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今做出突破性決議:往後人民遇到態度不好、素行不良的法官或檢察官,可直接向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不必再透過特定機關、團體提出。(圖片取自民間司改基金會)
一般民眾被告、打官司,上法院的第一印象就是面對法官、檢察官,法台上法官、檢察官的言行態度好不好、兇不兇,直接影響人民對司法的觀感。如果法官、檢察官言行不當或不適任,你能怎麼辦?由於既有的評鑑制度一直被認為功能不彰,12日司法改革第三分組會議作成重要決議,人民可以直接向法官或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評鑑委員認為情節重大,應付懲戒者,應直接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無須經由監察院審查。
司法院指出,我國法官評鑑制度是在2011年7月《法官法》公布施行後入法化,而與先前的法官自律及職務監督雙軌並行。依《法官法》規定,概分為內部監督及外部監督機制。
對於行為違失較輕微者,一般是透過首長職務監督權、法官自律制度等內部監督機制加以懲罰。對於行為違失情節重大者,則循法官個案評鑑制度、監察院彈劾等外部監督機制,以及職務法庭審理法官的懲戒,加以懲罰或淘汰。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召集人瞿海源表示,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改革,司法院、法務部和分組委員都提了很多意見和方案,經逐案討論完畢,作成決議,是非常關鍵的改革,對司法改革也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個突破性的決議是,人民可以直接向法評會、檢評會請求評鑑。此與現行制度要間接透過特定機關、團體提出,完全不同。
其次,評鑑委員認為受評鑑人不當行為,情節重大,應付懲戒者,應直接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無須經由監察院審查。
現行制度法評會、檢評會通過的案子,如情節重大,尚須交付司法院(法務部)人事審議委員審議或送監察院審查,不受評鑑委員會見解拘束,可以不彈劾、不處分或不受理。未來不須經監察院審查,在法理上仍有爭議,但分組委員討論後認為應可由評鑑委員會直接移送職務法庭,不須送監院。
第三是以前法評會、檢評會決議事項,不但不受監察院尊重,甚至司法院或法務部內部人審會也不同意,分組會議也決議,提升法評會、檢評會的個案評鑑決議拘束效力,非僅供參考。
此外,出席的20名委員中,17人贊成,法評會、檢評會有個案評鑑之立案主動調查權,而非僅被動接受要求評鑑;評鑑委員會3人以上可以主動提案調查。至於法評會、檢評會的預算、組織編制和辦公地點也應獨立,讓兩個評鑑委員會更有效率,執行法官、檢察官的評鑑工作。
現行制度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3人、檢察官1人、律師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4人,共11人組成。其中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委員,由全體法官、檢察官、律師票選產生,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由法務部、律師全聯會各推舉4人,再送司法院遴選。檢評會委員也以類似方式產生。
此一委員產生方式,由於法律人過半,加上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法務部有半數提名權,司法院有最終遴聘權,被外界質疑官官相護或委員會的獨立性,影響評鑑機制公信力。不過,評鑑委員的產生方式,分組會議尚未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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