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流大學,台大也要在審查者的倫理上,對全國做最佳示範,包括:尊重迴避名單制度、回應論文作者要求公開詳細審查意見,甚至公開審查者名單。(攝影:楊約翰)
審查別人的倫理時,自己需不需要有審查倫理?林智堅的碩士論文經台大學術倫理審查判定抄襲,近日已宣布退選,本文不擬討論是否抄襲問題,但在審查程序上涉及的一些倫理問題,應該有討論空間。
學術作者要有倫理,審查者也有審查的倫理。學術論文為了保證具有一定品質,審查單位經常採取同儕審查(peer review)方式進行。以學術期刊來講,最常採用的方式是「雙向匿名」(double-blind)審查,亦即是,論文的作者和審查者,互相都不知道對方是誰。作者不知是誰審查、審查者不知道是誰的文章。此制度的設計,主要為了盡可能保持審查公正性,減少因人際、派系、意識形態甚至政治紛擾而扭曲論文價值的可能性。
所以在「雙向匿名」制度背後,其實是認知和意識到,學術界如同江湖,不脫人事紛擾時有恩仇相遇機會。但學術江湖雖一直如此,也並不是所有學術相關審查皆採「雙向匿名」,例如大專教師升等審查、部分學校的學術倫理審查……等等,審查者知道作者是誰,而論文作者大都無法得知誰在進行審查。
這種「單向匿名」審查,當然仍在原有學術江湖中進行,遇到恩仇者機會並沒有比較低。放棄「雙向匿名」而採「單向匿名」有一些技術性原因,例如受審者資料很容易搜尋因此無法避免揭露。但為彌補這個問題,也訂有一些規定以減少非學術因素的干擾,例如「迴避名單」就是其中之一。
不論是教師升等審查或學術倫理審查,大都有「迴避名單」設計,此舉讓論文作者提出一些他個人認為「不適宜」擔任委員的名單。名單通常包含3-5位迴避者,其中有的是利益相關者,例如指導教授、共同作者…等;有的是意見可能偏頗的人,例如論文批判對象或理論競逐者……等。一般而言,進行審查的單位大都會尊重「迴避名單」,保持審查結果盡量不受扭曲。
以林智堅案例而言,根據「國立台灣大學學術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以及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十三點,事實上,論文作者應該有權利提出迴避名單。在其他審查案件實務上,大專教師升等也不乏提出迴避者。迴避審查即是一種倫理行為,因此台灣大學如果認為不用迴避,應該公開提出說明。
「單向審查」本是基於技術性原因而形成的審查方式,但伴隨者這種「敵暗我明」的不對等狀態,論文作者如果有不同意見,有時會缺乏著力點。其中原因之一,即是匿名審查者的「審查意見」,不乏粗糙簡略,或在保密要求下不予公開情形。簡言之,在某些情形下,「單向審查」似乎具有一種超越學術討論的判斷權力,不用仔細交代原因,主要公布結果,因此形成一種不用受到專業檢視的學術判斷。
更糟的情形是,這種不受檢視的學術判斷往往受到法律保障。從教師升等訴訟的諸多案例中,可以看到法律中所謂的「判斷餘地」觀點,讓行政法院無法進入審查者的審查意見中進行審視,因此一些明顯失格的審查意見,例如複製貼上論文摘要權充審查意見者,皆在「判斷餘地」保護傘下受到忽視。
臺灣大學是國內學術能力的指標性大學,沒有人會反對台大以學術角度作為審查林智堅論文的唯一標準。但作為一流大學,除了審查校內師生學術倫理,應該也要在審查者的倫理上,對全國做最佳示範。這些倫理包括:尊重迴避名單制度、回應論文作者要求公開詳細審查意見,甚至公開審查者名單,這些作法都有助於改善我們的學術環境,而不只是抑制論文抄襲這樣的基本學術要求。
※作者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