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無人機新形態侵擾,政府應賦予第一線人員將之驅離、捕獲、開槍還擊等強力的作為。(資料照片/金防部提供)
面對對岸各式的襲擾,特別是「無人機」飛行進入我軍事地區行為。政府是否有自主權,及展現國力及外交政策,仍有進步的空間。
針對這類型態的活動,政府可借鏡參考日本政府在2001年12月12日,處置「北朝鮮間諜船與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邏船開火之事件」,將完整發生過程及事情發生的原因、處理的過程與不明機的殘骸收集起來,並公開展示這些威脅我國的不明機相關物件。
《朝日新聞》2001年12月22日曾報導該事件。首先,我們需瞭解日本行動的法源依據:
1.國際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海洋法)第3條、第14條和第17條、洋第33條及第55條等主權相關規定規。另依據海洋法第58條、第18條第一項、第19條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和第111條第四項關於緊追權的規定:沿海國主管當局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該國法律和規章時,可對該外國船舶進行緊追。
2.國內法──日本根據《漁業法》第74條要求出現在遠離日本領海的經濟海域的不明船隻停船接受檢查和質問;並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對在領海或海上專屬經濟區內違反日本法律的外國船隻進行緊追;再根據(2001)年10月底《海上保安廳法》第20條第2項修正案,「海上保安廳的巡邏船對領海內不接受臨檢的可疑船隻無須對方開火就可先行對船身進行射擊」,射擊船體。最後的掃射則是在不明船船員攻擊日本執法人員後所做的反擊,所以日本政府強調海上保安廳的行動完全合法,巡邏艦的射擊行為也符合日本刑法第36條正當防衛的規定。
綜上,日本政府在「知法而用法」上,藉由一艘小小的不明船為政策工具,創機造勢,展現日本政府的意圖,其利用小事情解決大問題的靈活外交手腕與智謀,殊值我們參考。
再來,面對無人機不斷的侵擾,到底有什麼方式可以處理?列舉出下列相關應對方式:
1.微波擊落──用高功率微波射束照射、擊落小型無人機,或無人機發射攔截網捕獲可疑飛行物。
2.激光擊落──利用新型移動激光槍系統,直接燒毀無人機,使喪失飛行操控功能。美國海軍一艘軍艦實測能破壞飛行中航空器的新型高能雷射武器,成功摧毀一架無人機。
3.防空導彈擊落──烏克蘭一名士兵使用英國軍飛彈裝置往空中發射後,成功擊落俄羅斯一架無人機。
4.干擾器加霰彈槍組合──其實只要干擾器搭配霰彈槍或槍網,距離遠用步槍擊毀,如此搭配就能將其捕獲或擊落!減少基層的壓力,給予適當的工具,安全地!執行保家衛國的任務!
反觀國內狀況,本在法理上就已經有相關法條規定:
1.國際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3條規定:領海寬度自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浬。依領土主權原則,沿海國享有的領海主權及於領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國際法承認沿海國得在其領海行使警察、關稅、緝私、緊追、管制、享受敬禮、捕魚、沿海貿易、海底資源開發等權利。
2.國內法──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大陸民用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者,執行空防任務機關依下列規定處置:一、進入限制區域內,距臺灣、澎湖海岸線三十浬以外之區域,實施攔截及辨證後,驅離或引導降落。二、進入限制區域內,距臺灣、澎湖海岸線未滿三十浬至十二浬以外之區域,實施攔截及辨證後,開槍示警、強制驅離或引導降落,並對該航空器嚴密監視戒備。
三、進入限制區域內,距臺灣、澎湖海岸線未滿十二浬之區域,實施攔截及辨證後,開槍示警、強制驅離或逼其降落或引導降落。
綜上所述!吾人提供幾點供大家慎思:
1.面對新形態的襲擾,應充實基層對無人機侵擾的裝備及訓練,精進強化國軍的基層的應變能力。並依法賦予基層官兵面對狀況時,能夠迅速反制來犯之不明飛行物體!
2.本於主張我中華民國的主權,應有立即及強力的作為(包含驅離、捕獲、開槍還擊等作為),除表達我方立場,確保主權不被侵犯!面對捕獲及擊落的無人機,一定要將無人機殘骸收集或打撈起來
3.展現外交能力,亦可同時召開開國際記者會,公開表明是中國持續挑釁,會中再將無人機機型,及其飛行軌跡與畫面就保密範圍內,選擇可以公開的展示的內容!讓國際各國明瞭中國實施無端挑釁的行為!
4.國防部應迅速針對這類型事件,立即確立處置作法,使第一線基層人員知所其作為為何!並強化未來面對這類型的戰略規劃及戰術指導與人員訓練,於時俱進,強化國防實力。
當然!在現在如此嚴峻的情況下,政府更應務實兩岸工作,努力建立良好的溝通平台,減少擦槍走火之機會,共同邁向和平之路!
※作者為前海巡署教育中心退役軍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