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將3度入獄。圖為 2020年1月8日魏應充北檢報到發監執行。(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因涉及劣油案,部分犯行遭判刑定讞。入監服刑後假釋出獄,最高法院今天(29日)針對發回更審部分駁回上訴,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4年4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4年10月,全案定讞,檢方已啟動防逃機制。
魏應充第一次入獄,因味全混油案,智慧財產法院依詐欺取財等罪,判2年定讞,服刑500多天後,2018年12月18日假釋出獄。之後,魏應充又因頂新劣油案部分犯行,2019年底再判4年8月定讞,2020年1月二度入監,2021年1月假釋。
全案發生於2012年1月至2014年10月間,大統長基爆發摻混油並添加銅葉綠素事件,引爆一連串油品食安事件。魏應充被控在擔任頂新製油負責人期間,頂新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欠缺可供人食用品質的油脂原料,再添加其他品質較佳的原料油精煉後販售,魏應充得知後繼續合作生產,全案遭彰化地檢署認定違反《食安法》。
彰化地檢署2014年10月依違反《食安法》等罪嫌,起訴頂新公司及魏應充等人,但一審彰化地院判全案無罪,全案經上訴,二審交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法官認定,頂新明知自大幸福進口的油品,無法供人食用卻還持續使用,改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販賣假冒食品等罪,判處魏應充15年徒刑,其中6年得易科罰金。
最高法院在2019年11月間,駁回魏應充26罪上訴定讞,確定部分,7罪不得易科罰金,刑期合計5年9月,另19罪得易科罰金。此外,最高法院另將45罪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
當時,更一審法官認為,魏應充等人枉顧應有社會責任及消費大眾身體健康,可預見大幸福公司所販售原料油欠缺可供人食用品質,加以精煉製成食用油產品販售,嚴重影響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法官判定,魏應充販賣假冒食品等39罪成立,19罪得易科罰金,應執行4年4月徒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20罪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最高法院今裁定,因考量頂新公司已與部分廠商和解,又與代表受害消費者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達成和解,因此,維持前審見解,裁定魏應充判刑4年10月,另判刑4年4月可易科罰金。此外,頂新公司被判罰金1億500萬元,沒收犯罪所得7467萬7824元。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