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通31日發表聲明,說明林智堅與余正煌論文始末。(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林智堅論文抄襲疑雲,在關鍵人物余正煌出面駁斥抄襲之後,更加撲朔迷離,2人的指導教授、現任國安局長陳明通今天(31日)再次發出聲明,強調是他先修正林智堅論文相關部分,再交給余正煌參考。他認為林智堅、余正煌的論文問題、研究對象、結論都不同,因此不存在誰抄誰的問題。
陳明通7/31最新聲明全文
7月23日本人發表聲明稿,公開說明林智堅、余正煌兩位的論文在研究設計部分相似,實緣於本人的教學及指導學生論文寫作方式有關,林余2位都沒有抄襲的動機,但仍引起社會各界的熱議,諸多論點實與事實不符,特再聲明澄清如下:
一、雖然余正煌畢業時間早於林智堅,但事實是,先有屬於林智堅2014年選舉的民調資料和論文寫作,才有余正煌的論文寫作。兩人都是依照同一個老師(也就是本人)的實質指導,使用同樣方法論的實證研究法,相同的問卷、同一民調資料,進行不同問題意識、不同研究對象的論文寫作。
二、因此,必然會有部分雷同之處,尤其是在研究設計部分,都必須說明研究架構、研究假設、概念界定、操作性定義與測量方法等等內容。因為講同樣的東西,再怎麼形容差異性都不會太大,有些還是我要求要一致,如「操作性定義」。而這些說明文字的雷同,是因為本人先修正林智堅的論文相關部分後,再交給剛換論文題目,而且修業年限只剩一學期的余正煌做參考。但余並不清楚這些文字的來源屬於林智堅,而認為是本人的修改建議逕予以使用。事實上,余雖然參考本人所提供的文字,但他自己也非常用心,增添不少這方面討論的相關文獻。因此,本人一再強調,林智堅與余正煌都沒有抄襲的動機;實際上,林智堅與余正煌也沒有誰抄襲誰的問題。
三、目前社會最大的質疑點是,兩本論文有關蔡仁堅、許明財、林智堅的教育程度描述幾乎完全一樣,甚至連錯字也一樣,因此有抄襲的嫌疑。事實上,這些描述最早出現於2016年2月1日林智堅的研究計畫(這一部分在余正煌2016年3月8日email給我的研究計畫中也有出現,這兩個檔案在我的信箱都可以找到,也都完成了公證),其中有關許明財的學歷如此描述:「根據選舉公報的記載是多明尼克肯大學(dominican university)公共行政碩士,不過這所大學性質屬社區大學,而非州立大學。」質疑者認為選舉公報上記載的是「多明尼肯大學」而非「多明尼克肯大學」,近日余正煌透過其律師表示所以書寫成「多明尼克肯大學」是余正煌參考國民黨網站上面所記載者。問題是,果如余正煌的律師所言,余正煌的論文應該書寫成「根據國民黨網站的記載」,而非「根據選舉公報的記載」。其實,網路上書寫許明財的學歷是「多明尼克肯大學」並不僅限於國民黨網站,例如2014年成立的「選舉黃頁」(elections.olc.tw)網站,在「選舉公報」上有關許明財的學歷也是寫「多明尼克肯大學」(https://bit.ly/3zixUa2)。
四、另外,林智堅2月1日的研究計畫特別說明「不過這所大學性質屬社區大學,而非州立大學。」但在我的記憶中後來林智堅覺得原先這樣說明他的競選對手不甚厚道,因此論文出版時修改為「地區性綜合大學」,但余正煌不知此一原委就繼續在論文中使用2月1日林智堅原先的「社區大學」詞彙。
五、又,林智堅2月1日的研究計畫中關於學歷描述,「至於林智堅當時係臺灣大學的碩士二年級生,可謂『准碩士』。」這個「可謂『准碩士』」是個人建議加上去的,因為林當時大部分的課程已修完,可以說是「準碩士」,等到論文完成時,林已是第三年了,因此最後論文出版時把「碩士二年級生」改成「在職專班生」不再標示年級,至於錯別字應該是我在建議時所使用,只是兩位學生事後都沒有再校對。
六、現在整個社會一直從這兩處爭吵整個論文的「抄襲」問題,而不著眼於兩篇論文各自的貢獻,個人覺得實在沒有意義。用一兩個錯別字或部分雷同的段落來指控論文抄襲,這對兩位學生而言,都不公平,實在令人感嘆!
七、對身為指導教授的我而言,兩人論文問題意識不同、研究對象不同、結論也不同,且各自有其研究發現與價值,這才是重點。林智堅的論文最大的價值在於,他的研究發現「槓桿者」蔡仁堅的高學歷,幫他吸住了認同高學歷者的選票。因為根據以往的研究,「軍公教」、「高學歷」的選民較支持國民黨,但林智堅的論文在檢視蔡仁堅的支持度時發現,由於三位主要候選人中蔡仁堅的學歷最高,支持蔡仁堅的選民中,有27.6%來自於「軍公教」,而大學以上學歷的支持者有25.8%,就是這些傳統投給國民黨的人,改投蔡仁堅,因此使林智堅當選。這個研究發現,對現在「三腳督」的選戰,「槓桿者」如何不被完全棄保,具有理論及實務上的意義。
八、至於余正煌的論文最大的貢獻就是證實傳統的選舉研究,在行政首長的選舉中候選人個人特質的重要性,即選民相信「林智堅為新竹帶來改變」是林智堅以些微差距險勝對手許明財的原因。
九、以上的說明還望社會各界明察,並希望臺大社科院學倫會就相關事證、專業理性公正審閱,讓此一爭議到此為止,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