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委員陳依玫不滿遭指「鬧場」,今發出聲明澄清並強調保留法律追訴權。(擷取自第十屆媒介與環境國際學術研討會官方網站)
對於《鏡電視》近來的風波,時力立委陳椒華今天(4日)再度揭露,指《鏡電視》前董事長裴偉,在今年7月NCC外部審查結束後,曾傳訊息給大股東,內容提及因為審查委員陳依玫「鬧場」,才沒能投票。對此,陳依玫今天也發出聲明,強調當時是善盡詢問職責,且案件是經過所有委員討論、評分,並非一人鬧場就不能投票。
陳依玫在聲明中指出,頻道申設外部諮詢工作雖然並不是正職,但她也是戰戰兢兢、全力以赴,若受審案件有疑慮,她也會善盡詢問,當然也會提供機會讓當事人解釋、說明。
陳依玫也澄清,外部審議會議為了公正、專業,除了由多位專家組成,審議的意見也要保密,而自己僅僅是其中的一員,在審查過程中,是經過所有人討論後再進行各自的心證及評分,並非是一人鬧場就能否決或阻止投票。
此外,陳依玫強調,無論是出於誤解或故意,在此案中「對外提供不實訊息並違法毀謗本人者,本人深表遺憾」,除了嚴正聲明澄清以外,也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頻道申設外部諮詢工作,雖非正式公職,然涉國家名器之神聖,本人戰戰兢兢審慎判斷戮力以赴,就該受審案件有疑義之處,善盡詢問職責,也提供當事人釋疑與說明的機會,這是每一位審議委員應盡的義務。
況且,外部審議會議係由大量之專家組成,本人僅為其中一員;待該案件經充分釐清與討論後,再由全體外部委員進行各自之心證與評分,此均係正當與正常程序;再者,審議機制行之有年,不論是審議意見的保密,以一定數量的審議委員共同組成,都是為了維護審議機制的相對公正專業,並無一人鬧場一人否決的可能性。
不論是出於誤解或者故意,在個案審議過程中,對外提供不實訊息並違法毀謗本人者,本人深表遺憾,未免以訛傳訛,並造成對審議機制專業空間的傷害,本人有必要特此嚴正聲明,並保留法律追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