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六龜分局的謝姓警員2次酒駕遭免職,認為高雄市政府處分過重提行政訴訟。(資料照/高雄市政府提供)
高雄六龜分局的謝姓警員在職服務長達28年,因犯下2次酒駕而被免職,喪失3、4百萬元退休金,謝男認為高雄市政府處分過重,不服提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高雄市府針對謝男免職部分,依法有據,判謝男敗訴。可上訴。
51歲的謝姓警員2020年酒駕肇事,酒測值達每公升1.2毫克,高雄市府因他涉嫌違反《公共危險》罪,且謝男於2012年也曾因酒駕被記大過,屬酒駕累犯,嚴重影響警方聲譽,予以免職。
謝男不甘數百萬退休金一夕化為泡沫,提起行政訴訟。謝男認為,依據公務員考績法、警察人事條例、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等法規,針對「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過於模糊,沒有客觀標準,且如何界定「影響警譽,情節嚴重」尚有模糊空間,認為高雄市府違反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
高雄市政府府指出,謝男身為執法人員,知法犯法,已構成「言行不檢」具體標準,且謝男任警職28年負責取締酒駕,本熟知酒駕相關禁令,應以身作則,但卻一再酒駕,已「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難謂違反比例原則,或有裁量怠惰、裁量濫用之違法。
經合議庭法官調查,依銓敘部函示,為貫徹政府杜絕酒後駕車決心,就公務人員酒駕,並因之肇事者,如有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並證據確鑿等,得為1次記2大過處分之懲處。高市府審酌謝員酒駕行為,危及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具有相當高危險性,予以免職,依法有據,判決市府勝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