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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嘉宏專欄:誰有權力來「管」我的網路?

陳嘉宏 2022年08月22日 07:02:00
當訊息透過網路,可以更快更未經修飾的面貌傳遞到受眾面前時,其實已經打破了昔日的媒體守門概念,網路平台的監管也成為全世界民主社會所共同面對的新課題。(美聯社)

當訊息透過網路,可以更快更未經修飾的面貌傳遞到受眾面前時,其實已經打破了昔日的媒體守門概念,網路平台的監管也成為全世界民主社會所共同面對的新課題。(美聯社)

許多人都有上臉書被「祖」的經驗,有的人因為留言導致帳號被暫停使用,有的人被「禁言」一星期或30天不等;多數人碰到這種無奈的狀況,總是申訴無門,摸摸自己鼻子了事。如果,你可以吞忍這些跨國社群平台審查你的言論,決定它可否在網路上流通;為何對於政府針對在網路上流通的錯假訊息與仇恨爭議言論,透過法院的審查可以讓它下架的立法行為如此氣憤不平?畢竟,政府濫權的責任還可以追究,被平台「欺負」卻往往投訴無門。

 

的確,大型網路平台已經深入我們每個人的生活,成為一隻權力巨獸;若能有限度地引進國家的權力,透過行政與司法的管制以及個人的三方協力,其實更有機會建構一個更好的網路環境,這才是此時討論《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初衷。

 

《數位中介服務法》的前身是2014年的《電子通訊傳播法》草案,因為2016年政黨輪替後的屆期不連續,2017年行政院又送出了《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近年來網路犯罪越趨惡質化,舉凡上傳私密照片到色情網站卻無法即時下架,公然以一頁式廣告進行詐騙確又難以追蹤(如這次柬埔寨事件)等等。一個透過法院審查,較為快速的「(緊急)資訊限制令」就此出現在草案裡。

 

草案第18到20條的「(緊急)資訊限制令」之所以引發爭議,在於它與民主國家言論不得被行政權事前審查的通則相衝突。所謂「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危害」是什麼?即使有法院的審理,也可能造成行政機關的濫用。而所謂法院審理前暫時加註「可能是不實訊息」作法,也可能傷害人民的表意權;設若法院最後裁定與行政機關不一致,行政機關的責任又何在?況且,新聞實務上,多的是「現在被稱為假,之後被證明為真的」訊息,憑什麼讓行政機關來認定(雖然也要經過法院覆核)真假?

 

基於此,對《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立法有幾點建議:

 

第一、應對境外勢力介入的錯假訊息其實仍有許多法律工具,諸如《刑法》、《社維法》,甚至是《反滲透法》。但如果上述法令都無法解決的問題,何以認為可以透過《數位中介服務法》畢其功於一役?在主管機關發動的「(緊急)資訊限制令」與防堵錯假訊息之間,應該盡力思考其他可能的途徑。

 

第二、可考慮大幅限縮草案第18到20條「(緊急)資訊限制令」的適用範圍,將矛頭對準明確的刑事犯罪,諸如私密影像、個資的流通、網路詐騙以及「極為明確的仇恨言論」,而不對籠統模糊可能違法的政治言論進行管制(特別是以《社維法》認定的網路謠言)。若能區分該被管制的言論類型,這當可大幅減少箝制言論的疑慮。

 

第三、加重平台的責任與透明度,諸如,要求平台對於內容審核機制提出完整報告,要求平台提供完整的使用者救濟制度,讓外界知悉平台使用規則。簡單講,既是「數位中介」,相較於狗吠火車的個人使用者,政府更該要求「中介」的平台商負起責任,提供更為合理的網路使用環境,而非自己扮演言論審查者的角色。

 

當訊息透過網路,可以更快更未經修飾的面貌傳遞到受眾面前時,其實已經打破了昔日的媒體守門概念,網路平台的監管也成為全世界民主社會所共同面對的新課題。時至今日,網路不是「該不該管」的問題,而是「怎麼管」的問題。《數位中介服務法》試著處理這些價值衝突,只是討論的開端,別用互貼標籤的方式抹煞這些努力。

 

※ 作者為《上報》總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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