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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腦補一下下就好〉:關於年度神曲引起性騷擾爭議

曾友俞 2022年09月26日 07:00:00
作者認為,我們不該談到性就把神經給繃緊、不該談到性就腦補—假設一定有意願違反的情節存在,畢竟性這個主題也應該要是在「討論」中能被討論的議題。(取自東南美娛樂YouTube)

作者認為,我們不該談到性就把神經給繃緊、不該談到性就腦補—假設一定有意願違反的情節存在,畢竟性這個主題也應該要是在「討論」中能被討論的議題。(取自東南美娛樂YouTube)

近日歌手巴大雄發表歌曲《可不可以放進去一下下就好》,歌詞多以歌名為主,而MV也以老式卡拉OK伴唱帶的方式製作,簡單來說,除了歌詞之外,包括角色的族裔以及影片表現方式,都是非主流的。然而,因為故事所涉及到的「性」,卻產生了:這是不是性騷擾?是不是該被批判?如此的聲音。

 

在查詢關於這首歌曲的資訊時都會見到以「原住民歌手」來標示演出者,然而以這種概括的方式來劃分首先就已是種歧視,因為四大族群的劃分是90年代台灣的通見,即以「漢、閩、客、原」,實際上原住民族是個概稱,其中有各個互殊的族群,這是在以漢文化為主的我國社會中將所有非漢族者的劃分。但這卻沒有引起爭議,反而是在性別的問題上產生這到底是不是性騷擾的問題。

 

男女主角(巴大雄、A-Lin)其實都是阿美族,所以在故事的設定上兩者能在一般生活中碰上面是很合理的,在歌詞中反覆出現的:「可不可以,放進去一下下就好,可不可以,不要讓別人知道」到底是男主角對女主角的發言,又或者是自言自語的小劇場,其實是沒有被交代的,畢竟在影片與歌詞裡頭沒有女聲,男女主角的交會也只有在短短一刻轉身十指交扣。在歌詞中提到的也包括男主角女主角家看到她在曬衣服(那天經過你的家裡看到你[又在]曬衣服)、女主角已婚(你老公還沒有回來我心臟在砰砰跳)等等。除此之外,沒有其他。

 

但是,既然兩人有一刻是十指交扣的,那有可能的劇情是女方雖然已婚但男方的情感獲得回應,然礙於女方婚姻關係的存在而只能自言自語地說:「我想問妳,我想問妳,可不可以放進去一下下就好。」這種自言自語不過是思想中的事情—甚至所謂自言自語經常並不是真的有「言語」出現卻只是在腦裡的聲音,所謂(性)騷擾是一種行為,即便不是物理上的行動,至少也必須是言語,光是在腦袋想想是個連行為都沒有的念頭而已,若說就連意淫都有罪,那這就是種「思想犯」。而思想犯的成立與否,是有權者說有就有的恣意裁量,毫無標準可言。

 

這裡倒也不必須去談思想的有無對於現實後果會有任何影響,因為這將會是以後果的良劣來決定對錯的後果論。問題出在思想是否該是被評價的標的?若說是,那我們就將承認規範(包括法律)是能將人的思想列為審查、檢驗對象的一組規則,那麼我們將無法課責於國家曾經或現在將人民以其思想不正、叛亂入罪的處罰,尤其無法忽略的是思想犯的成立與否是全然恣意的;相對的,若說我們認為思想不該是被評價的標的,那我們就不該去譴責—至少說以法律的層面而言,畢竟性騷擾是法律概念—意淫的念頭,更進一步,即便所想的是達到犯罪程度的情況,也因為僅僅是思想而不是行為,進而也不是法律規範—性騷擾—所能處理的範圍。

 

退一步來說,若男主角並非只是在腦中想想,是真的對女主角說出如歌詞一般的話,那就是性騷擾了嗎?有說這句話是約會強暴會出現的話語、有說這樣的話就是性騷擾了重點是在聽者的感受。然而,前者的重點是在於「強暴」是違反意願的不法行為,後者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也以「意願的違反」作為性騷擾行為的法律要件。無論如何,重點都是意願違反作為法律要件來自於規範上對於性自主權的保障,例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70號刑事判決就論道:「刑罰制裁妨害性自主行為,係為保障他人關於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因性侵害犯罪係侵犯他人之性自主權,即任何他人在法律範圍內,得自主決定其是否及如何實施性行為而不受他人強迫及干涉之權利,屬人格權之範疇。」簡言之,性騷擾不是「感受」的問題,而是有無「違反意願」的問題,否則單以聽者一方感受即可評定,那不正是說小粉紅可以說辱華就是辱華了嗎?

 

A-Lin在巴大雄的新歌〈可不可以放進去一下下就好〉,扮演鄰居太太遊走出軌邊緣的模樣。(取自YouTube)

 

尤其在歌詞中「可不可以,放進去一下下就好」之前,先有出現「我想問妳,我想問妳」,那麼這樣的詢問既然已經是在確認對方的意願,故事中也沒有交代女方是否有拒絕(甚至影片中還有十指交扣),男方是否有更進一步違反意願,在這些故事細節的欠缺下要去斷定是否有性騷擾,那必然是腦補了有「違反意願」的故事細節才可能有如此評價結果。然而既然資訊不齊全(影片與歌詞都沒有提供更延伸的資訊),何必非要做出判斷—評價不可?前述提到的可能劇情推測也只是在其中一種假設下所做的推測,也因為推測是為推測,所以也才同時討論了劇情的另外一種可能(也就是到底是自言自語或是真的有問出這些話的男主角)。

 

評價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資訊越是充分那麼評價也必然地越是健全。審判也是同樣的道理,有越多證據所顯示越充分的資訊所形成的裁判也必然是更有事實根據的,而這也是證據裁判主義的意義所在。當故事(事件)的細節匱乏,卻擅自填補故事的內容(女主角意願被違反),這必然地是種家父長主義(Parentalism)的表現,也就是代替他人判斷(意願違反的有無),然而這種做法才正是「違反意願」行為範例的表率。更不用說,在故事細節欠缺的情況下,逕自作出這是性騷擾的評價結論,這正好就是所有冤案會出現的原因:腦補。何其無辜。

 

我們可以看出的是這首歌曲與MV是以幽默的方式在表現,幽默固然並非正當化一切言行的依據,但就這首歌曲故事中的細節留白而無法逕行判斷,在上述也假設了不同情形提出分析,無論何者,都無法把男主角判定為性騷擾人犯。既然故事是無罪的,那麼創作故事者的創作—言論—表現當然也是無罪的。我們不該談到性就把神經給繃緊、不該談到性就腦補—假設一定有意願違反的情節存在,畢竟性這個主題也應該要是在「討論」中能被討論的議題。

 

既然任何的討論都不該有腦補存在,關於這首歌曲與故事的討論,亦然。

 

註: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作者為執業律師。寫作者。唯一的信仰只有知識。閱讀範圍主要是政治哲學、倫理學與女性主義。作品主要為書評、影評與政治社會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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