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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槍擊案管制玩具槍進口 是在扼殺台灣黃金產業

陳柏宏 2022年09月03日 07:00:00
玩具槍為台灣黃金產業,經濟部、警政署貿然管制進口,產業上下游從業者數十萬人眾,將牽一髮動全身。(維基百科)

玩具槍為台灣黃金產業,經濟部、警政署貿然管制進口,產業上下游從業者數十萬人眾,將牽一髮動全身。(維基百科)

日前由鏡週刊報導,我國有特定貿易廠商,由中國大陸進口特定款式玩具槍,產品雖為合法進口,但因易於改造,故常於近幾年社會新聞中槍擊案出現。 行政院也指示警政署與經濟部等相關部會,要求加強查驗該系列之玩具槍產品,除產生社會治安之問題外,該產品進口的背後是否有我們看不到的國安問題,則需有關單位進一步釐清。

 

玩具槍產業為我國之黃金產業,這裡所指的玩具槍,是指使用壓縮空氣為能量,槍口能量為20焦耳/平方公分內,發射尺寸約為六毫米之塑料彈丸之產品;台灣生產此類產品約佔全世界約70%以上,故玩具槍產業稱是臺灣之光絕對當之無愧,且近年來世界各先進國家,如日本、法國、荷蘭、美國等國家的軍警單位,均購買台灣生產之玩具槍進行部分科目訓練;又因今年烏俄戰爭之發展,引起我國國民對自我防衛的重視基於我國槍械管制之現況,故許多推行全民防衛倡議行動的民間社團,多以我國製造之玩具槍產品為射擊器材運用,這些自訓人員可以透過實際操作,了解到步槍射擊正確的正確操作,以及用槍安全等基礎觀念;且玩具槍使用上不限於傳統靶場環境之限制,只要人員配戴護目鏡,即可在各種場域訓練,進行實兵演習與對抗,對提升臨場經驗累積與提升判斷力極有幫助。

 

此次經濟部提出條文修正,看起來是管制進口,好像對出口並沒有影響,但是目前臺灣的玩具槍產業,除了本土的生產製造外,同時也進行國外授權產品的整合,也就是進口他廠的外觀部件,組裝到現有的玩具槍產品上;恰巧這類整合產品即是臺灣產業的特色,在世界上的競爭力可產生1加1大於二的效果。如果條文修正通過,相信定會拉長整合時程,而進口時間的拉長,也會影響到國內生存遊戲相關產業的發展,國內產業除製造商外,亦包含批發零售,活動場地業者,運動射擊愛好者,以及正因俄烏戰爭與中國威嚇下開始覺醒的本土全民防衛意識。又因新冠肺炎之發生,民眾生活皆受到一定影響,玩具槍產業上下游從業者數十萬人眾,牽一髮而動全身,實在不可不慎。

 

經濟部與警政署目前的做法,恐流於反射式的頭痛醫頭,無法解決問題之根源,若提高合法產品進口的難度,就能阻止非法產品的產生,這樣的思路更像是頭痛擦足爽,無法針對問題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案,僅使優良廠商淪為社會大眾獵巫的目標。臺灣的玩具槍產業迄今的榮景得來不易,若因槍擊案的發生,就單方面草率地創造一個不存在的敵人來引導輿論攻擊,將只是增加合法業者的痛苦,降低產業的競爭力,對於非法產品流通卻極為有限。因此,筆者在此提供以下幾點看法,盼能拋磚引玉,以解決目前治理上之困境。

 

目前經濟部參考貿易法第11條之規定傾向修正限制輸入貨品表,將玩具槍進口商品與零件改由警政署許可後方可進口,同時警政署也開始研擬草案,確立審查方式與申請許可辦法,但在貿易法第14條中,說明是可委託金融機構、同業公會或法人進行進口許可證之發放。過去合法的玩具槍成槍產品或零件進口,海關都是第一線的稽查單位,目前的現況是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之規定,測試槍口動能,低於我國法律規定即可放行,但玩具槍產品眾多,不論是外觀形式,內部構造皆是五花八門,相信海關是無法判別清楚。

 

改造玩具槍常近幾年社會新聞中槍擊案出現。(合成照片/高雄市警察局提供)

 

在玩具槍產品的製造上,即有所謂真實惡意之說法,也就是說產品在生產之前,該設計者的意念,就是朝向容易改造出發。目前刑事局所針對之氣改火產品,其原始的加工基底即為真槍素材,廠商在防止改造的設計上也不完備,最後有心人藉助合法掩護非法,造成現在大家看到的治安問題;建議玩具槍進口商品與零件該部分的審查,可參考貿易法第14條之規定,交由我國玩具槍協會協助進行判斷,確認該氣槍產品之動能與構造,是否符合我國法律規定,以及該進口產品之構造是否具有容易改造的空間,以玩具槍協會目前共有40多家業者共同參與的現況來看,協助判斷與審查,相信其正確性絕對是最高標準,也不會有廠商甘冒商譽受損的風險對有安全疑慮的產品放水。

 

此外,亦可參考日本所特有的開槍法,將持槍射擊的行為人立有專法來規範,此類行為,可參考警政署前駐日警察聯絡官李暖源先生於2019年的投書內容,節錄如下:

 

日本原則禁止持有槍砲彈藥類,且依其種類或持有態樣,在法定刑設有輕重之別。例如非法持槍者,處1至10年懲役;持槍兩把以上者,處1至15年懲役;1993年增訂持槍並攜帶適用彈藥者,處3年以上有期懲役;2007年增訂組織性之持有槍枝、持有複數槍枝、兼持槍枝及彈藥等罪,分予加重處罰。

 

日本判例區分有三:一是開槍犯殺人等罪,開槍射擊罪與殺人罪等成立觀念上之競合關係,即想像競合;二是開槍射擊罪與兼持槍枝及彈藥罪成立併合罪關係,即數罪併罰;三是連續開槍射擊者,射擊同一目標或同一機會,各發射行為屬於包括一罪。但各射擊之間經過若干時間或各射擊瞄準其他車輛及駕駛人,非屬包括一罪,而是成立併合罪關係。依我國現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持有主要槍砲處罰規定,僅區分輕重型,對公共危險性較高之開槍射擊、持有複數槍枝、兼持槍枝及彈藥、具組織性之持有槍枝或開槍射擊等行為,均未予明文規範,建議有關部門或可朝此方向進行思考。

 

最後,吾人以常見的酒醉駕車行為來做個比喻,酒駕行為的產生,是在行車前或行車過程中飲酒,因酒精弱化駕駛人的控制行為,以致極可能發生行車事故,依有關單位的思路,禁止酒類販售或禁止駕駛車輛兩者之一,就能阻止酒駕問題的發生;倘若如此執行,影響的絕對是販售酒類以及車輛的業者,但對於堅持喝一杯再上路的人來說其實並無礙當下的行為;且在目前後疫情時代及兩岸局勢升溫的情況下,忽略玩具槍產業對國內經濟穩定的幫助及玩具槍產業對於全民防衛倡議的發展,為了極少數非法的產品產生的治安問題,就傷及極大多數合法業者的權益,個人以為萬萬不可。

 

※作者為台灣軍警戰術協會理事,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政策分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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