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有媒體指稱司改會之前極力促成自己享有司法官評鑑特權,如今卻在司改國是會議第三組會議上大聲疾呼「還權於民」,根本前後矛盾。司改會研究員特別撰文澄清說明。(圖片取自司法院大法官網)
鏡傳媒4月13日報導,司法國是會議第三組第4次會議討論到「是否讓人民直接請求評鑑」此項議題時,引述林鈺雄委員發言,直指民間司改會特別要求增訂《法官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讓民間司改會取得送請評鑑資格,最後通過的《法官法》才有此項規定。
言下之意,司改會在《法官法》立法時主張:
1.不支持民眾直接向法評會、檢評會申訴不適任法官、檢察官
2.要求民間司改會必須可以擔任請求人
該報導認為,透過這兩個主張,司改會極力促成自己享有評鑑請求特權,現在居然大聲疾呼「還權於民」,根本前後矛盾。
果真是如此嗎?
現行《法官法》第35條第1項,旨在規定法評會、檢評會的案件只限以下來源才能移送:
一、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
二、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
三、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
四、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經許可設立三年以上,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二百人以上,且對健全司法具有成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得請求個案評鑑者。
不過,只消簡單對照2011年,官方(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會銜)版及民間司改會版(柯建銘委員協助提出)《法官法》草案,就可清楚看到:
1.司改會自始就主張,人民是當然的請求人,並特別設計有初篩的程序,以兼顧受評鑑法官的程序保障。
2.現行《法官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內容,自始就出現在官方版草案中,官方有意將民間團體列入請求人之一。
仔細翻閱立法過程資料,就可以發現,抱怨人民直接請求會導致濫訴,進而傷害法官的,從來都只有官方版本而已 註更多97年2月22日「《法官法》草案」研商會議紀錄,請參《《法官法》》草案彙編(十七),司法院,頁16、28、32、37。。
上述資料充分顯示,鏡週刊該報導內容明顯與事實不符。我們不禁好奇,究竟「是司改會極力爭取要做評鑑的提案機關,立法院才從善如流」這項推論,所謂何來?
讓人民直接請求評鑑,一直是司改會推動《法官法》時非常核心的重點,在推動修法時,也曾召開記者會多次呼籲「禁止人民直接投訴有問題的法官,無法發揮個案評鑑的效果」。
我們認為,評鑑制度的設計,若一開始就認為民眾會利用評鑑制度「濫訴」,於是設計嚴格的關卡「防堵」民眾請求評鑑,甚至禁止民眾直接請求評鑑,不只顯示現行法評會、檢評會逃避和民眾溝通對話的鴕鳥心態,更使人民及被投訴的法官、檢察官對個案評鑑制度產生更多懷疑,完全無助於提升司法公信力。
為了讓個案評鑑制度確實發揮功能,在人民遇到法官、檢察官不適任時,除了向法院、檢察署陳情之外,也應該要能直接向法評會、檢評會請求評鑑,才能使原先被動的個案評鑑制度,有機會轉而直接檢驗法院、檢察署內部的自律決定是否妥當,也才能更有效地監督法官、檢察官。更重要的是,如果官方可以在第一線接觸民眾的申訴,也才能真正理解民眾在意的問題為何,作為未來改善的參考。
當然,有人擔心人民直接請求評鑑案量太大,會導致法評會、檢評會難以應對,但司改會原先就認為法評會、檢評會資源不足,並倡議應當增加資源,讓他們更有能力處理評鑑案件。
在此,我們也呼籲所有關注此項議題的人,正視人民直接請求評鑑的重要性,這將是一個好機會,讓我們好好檢討自律為何不受信任?自律和他律如何協力分工?如此一來,才真正能確保法官、檢察官的可課責性,真正提升司法可信任度。
【延伸閱讀】
※作者為民間司改會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