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在通過學位論文考試之前,博士生已將部分內容發表在期刊上,這是台灣學界特殊的現象。(攝影:張哲偉)
近來政壇掀起論文抄襲的風波,吾人本當信守學術誠信的原則,無法認同論文抄襲的行為,碰到這樣的情況,當事人可以提出保存的研究紀錄,設法證明自己的清白,而校方必須審慎面對學術倫理爭議事件,落實客觀且公正之審理程序,依調查的事實及時空條件推敲各種可能的情節及其輕重程度,以比例原則作成適當的處置。在政治鬥爭過程中,有太多「去脈絡化」、「殺無赦」以及「貪汙一塊錢也是貪汙」的說辭,並不足以成為學術倫理爭議事件的處理原則。
政治力利用媒體進行指控,常常讓人產生「有理說不清」的感慨,若吾人忽略不同領域的學術慣例,把學術倫理亂套一通、無限上綱及擴張解釋的結果,往往變成泛道德主義的指控,受到政治人物或名嘴的誤導,以訛傳訛,積非成是,在相同標準的檢視下,恐怕導致學術界人人可能都是賊,類似的風波實已成為師生揮之不去的幽靈。
論文禁止抄襲的用意在於防止剽竊他人的成果,將之據為己有,造成侵權的行為,讓他人誤以為是當事人的研究成果;而自我抄襲、重覆發表及一稿多投則容易產生俗稱的論文「灌水」現象,誤導他人及誇大自己的研究績效,取得不對稱的學術聲望、獎勵以及研究經費的補助。
然而,科技部曾發表研究倫理規範的三份重要聲明:《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科技部對學術倫理的聲明》,以及《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它強調雖然訂有通則,但仍尊重領域上的差異,而且「學術倫理落實至具體行為時,難免仍有不易判斷的灰色地帶,在審議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時,皆戒慎小心」,只有違反學術倫理行為嚴重者,才會做成懲處,此即「公權力行使應予節制」的態度。
最近各大學將檢視抄襲的作業予以量化,要求進行論文「原創性比對」,低於所訂的相似度門檻,才可申請學位考試,然而用相似率論斷論文是否抄襲本身就是一個很大的盲點,如果學位論文的部分內容已發表,而被比對出高度的重疊性,這種情況是否被允許?有沒有必要淪為形式主義,刻意花時間「大幅度地」改寫?而且「原創性比對」僅能避免「文字抄襲」,對構想及圖表的抄襲怎麼把關?這些都是值得探討的議題。
再就論文的整體內容而言,涉嫌抄襲的量化標準怎麼訂?是不是5%就代表沒抄襲?30%就一定有抄襲?其實就核心原創的部分而言,抄襲或變造任何一個關鍵的圖表即屬情節嚴重。反之,依科技部所訂的規範,「如抄襲部分非著作中核心部分,例如背景介紹、一般性的研究方法敘述,或不足以對其原創性構成誤導,應依該領域之慣例判斷其嚴重性。」
研究成果的發表,不分國界,早有學術慣例可循,但不同學術社群也各有其約定成俗的規範,往往會對相同的現象,產生完全不同的解讀。所謂學術慣例,例如文史作者會整句或大段落引用,以示忠於原作,但理工及自然領域的慣例,很少用引號逐字引述,引用的文字必須做適度的改寫,孰是孰非?孰優孰劣?恐怕入鄉隨俗才是上策,沒有必要再饒費口舌之爭。
另有不少論者以畢業論文與結案報告的時序作為論斷誰抄襲誰的依據,簡化成為「後面的研究成果抄襲前面的研究成果」。其實撰寫計畫成果報告、研討會論文、學位論文與期刊論文是研究生參與研究計畫,在不同階段的研究成果,可以為求學過程留下一個完整的記錄。
筆者到美國留學時,以研究生的身份兼任計畫的研究助理,研究助理的工作等於學位論文的研究,兩者合而為一,這是系上的政策。同一個研究計畫的同一組研究成果改寫成不同的型式,包括成果報告、期刊論文與畢業論文等,依照學術慣例,只要有適度的註明,通常會在致謝欄列出研究經費的來源及未列名作者之相關研究人員,這樣做就不致於有「相互抄襲」或「自我抄襲」的疑慮。
同樣的研究成果向來可以寫成不同格式,例如學位論文、研討會報告、期刊論文與計畫結案報告,實務上,研究計畫一有了初步成果,先寫成會議論文或通訊論文,俟累積完整的研究成果後,再寫成期刊論文或學位論文,多篇期刊論文被納入學位論文,或者後續依照學位論文寫成期刊論文,期刊論文亦常發表於畢業前或畢業後,容或有時間次序的先後,這是學術界的常態,何以指控其「一魚多吃」呢?
另值得吾人慎思明辨的是,政府部門的科研計畫用於研發人才的培育,支持研究生完成學位論文;產學合計畫倡議「業界出題,學界解題」,並鼓勵研究生參與產學合作,以業界的題目完成學位論文,因此計畫的研究成果通常就是學位論文的一部分,結案報告的研究成果重現在學位論文,這更是學術常見的事。
此外,在職進修的研究生帶著自己入學前完成的初步成果,做為學位論文的研究題目,利用學校的設備,在指導教授的協助之下,進行更深入或完整的研究,這本是一件值得鼓勵的事。在這種情況下,依學術慣例,作者通常必須註明完成期刊論文的相關研究機構或學校系所名稱。
依科技部所訂的學術倫理規範,引用他人或自己的著作均必須引註出處,未引註而足以誤導者,將被視為抄襲,其但書如下:「某些著作應視為同一件(例如研討會論文或計畫成果報告於日後在期刊發表),不應視為抄襲。計畫、成果報告通常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註之需要。研討會報告如於該領域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註之必要。」由此可見,引用正式發表的著作,而未註明出處造成誤導是判斷是否涉及抄襲的準則。
正式發表專書或學術期刊,可以促進知識的流通,有助於人類文明的進步。因此,科技部訂有「研究資料與結果的公開與共享原則」,亦即「用國家研究經費所蒐集之資料,應公開給學術社群使用」,要求研究人員在有機會確立其優先權後,應當「儘速」公開分享其研究資料與結果。這是美國拜杜法案(Bayh-Dole Act)以及我國科技基本法所揭櫫的立法要旨。
前述所謂「公開與共享原則」,隱含即時性及廣泛性。實務上,就是研究計畫有初步研究成果,鼓勵當下寫成研討會報告,或發表簡短的通訊論文;若有完整研究成果,則隨時發表專書或期刊論文;若學位論文準備好了,就可以舉行論文口試;至於研究計畫合約到期,就當依合約規定繳交結案報告。計畫期程與修業期間常有落差,時間先後有序,這是通案不是個案。
然而,科技部訂有「自我抄襲」的條款,指稱「研究計畫或論文均不應抄襲自己已發表之著作」,自我抄襲研究成果的詭論可能造成什麽樣的影響?恐怕學生希望以畢業為先,教授堅持計畫先結案,考慮期刊論文的共同作者,並各自算計發表的時機?試問在實務上,學界真的會有這些自我抄襲與時序上的困擾,並且值得眾人花費巨大的社會成本在這些不必要的爭議上嗎?
實務上,在通過學位論文考試之前,博士生已將部分內容發表在期刊上。這是台灣學界特殊的現象,各系所通常規定博士生要發表若干篇期刊論文,且當事人必須是除了指導教授之外的第一作者,才能申請博士論文考試;替教授發表論文,否則不准畢業,形同「銀貨兩訖」的交易。發表的期刊論文往往有多位共同作者,這大概也是學術界相當普遍的現象。
除非涉及專利的申請,委託計畫的研究成果、研究計畫的結案報告、畢業論文及發表各類期刊論文的先後次序有那麼重要嗎?結案報告、研討會論文、短篇通訊論文、期刊論文及畢業論文等的時間次序本來就有許多可能的組合,我們又怎麽以時間次序定義論文是否「自我抄襲」,順其自然,水到渠成,庸人何以自擾之?
再者共同作者之列名原則、排列順序、責任歸屬等仍應依研究人員所屬專長領域之規範或學術慣例為準,例如人文領域的學術論文經常是單一作者,而工程及自然科學領域的期刊論文經常有一長串(甚至10人以上)的共同作者,問題相對複雜,如何列名另成一門學問,箇中奧妙盡在不言中。
科技部列出學術論文不當列名包括受贈作者(gift author)、榮譽作者(honorary author)、掛名作者(guest author)、聲望作者(prestige author)、影子作者(ghost author)、強迫掛名( coercion authorship)、相互掛名( mutual support authorship),或僅提供研究經費、僅編修或校對論文、或為一般事務管理或行政支援人員等。
相反地,有些人對研究成果有實質貢獻,卻被排除在共同作者之列,則屬於另外一種所謂論文抄襲或剽竊的態樣。通常會被漏列的共同作者是處於弱勢地位的研究助理或研究生,可能是出自疏忽或無心之過,卻可能衍生師生論文相互抄襲的爭議,失去師生之間的信賴關係。
就工程及自然科學領域而言,一位學閥級的教授教書30餘年,在退休之前,指導過的研究生超過400餘位(含超過100位的博士生),平均一年收10幾位研究生,這似乎是國內學閥「應有」的基本格局。學閥級的學者大底就是能夠掌控高額經費,可集合及管控數個實驗室的研究計劃總主持人,進而控管大型計畫經費,並整合數個實驗室而快速達到龐大的成員規模。
大型的研究團隊經常以人海戰術,使用相同的儀器設備及分析方法,研究不同化學計量比(stochiometric ratio )的材料,快速地產生不同的實驗結果,大量製造出來的論文皆出自同一模子,其使用的研究方法缺乏原創性,但不排除有意外的新發現,亦有助於建立完整的資料庫,這種現象算不算抄襲呢?
過去似曾相識的高溫超導熱,從同一個研究計畫,同一個研究團隊,依分工合作的原則,所發展出來的研究成果,產生大量的結案報告、研討會論文及學位論文,可以任意貼上抄襲的標籤嗎?指導教授有權決定研究的構想、分析方法及結果的詮釋,卻造成同門師兄弟內部自我抄襲的詭論,對當事人也不盡公平。指導教授該負什麼樣的責任?
在工程及自然科學領域的實務上,強調跨領域的合作與團隊的精神,指導教授、研究生及其他研究人員,彼此分工合作,產出共同的研究成果,列名共同作者,因有其慣例、原則或規範可循,皆能各得其宜,師生或研究團隊爭執掛名及相互指控抄襲的情形,委實並不多見!
再就著作權的歸屬而言,在期刊論文發表後,著作權歸屬出版商,這向來是出版界的慣例,但是允許作者將之用於個人非商業用途,包括整理彙編於學位論文,並不存在所謂的侵權的問題。全球最大的期刊出版商愛思唯爾(Elsevier)出版2,500種期刊,每年收錄約50萬篇的論文,就有類似明文的規定,充其量只是反映了學術界普遍存在的慣例。
若產學研究計畫涉及營業秘密,常約定委託單位擁有智財權,並禁止被委託人對外揭露研究成果,就不能發表研討會及期刊論文,除非在申請專利之後,並取得對方書面同意。若將研究成果寫成學位論文,通常設定一定的閉鎖期限,對外不公開,讓他人無法窺其全貌。教授需要發表期刊論文,學界流行一句話,「不發表,即死亡」,因此有些教授不願意與「堅持不能發表委託研究計畫成果」之單位合作。
最後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各大學系所的學位授予通常遵循學位修讀辦法。基於學術自由與自主的精神,這些修業規定向來由各系所自行頒訂,因此不同系所的學位修讀辦法常存在偌大的差異,這樣的現象在美國及台灣的大學皆然,從學術慣例到學位修讀辦法,不同的研究領域有不同的規範,大家都應該給予充分的尊重。
實務上違反學術倫理的個案要比想像中的態樣複雜。今有學者已要求校方發函計畫委託單位,更換先前已繳交的產學合作計畫結案報告,在新的封面及目錄加註參與計畫研究生名字,請對方函復同意學位論文使用計畫的研究成果,並要求研究生等收到回函再畢業離校。坦白講,這一切都是正發生在台灣學術界的「論文抄襲症候群」!試問到底是誰給學術界穿了這樣的「小鞋」?
※作者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