因紐特(Inuit)、梅蒂(Métis)等三類,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在5日和6日參訪加拿大時,特別拜會梅蒂全國理事會、聯邦原住民族服務部。夷將Icyang主委表示,如同聯邦原住民族服務部次長范斯.巴達威Vance Badawey所說,「憲法及相關政策將原住民族分為三類的原因,是因為尊重他們的差異,也是尊重他們的不同公共服務需求;政府不該把語言、文化、地理位置跟社會狀況差距非常大的一群人,硬納入同一個概念之下,所以,分類是因為尊重差異,才能做到真正平等。」因此,加拿大透過修憲將原住民族合理分類,值得我國作為借鑒。
加拿大在1982年修正憲法,將原住民族分為三類,梅蒂全國理事會主席卡西迪.卡隆Cassidy Caron就此表示,憲法中的原住民族分類,反映了加拿大政府與原住民族互動歷史的結果,我們也認可此種分類,所以梅蒂不會追求被認定為第一民族,也不會爭取適用專屬於第一民族的法律。
原民會表示,我國在1990年代修憲時,修憲者本即針對高砂族後裔規範原住民條款,雖有提案討論是否將平埔族群納入憲法規範所稱山胞或原住民範圍,但最後未予通過。因此我國與加拿大在憲法上對於原住民的設計,均是修憲者衡酌歷代政權與原住民族互動的經驗,並依照族群的客觀需求所為的價值決定。加拿大尊重歷史的發展背景,並依據原住民族需求而透過修憲進行合理分類,在我國面臨平埔族群的原住民身分認定爭議之際,應可作為重要參考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