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礦業不服被課徵礦石稅,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花蓮縣政府勝訴。(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福安礦業不服被花蓮縣政府課徵1.4億餘元礦石稅,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花蓮縣政府勝訴,勝訴的理由是法院審理時命財政部輔助訴訟,財政部指出礦石稅自治條例的合法性,才讓官司逆轉勝,此判決也讓過去判花蓮縣政府敗訴的相關訴訟案,都有翻轉的契機。
花蓮縣府表示,制訂礦石稅自治條例、開徵礦石稅,並非單純以財政收入為目的,而是因為近年環保意識逐漸抬頭,民眾都認知到採礦所造成環境危害,一旦開採,復育與永續都不容易不易,而未來維繫環境也需花費及高成本。對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縣府也表:「使本案真相大白,這是遲來的正義!」
福安礦業自民國109年1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在花蓮縣境內開採120萬6827公噸礦石;109年8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開採90萬7287公噸礦石,花蓮縣政府依經濟部礦務局「礦業權者礦區資料及開採礦石數量通報表」通報後,按《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及《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規定,按每公噸70元,分別徵收8447萬7890元及6351萬90元的礦石稅。
福安礦業不服被課稅,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月30日宣判花蓮縣政府勝訴,駁回福安礦業之訴。根據《更生新聞網》報導,這次勝訴的最大原因,是過去縣府打官司都漏了由財政部解釋行政法令,而逕由行政法院法官認事用法。
判決書指出,財政部輔助花蓮縣政府訴訟時陳述,關於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第1項所生爭議,經財政部於106年召開座談會,與會決者多數認為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規範地方議會完成立法程序開徵之新稅,而第4條所規範者為中央立法之地方稅,彼此獨立。
財政部在審查自治條例時,是從適法性角度出發,原則上尊重地方自治;至於徵收價格及計徵標準訂定核算機制等節,認屬適當性問題,財政部仍建議花蓮縣政府於辦理特別稅課收入分配時,按開採地區受害程度(外部性)予以補償,以維護原住民族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