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波露(黃衍方攝)
衛福部食藥署在二○二一年修正《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含餡巧克力」的巧克力含量要達二五%,而如果植物油含量超過五%的產品,就不能叫做巧克力。
當時媒體報導,像是七七乳加「巧克力」、大波露「巧克力」等等,都不符合新法的要件,因此上路後就不能再稱呼它們為「巧克力」。
如果沒有遵守規定,依食安法規定,屬於「不實、誇張或易產生誤解標示」,可處新台幣四萬至四百萬元的罰鍰。
「含餡巧克力」除了至少要有二五%以上的巧克力含量,產品名稱必須標示「含餡」、「加工」之類的字樣,像是金莎巧克力以後可能要改名金莎「含餡」巧克力。
法規也新增規定,「半固體型態或流體型態巧克力製品」,例如巧克力抹醬、巧克力糖漿,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五%,或是可可脂至少二%。
原本法規規定,添加「植物油」取代可可脂未達五%的巧克力,必須標示「可可脂中添加植物油」;如果植物油超過五%,必須標示「代可可脂巧克力」,像是大波露巧克力因此改名叫做「大波露代可可脂巧克力」。
然而,修正後的法規刪掉了超過五%表示的規定,也就是說,未來超過五%植物油的產品,不能叫做巧克力,大波露巧克力以後就不能是巧克力了。
修法前的許多「巧克力」其實都與修法後的定義不符合。而這些不合規定的產品,如果沒有遵守新法修改的話,屬於未依法標示的產品,依照食安法規定,「不實、誇張或易產生誤解標示」,可處新台幣四萬至四百萬元的罰鍰。
類似的規定有很多,像是「米粉」與「炊粉」的差別;而以前俗稱「智利海鱸」的「圓鱈」、「大比目魚」的「扁鱈」,都會被當作「鱈魚」來賣,直到二○一六年食藥署修正規定,只有「鱈形目」的魚種才能標示為鱈魚。如果違反這些規定,都是「不實、誇張或已產生誤解標示」。
巧克力裡沒有巧克力所以不能叫做巧克力,那沒有太陽的太陽餅呢?
食藥署也有想到這個問題,因此在食品標示原則的公告上也有特別提到,「品名約定俗成」的產品,因為一般人可以理解食品中不可能含有品名提及的原料,或是國際中通用而翻譯的品名可以被民眾接受不至於產生誤解,就沒有問題。
而食藥署也直接說了:
「太陽餅」不含太陽,因為外觀長得像太陽所以約定俗成叫太陽。
「牛舌餅」吃不到牛舌,但外觀長得像牛舌,所以就這麼約定俗成了。
「鳳梨酥」雖然裡面是冬瓜餡,但也因為約定俗成的關係,叫鳳梨酥是沒有問題的。
「松露巧克力」吃不到松露,但外觀長得像松露,所以約定俗成叫松露巧克力。
「溫泉蛋」喝不到溫泉,「溫泉」是形容蛋黃、蛋白的凝固狀態,所以約定俗成叫「溫泉蛋」。
「熱狗」雖然吃不到狗肉,但國際通用直接翻譯,所以也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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