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8日指出,台新銀行向第3方不當催收,裁罰新台幣1000萬元。(台新銀行提供)
金管會辦理金檢時發現,台新銀行竟然利用信用卡申請書所填的資料,向持卡人及保證人以外、與債務的無關第3人辦理不當催收作業。對此,金管會今天(8日)宣布,將重罰台新銀行1000萬元;台新則回應,尊重主關機關決定,將虛心檢討、改善。
民眾申請信用卡時,除了申請人之外,還要填寫第3方聯絡人,金管會指出,在對台新銀行辦理金檢時發現,台新竟然會寄發法院或區公所民事調解函,向與債務無關的聯絡人不當催收、透露持卡人欠債。
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舉例,像是有父親欠債未還,銀行發現他有將不動產轉移給兒子,就直接向兒子催收。金管會2年內共接獲十幾人陳情,通查後,發現近十年來,台新寄出有近萬件催告函。
另外,金管會指出,台新內部規範規定業務人員個人獎金的核發,與客戶實際承作的利率及所收取之手續費連結,沒有完善建立批覆條件與實際承作條件的檢核控管機制。
金管會指出,台新銀行因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該條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3項規定,因此裁罰新台幣1000萬元。對此,台新銀行表示,尊重主管機關決定,持續虛心檢討及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