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與超商店員發生影印糾紛,還演變成雙方對簿公堂。圖為示意圖。(取自pxaibay)
高雄一名女子2年前到超商影印,卻因紙張尺寸問題和店員起爭執,女子拒付影印費4元,店員則以未付款為由,將女子留在店內。女子事後認為店員態度不佳,提告誹謗、騷擾、恐嚇等罪,並求償16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定,店員無侵權行為判女子敗訴,女子不服再經上訴,最終仍維持原判決,還須繳裁判費4150元。
該名女子指控,自己2020年1月6日到高雄楠梓區一家超商影印文件,有與店員確認尺寸,但店員仍印錯,且事後態度不佳,不但故意拖延時間不開立發票,想離開還被攔下稱,「現在妳沒有結帳,把影印紙拿出去,行為已違法,妳進來」,導致她名譽受損。
女子說,店員事後無故將她留在店內兩小時,甚至騷擾恐嚇要求「隔日一起出來談」,更指自己沒有拿到發票,代表交易不成立,擅自離開店內視為偷竊行為。
女子自覺權益受損,針對店員誹謗、強制、恐嚇及騷擾等行為提告,並以此向店員請求16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不過,店員駁斥表示,女子當時根本沒告知他想要影印的文件大小,還拒絕讓他確認,結果她自己印出的紙張尺寸不符,竟拒絕給付該張紙的影印費4元,自己是出於職責,才要求女子留下付款。
全案經法官審理後認為,店員行為並無任何侵權行為,在今年2月駁回女子告訴,女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官再以相同理由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根據《民法》第77條之13、16,女子還須負擔一、二審的裁判費,第一審須給付1660元,二審2490元,共4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