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因雙子星案被控收賄遭聲押,因律師無法閱卷而提出釋憲。(翻攝自youtube)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6日審查刑事訴訟法,俗稱「賴素如條款」,大法官2016年作出737號解釋認定違憲,限期1年內修法,但法務部與司法院在修法上卻有歧異。
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2014年因雙子星案被控收賄遭聲押,賴素如的律師欲閱卷卻遭駁回,因此聲請大法官釋憲。2016年大法官作出737號解釋,認定現行法律沒有讓偵查中的犯罪嫌疑人及律師,獲知聲押理由的具體內容及證據,違反憲法規定,應在1年內修法,逾期失效,以落實保障人權及訴訟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司委會立委、會議主席蔡易餘表示,修法重點在於「羈押中被告的辯護人有無閱卷的權力」,法務部與司法院都同意被告辯護人可以閱卷。
蔡易餘轉述司法院立場,認為可以讓被告辯護人、律師與法官接觸到相同卷證,如有洩密或串證之餘,則可以以遮掩方式進行。歧異點在於,法務部認為應保留「例外狀況」,限制羈押中的被告辯護人閱卷。
對於「例外狀況」,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737號解釋文指出,若有事實證明羈押中的被告涉及串證、滅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等可做例外限制。陳名堂表示,如果嫌犯人贓俱獲當然給看,但若涉及第三人,這個人尚未被掌握,可能涉及洩密,這種例外才會做限制。
但司法院、立委憂心若保留這種例外,可能導致檢察官把羈押當成辦案第一工具,押人取供,例外會變成原則。
蔡易餘指出,目前若被告羈押中,辯護人是看不到資料;檢察官要提卷證給法官,代表檢察官有一定的信心,這部分讓辯護人律師也可以接觸到,辯護人可以為被告行使訴訟防禦權;同時也讓檢察官知道羈押是刑事處分、偵查的最後手段,不是任何案件都是先押了再說。
蔡易餘表示,司法院與法務部立場有歧異,修法上有時間壓力,希望司法院與法務部協商,看雙方能否找到共識,如果無法有共識,就由立法院決定。(張家瑀/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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