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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烏龍檔案:罔顧被告防禦權的突襲性裁判

黃錦嵐 2022年09月24日 07:00:00
歷經25年的司法實踐,罔顧被告防禦權的突襲性裁判案例,還是時有所聞。(圖片摘子網路)

歷經25年的司法實踐,罔顧被告防禦權的突襲性裁判案例,還是時有所聞。(圖片摘子網路)

基於憲法第8條、第16條正當法律程序及訴訟基本權保障核心的聽審權,刑事訴訟法於民國86年12月即於第95條明定違反罪名告知義務的法律效果,課予法院的闡明告知及訴訟照料義務,使被告能享有請求資訊權,知悉而充分行使防禦權,法院也能避突襲性裁判,而確保被告權益。可惜的是,此一良法美意,歷經25年的司法實踐,罔顧被告防禦權的突襲性裁判案例,還是時有所聞。

 

據筆者查詢最高法院最近2個月的指正二審突襲性誤判案例發現:7月間至少有3件,8月間至少有2件。純就統計數字而言,一個月指正二審2、3件突襲性裁判,或有人認為「實在不能算多!」,不過,筆者認為,凡能上訴到最高法院的刑事案件,都不是簡易的輕罪、微罪,輕者或許只涉及數年、數月刑期之有無而已,但是,重者卻可能關係生死玄關,對每一名被告而言,都是紮紮實實的牢獄之災,甚至生死搏鬥,不是只拔根腿毛而已,忍忍就過去了,實在不能等閑視之。

 

因此,基於求全責備立場,筆者以下將評述一件罔顧被告防禦權情節嚴重的突襲性裁判兼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案例─台南高分院審判長郭玫利審判白承宇業務侵占案。

 

壹:白承宇業務侵占案─小人物的不受矚目案件

 

白承宇是嘉義縣一家公司的業務員,負責與客戶接洽飼養、販賣鴨隻及飼料事宜,卻於108年12月起至109年4月30日止,先後將收取自楊姓(3次3筆)、尤姓(2次2筆)、郭姓(2次2筆)、周姓(1次2筆)等4名客戶的款項,少者2萬,多者70萬,共9次10筆,合計218萬2千元,侵占為己有。

 

純就案件而言,這是典型的不受媒體矚目的小人物小案件,而且,也是不得上訴最高法院的高院判決定讞案件。

 

嘉義地院於110年5月判決,承審法官依起訴檢察官的起訴罪名及法律見解認定,白承宇侵占一名客戶款項構成一項接續業務侵占罪,故依4項業務侵占罪分別論處7月、8月、9月、9月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刑1年4個月。

 

被告不服上訴時主張,本案不應依累犯加重其刑,一審判判決量刑過重,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未爭執一審判決的罪數及法律評價。

 

台南高分院受命法官兼審判長郭玫利並未進行準備程序,且在審判程序中,未踐行「罪數變更」告知義務,審判時程進行的很快,自收案迄判決約2個月,即於110年8月判決,改依9項業務侵占罪判處7月到9月不等之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刑1年6個月有期徒刑,因業務侵占罪不得上訴三審而定讞。

 

郭玫利罔顧被告防禦權的突襲性裁判,之所以會曝光,是緣於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很可能是被告不服判決聲請總長提起的),最高法院審判長李錦樑(主筆法官錢建榮)於今年7月28日判決將郭玫利的誤判違背法令部分撤銷(110台非230號)。

 

貳:一路突襲到底的罔顧被告防禦權審判程序      

 

一般而言,數罪併罰 的科刑合計及定應執行刑結果,相較於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的單一科刑,在罪責評價上對於被告顯然不利,法院自應保障被告有預先獲知可能性,並進而就此為陳述及辯論機會,始能將被告的意見充分考量及予以回應,如此方是完整的聽審權保障,以防免突襲性裁判。

 

就本案而言,一審判4罪,二審改依9罪論處,對被告顯然不利,不論從避免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考量,或從避免作出突襲性裁判思考,審判長均應善盡「罪數變更」的闡明告知及訴訟照料義務,使被告獲得充分的資訊得以進行辯護,才能完整保障被告的防禦權、聽審權。

 

可是,很可惜的,或許是受命法官兼審判長,抑或本案是高院判決即定讞案件,郭玫利審判本案的程序顯得十分的恣意專斷,不止跳過準備程序,未整理訴訟爭點即逕行進入審判程序,即使在審判程序,在進行事實、法律、科刑辯論時,還是一路罔顧「罪數變更」的闡明告知義務,即作出顯然不利益被告的突襲性裁判。

 

郭玫利罔顧被告防禦權的審判程序,首先可議的是,當然是她根本未進行準備程序,很顯然的,郭玫利是很草率的將本案視為「明案速判」案件。

 

其次,是郭玫利的審判程序也是很草率。例如,她在踐行罪名告知義務時,只是很簡略的說:「對上訴人告知其犯罪之嫌疑及所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詳如起訴書及第一審判決書所載)」,並未包括所犯「罪數變更」情形。

 

還有,在言詞辯論時,郭玫利也僅簡略的告訴被告:「另就本件罪數部分一同辯論」,所謂「罪數」究竟是若干?是一審判決的4罪?還是二審擬改判的9罪?被告無從知悉,又如何進行實質的辯護?

 

最後,儘管刑事訴訟法於109年7月已增定施行的「於事實及法律辯論後,應命科刑辯論」的新規定,可是,郭玫利在踐行科刑辯論時,還是依循舊習,未善盡「罪數變更」的闡明告知義務及訴訟照料義務,只是很簡略的問一句:「對量刑有沒有意見?」,

 

參:郭玫利的烏龍審判紀事─調到哪兒,都出事!

 

相較於今年7月間筆者評述的高院審判長(8月間已免兼審判長)陳筱珮,郭玫利的烏龍審判資歷不遑多讓,她不止是筆者評述的「司法烏龍檔案」常客,更是「司法常青樹」,10多年來,不止北遷南調於高雄高分院、高院、台南高分院之間,都能長任審判長,更離譜的是,烏龍審判案例始終綿綿不絕。

 

郭玫利是司法官訓練所第27期(79年)結業,96年8月自高雄地院刑庭庭長調高雄高分院法官,甫滿5年,即調昇最高法院辦事。令人驚訝的是,在調昇之前,她不止迭有離譜判決遭到最高法院指正,更令筆者難以置信的是,有資深檢察官透露,郭玫利在高雄高分院擔任某案的陪席法官時,竟然在看「皇冠」雜誌,讓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迄今記憶猶新。

 

郭玫利的離譜誤判,不止出現在高雄高分院法官期間,連調昇最高法院辦事2年半之後,調到高院任審判長時,也出現以「遍查卷內…」為名,實則偏聽被告翻供辯詞,罔顧不利卷證的離譜論證案例─改判被告朱進吉意圖販賣而持有二級、三級毒品案無罪。

 

最令人拍案驚奇的是,儘管郭玫利的裁判屢遭最高法院嚴詞指摘,但是她的人事調遷還是沒啥影響,不論是北遷或是南調,還始終能長任審判長。104年8月,她先調派高本院審判長,在高院待了4年之後,108年9月,她自請調派台南高分院,又獲派任審判長。關於她自行請調台南高分院的原由,有高院資深法官說:「她很混,若不自行請調,恐怕會被免兼審判長!」。

 

針對郭玫利的裁判一再爆「離譜烏龍」,裁判品質顯然不良,某位「司法內部人」形容:簡直是「狀況連連,走到哪兒,都出事!」,「這種法官,竟然還能調升最高法院辦案,且能長任高院(或高分院)審判長,這種司法生態,誠屬不可思議!」

  

綜觀「司法內部人」對郭玫利的評價,筆者認為,從本件白承宇業務侵占案的離譜怠忽誤判觀察,郭玫利[u1] 果然是「狀況連連,走到哪兒,都出事!」,即使調到台南高分院,審判品質還是「烏魯木齊」,真不知司法院的存優汰劣機制何在?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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