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宗教最艱困的地方,在於要求個人將生命中的身分認同全然放棄,認知自己是一個十惡不赦的大罪人,並從此身分上是「基督徒」。這和現代LGBT文化有著本質上的相左,因為基督徒只能夠以基督為生命中心,然而LGBT文化所訴求的卻是以LGBT身分為驕傲,這是讓自己等同於上帝的最大過犯。(資料照片/陳品佑攝)
筆者對於歐陽先生的才思敏捷、快手回文的文氣實在佩服,亦感謝歐陽先生對於筆者〈基督並沒有繼續和罪人一起吃喝玩樂-回應歐陽文風及宋承恩〉一文有「反面教材」之嘉譽。孔子有曰:「三人行,必有我師焉」而能夠讓人「擇其善者而從之,其不善者而改之」這其實是一件益善之美事。 上報,相較於台灣其他媒體在努力閃避這議題之際,能夠如此用心刊載正反言論,實可謂是亞洲民主自由之楷模。
就歐陽先生〈荒唐的反同基督徒-回應陳華恩〉內容中對於科學實證不以其他科學理性來回覆之方式,筆者實在不敢苟同。
在資訊無所不在的今日,科學方法所帶來是一套客觀並且邏輯周延,乃屬辨別資訊論述真偽的最重要工具。
而科學更是破除歐陽先生各文章中巧言令色之歪謬式言論的最佳方式,筆者解析如下:
首先,歐陽先生提出「科學同樣也不支持異性戀傾向是天生的」而主張「問題不在於是不是天生」。這樣的論點,雖非不可,但其意圖迴避科學的態度也是不言可喻。
筆者雖非法律專職人士,但對於法律中的相關知識尚能略知一二。 法學(Juridical Science)中對於「如何認定」弱勢族群並非沒有標準,反之乃是有非常嚴謹的條件與檢定方式。美國最高法院United States v. Windsor (2013)亦有對於「弱勢族群的判定」進行實質審查,只是當時乃是基於2009年前的科學證據。
而我國新任大法官黃昭元 註更多黃昭元 (2009.02),<平等權與自由權競合案件之審查──從釋字第649號解釋談起>,《法學新論》第7期,亦曾評析我國實務與他國憲法學說之差異,並提出我國可判定宜採納「弱勢團體」的標準檢定。從一個嚴謹的角度,當一個族群是「沒有」天生且永不可改變 (Immutable)條件時,即代表擴張基本權利去特別保障該族群是沒有足夠正當性的,換言之,是否允讓同婚或是伴侶制度,法理上屬於社會人民的決定權利。
另外,就歐陽先生提問筆者是否因為「科學不支持異性戀傾向是天生的」就反對男女婚姻?其實,這是一個荒謬的假提問。 男女婚姻是一個「社會制度」,而歐陽先生的存在,已經讓「男女相互性吸引關係」的正當性,「不證自明」!
第二,對於歐陽先生反問「反同性婚姻還是反肛交」部分。 筆者對此一提問,感受非常訝異。只想反問,難道歐陽先生不知道,台灣同運團體為了「閃躲」社會道德的疑慮,而在爭取「同婚」的政治行動中,一直表達「同婚可以鼓勵同性戀者忠貞(可間接減少性傳染疾病)」的正當理由嗎?
台灣基督教聯盟等團體,只是清楚地用科學指出,即便將同性性行為限制在兩人中,其性行為進行的方式,也是有礙健康的,所以「政府不應該鼓勵對於人民健康有害的性活動」。
歐陽先生另提是否要應基於「口腔的病菌」而立法禁止「接吻」? 這樣的假設,恐怕更顯出歐陽先生缺乏科學知識及邏輯錯謬之處。先不論醫學專業,一般人恐也能理解專門儲存身體排泄物的地方有比口腔多非常多的病菌。
就法律而言,法律可以是明文表列,如權威時代的台灣,告訴人民只能做某些事情,其他都屬違法。法律,也可以採負面表列的方式,如美國,告訴人民那些事情是違法,其他沒規範到的,通通可以做。即便在將親吻臉頰當作社交禮儀的西歐國家,當人有流感時,恐怕也不會因此而將「不親吻」視為失禮,而同樣,孩子的父母也不會因為孩子生病,而不去親吻孩子。
歐陽先生先將「口腔」與「肛門」做出比擬,然後再混之法律上的「明文禁止」,而指摘科學理由不能作為法律限制的基礎,貌似理性,實為可笑。
筆者對於歐陽先生願意面對「男同志」及「女同志」的差異給予最大的肯定,科學實證也發現並指出,男女,即便在同性關係上,也有不可忽視的差異性特質,簡單來說,男同志關係上較多注重於「性慾」,而女同志關係上則多屬於心靈上的陪伴(companionship)。
然而,回歸到台灣的同婚爭議,無論是過去的儒家文化或是今天的台灣,同性間的性行為或是同性性癖者,從來未被政府以刑法或是酷刑禁止,這是台灣不同於過去西歐與今日伊斯蘭國家的地方。我國社會,文化上傳承儒家體系,對於同性間之性行為大多被歸類為個人私下行徑,即同性之間合意性行為,雖不由傳統社會價值所贊同,但並非為法律所不容。今天,歐陽先生,所訴求的並「不是」同性性行為合法化或是「同性相愛」的權利。實質上,台灣社會根本沒有任何禁止兩位同性別人是相愛甚至於同居的法律。
實質而論,台灣同運人士所訴求的乃是要將台灣傳統基於「男女情感、性吸引及下一代血脈的繁衍」進而讓兩家族「成親」的制度,改變成為「排除下一代」並剩下「兩人情感及性吸引」的結合制度。
「下一代血脈的繁衍」,給予「男女婚姻」最直接的正當性,下一代由父親及母親兩家族的DNA組成,是血濃於水的概念,並且因為嬰孩需要父母及親屬的照料,故政府有登記並且認可的正當理由,(為要確保嬰孩得到義務養育)。
二人基於情感結合並非法規所不容,(即二人可同居),然而,將二人情感結合法制化等同婚姻時,卻有著妨礙現行社會中的人倫親屬秩序(繼承及分產)的事實,並且缺少公共利益的正當理由,就是二人在一起,與社會大眾有何干係?
在同性性傾向是非天生也非不可改變的基礎上,試問,同運人士可否告訴社會,非要改變傳統婚姻親屬等社會秩序的正當理由為何? 為何要強迫文化不同的人士必須要認可LGBT的新興文化呢? 同性相愛,和社會大眾何干呢?
最後,筆者對於歐陽先生會引用聖經申命記7:2,20:16及21:11-12節等經文表達嘉許,這確實是聖經中會讓社會有所疑慮的經文。 非基督教信徒,亦多有認為舊約紀載的上帝非常殘忍之印象。 只是,無論當年的以色列人或是今天的基督徒,真的有完全聽從上帝的命令嗎? 申命記31:14-22記載上帝親口告訴摩西(申命記作者),舊約以色列人的未來,根本不會聽從上帝的話。 而申命記32章則記錄了以色列國的第一首國歌,一首不是歌頌建國豐功偉業,而是控訴以色列人背叛上帝律法的訴狀。
基督教和大多數台灣民間信仰不同的地方在於「沒有輪迴觀念」,基督宗教是相信「人人都有一死,且死後會有審判」,任何一個人,無論是少小早逝或是高壽往生,都必須面對上帝,而人在世的日子只是上帝允讓人類悔改的時間。
基督教的上帝是一個嚴厲,對於任何罪都無法容忍的上帝,但祂亦為了解決人類的過犯,而將祂獨生的兒子送上十字架,作為罪惡死刑的替代贖價。基督宗教最艱困的地方,在於要求個人將生命中的身分認同全然放棄,認知自己是一個十惡不赦的大罪人,並從此身分上是「基督徒」。這和現代LGBT文化有著本質上的相左,因為基督徒只能夠以基督為生命中心,然而LGBT文化所訴求的卻是以LGBT身分為驕傲,這是將自己的地位提昇到等同於上帝,這是最大過犯。
基督徒,除了基督耶穌之外,是無以為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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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外資投資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