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年初通過《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現已在立院進行協商。(圖片取自行政院)
精神衛生法修正在立院進行協商,除了諸位立委殷切而熱誠的參與,病人家屬及病權民間團體持續深度投入,當然媒體也可能因為社會治安或特殊案件,再度連結到對於精神衛生法修法的關切,目前尚未引發廣泛討論。然而,精神醫療社群,對於精神醫療政策,或是精神衛生法修法,卻相對地沉默,何以致之?
容許我們回復記憶到當初啟動修法的社會事件,由於隨機傷人、殺人以及治安事件,而有修法倡議,之後由於人權病權保障已經無法走回頭路,精神醫療專業團體自身再度主張法院審查,避免自己球員兼裁判,但是社區擔憂依舊,治安疑慮無法解除,於是,所謂社區支持,好像可以緩解許多兩難議題,而成為本次修法主軸。
當社區支持成為許多問題的解答之時,我們何不誠實面對,行政院及各級政府治安會報,為何還是將嚴重精神病人社區追蹤,列為治安議題?社會安全網,還是重點在於「列管」、協助嚴重精神疾病病人就醫,而不是讓嚴重精神疾病病人,融入社區,享受生活。同時也不去面對,社區民眾普遍性的道德恐慌,對精神疾病病人複雜的情緒反應。精神醫療在社區,很難是「亮點」,而常常是各級政府的「痛點」。一旦有治安事件發生,質疑和民意又會再度被提出來,「不要用精神疾病逃避罪責」,「社會安全網再度出現破口」等等套裝詞句已經耳熟能詳。精神醫療、衛政人員和辛苦協力的警消、民政,又要努力去消除「痛點」。遠來和尚會唸經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外專家審查,卻一再指出,我國的強制治療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但是我國衛生政策主事者,居然可以一再聲稱,強制治療與未來設立之司法精神病院,並未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再者,諸多意見將「社區支持」與現今精神醫療對立,誤解社區支持為:去精神醫療化。此一主張著實有極大誤解,絕對要予以釐清、導正。舉凡各國精神疾病病人之社區支持,從未摒除精神醫療於社區治療之角色,而是投入比機構或住院治療更龐大更廣泛之醫療資源,協助社區精神醫療之建置與延續,並與各非醫療系統配套、相互支援,以澳洲、紐西蘭及英國為例,都是如此鋪陳其精神醫療體系。
社區支持的過度放大與去精神醫療化,其根源就是來自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公約強烈地否定,精神疾病治療的生物醫學模式。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其核心解釋,就是反對精神科強制治療,反對替代性決策,反對精神疾病病人責任能力抗辯,反對民事監護制度,更別說,反對司法精神病房或醫院。我們卻很少去討論,英國與澳洲同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締約國,澳洲政府早已明白揭示,必要時對於精神疾病患病人之強制治療,係屬於醫療人權之一部分,不應廢止,而英國對於權益之保障,則以歐洲人權公約為本,納入其國內法制;兩國政府均未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全盤納入該國國內法制,並未取得其國內法之法律地位。我們也不去深究,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反對精神科強制治療的立場,其實與司法院第799號釋憲內容,恐有相當牴觸。
法律修正(精神衛生法以及提審法)對於精神疾病病人權利的確加落實,程序正義要求越加嚴格,似乎讓精神醫療工作,更容易被視為病人權利的迫害者,因此更為要求時效及權益保障,更多人力投入,無視於現有精神醫療人力與資源的限制。不禁讓人想起,2012年釋憲案,許宗力大法官的意見,照護型人身自由之剝奪(精神科或傳染病強制治療)應不同於處罰型人身自由之剝奪(羈押等),得以較為緩衝或寬容的程序要求。甚至於在民間社團的想像中,精神醫療擁有龐大的預算,卻沒有明顯成效,導致只有5%的出院病人能夠在社區獨立生活。病人重複住院或拒絕藥物,都是源自於醫療人員缺乏同理,「只會」藥物治療,出院準備,「只會」處理醫療照護,不會銜接社區資源。
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緊急安置之期間延長,更被認為係對於遭受緊急安置人之權益侵害,固然是一方見解,卻無法體會所謂照護型人身自由之剝奪,實有其他考量。首先,我國已有提審法之緊急或即時急司法救濟,得以及時救濟,人權病權仍可獲得保障。其次,緊急安置期間,受緊急安置人亦得以施以妥適之精神醫療,極有可能於該安置期間,勸說受緊急安置人同意住院治療,或將低其危險性,而無須再施以強制住院治療,亦得以讓指定醫療機構轉換施以較少限制之治療模式。最後,既使進行司法審查強制住院之國家,如英國,亦常出現在時效內無法完成審理之情形,使得時效保障成為具文。若為縮短緊急安置期間,最佳做法應為增加精神醫療機構緊急醫療之人力及資源,使得更多醫療人力投入此一緊急狀態之治療與各項協助,而非強制以行政手段迫使精神醫療人員在時間與各項資源有限狀況下,完成法定程序。
精神醫療係所有醫療科系中,對於人力資源依賴度最高之科別。我國歷年來對於勞動人權之重視,不僅多年調高勞動者基本工資,並且將醫療機構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保障工作時間。然而精神醫療之資源投入,反倒於近15年來,未見相對應之成長。我國精神醫療曾於2016年獲得經濟學人雜誌智庫評比為亞太地區第三,次於澳洲與紐西蘭,此一事實並非指稱我國精神醫療已臻完善而無改善與進步空間,而係應反映出,精神醫療機構與從業人員,在資源未見增長的環境下,仍保持可堪與其他國家評比之醫療品質與病權保障。
當精神醫療被誤解為病權迫害者,只會用生物醫學模式治療病人時,沒有人或主政者為它辯護,當強制治療因為時效緊縮,行政程序繁瑣,甚至於給付過低,造成承接案件總數逐年下降時,精神醫療機構獲得的不是支持與協助,而是由上而下地檢討和更多教育訓練時數規範。
於是,留在醫院執行精神衛生政策的人,被認為不知變通或是過於理想化的恐龍。在新冠肺炎盛行,心理衛生與精神醫療需求大增時,主管單位一方面大力宣傳臺灣已有豐富的資源可以協助民眾,然而在精神科醫療給付,不同於其他內外科別普遍衰退而逆勢成長之際,卻也引來健保署關愛的眼神,重點關切與加強審查。這時候,精神醫療同仁殷殷期盼精神衛生主政者給予合理性辯護,卻遲遲毫無下文。
當你認真的進行一件有價值的事,卻不斷有人指責你,你的專業違反國際人權公約,或是你的精神醫療服務因應民眾需求增加,卻被指責過於浮濫時,再加上歷年精神衛生法及相關政策的調整,固然鞏固了病人人權,遂行了司法程序正義,卻無法關照到精神醫療人員的勞動人權,這時候,你又如何自處?
我還是真誠地以為,作為一個精神醫療工作者,挺身為好的政策、對的政策辯護,當然還是義不容辭;但是,如果政策本身充斥矛盾,一位精神醫療工作者,又如何自圓其說,是不是只好封口,保持沉默?
薛瑞元部長在擔任醫政主管時,曾評論臺灣精神醫療網,是成果豐碩,分工分級完整成功的醫療網絡,這應該是對於精神醫療高度的評價。精神衛生法是精神醫療的綱目,綱舉目張,自不待言。病人人權,應建立於充足的人力及精神醫療資源之上,而非僅限於法令與規範提昇,正如學者所言,人權不是舶來品,但是沒有人力投入與資源配套,人權的保障,勢必成為稀有品或奢侈品。
籲請中央及地方衛政主管機關,重新思考精神醫療資源與人力之再投資,避免目前為東亞第一的精神醫療,淪入竭澤而漁的困境,致使精神衛生法之修正無法落實,而病人或障礙者人權,更將無法獲得保障。
※作者為精神科及司法精神醫學專科醫師,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長,台灣精神醫學會常務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