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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賴燕雪是否涉入竊盜罪,不屬於私人領域事務

汪定南 2022年10月05日 00:00:00
對於是否涉入竊盜罪,賴燕雪僅說,不回應私人領域的事情。(圖片摘自賴燕雪臉書)

對於是否涉入竊盜罪,賴燕雪僅說,不回應私人領域的事情。(圖片摘自賴燕雪臉書)

媒體報導,民進黨提名南投市長候選人、南投縣議員賴燕雪曾犯竊盜罪,遭臺中地方法院判刑在案。「賴燕雪」竊盜案判決遭媒體批露,賴燕雪僅說,不回應私人領域的事情。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是完全公開,裁判書查詢,檢索字詞鍵入「賴燕雪」,顯示出共有122筆資料,眾多資料中的「賴燕雪」,可能是名字相同,不盡然全是南投縣議員賴燕雪。

 

然而,檢索資料顯示,108年10月28日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偵字第24476號處刑書,向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犯罪事實第一項寫到:『「賴燕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108年6月22日下午2時50分許至同日下午3時5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00樓之台灣優衣庫有限公司新光三越台中中港分店之賣場內,徒手接續竊取商品架上長褲1條、上衣2件、外套1件、襯衫1件(共價值新臺幣4550元),得手後即將上開衣褲放入隨身袋子內,未經結帳即逃離現場。嗣由該店店長蔡○○查覺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知上情。』

 

108年12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775號刑事判決》:被告「賴燕雪」,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賴燕雪」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仟元。』

 

身為民進黨南投市長候選人,被揭露出「賴燕雪」這個名字有竊盜前科,若僅為同名同姓,應理該強勢回應,強調犯竊盜罪的「賴燕雪」並非她本人,而非僅以「私人領域的事情」輕描淡寫的模糊帶過。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臺中地方檢察署處刑書公開指出,「賴燕雪」於108年6月22日徒手接續竊取商品架上長褲1條、上衣2件、外套1件、襯衫1件之犯罪事實;若該「賴燕雪」為南投縣議員賴燕雪,犯罪時間108年6月22日,是賴燕雪擔任南投縣第一選區議員期間,身為民意代表竊取他人財物,絕對不是私人領域事務,而是與公益有關、可受公評之事。

 

選舉期間,候選人的品行必須接受選民的檢驗,南投縣議員賴燕雪倘若犯下竊盜罪,應該勇敢的向選民道歉,不是指責他人潑髒水;南投縣民進黨陣營理應自我檢討,不是反向攻擊其他候選人的親屬,更何況賴燕雪目前是民進黨提名之南投市長候選人,一日不說清楚竊盜罪疑雲,恐難杜南投市民悠悠之口。

 

※作者為大學教師

 

關鍵字: 賴燕雪 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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