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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烏龍檔案:法官判決「放水」也不要放得這麼離譜

黃錦嵐 2022年10月27日 07:00:00
司法院還是應該加強監督、整飭審判紀律,儘速汰除經常作出離譜誤判的法官,否則,再多優秀法官的兢兢業業,再多的司法公關美化粉飾,也是無法提昇司法公信力。(圖片摘自網路)

司法院還是應該加強監督、整飭審判紀律,儘速汰除經常作出離譜誤判的法官,否則,再多優秀法官的兢兢業業,再多的司法公關美化粉飾,也是無法提昇司法公信力。(圖片摘自網路)

21歲張姓大四學生,被訴竊取價值299元耳機,南投地院法官羅子俞於9月14日依竊盜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張生喊冤無用之後,於9月28日憤而輕生,引發輿論關注熱議。有資深法官私下表示:「這實在有不合比例原則的酷刑之嫌」、「司法機器太折磨人!」筆者十分同意,唯一不解的是:「法官的判決是否顯失衡平?不是可受公評監督嗎?為何報導與議論不揭發審判法官的姓名?」。

 

職此之故,筆者特別將判決法官的姓名「羅子俞」揭發出來,輿論大可以光明正大的檢視「羅子俞」的其他判決(尤其是竊盜案)是否果真有「不合比例原則的酷刑之嫌」?共襄盛舉監督司法。

 

聲援〈張案〉的報導與評議之後,筆者擬檢具2件離譜的「放水」誤判,再次評議高院審判長陳筱珮(今年8月已免兼審判長)與台南高分院審判長郭玫利的怠忽離譜具體態樣。特別強調,不是刻意檢索窮追,而是俯拾皆是,離譜態樣讓筆者實在看不下去。

 

壹:一眼看判決主文即知判錯的離譜誤判

 

陳筱珮判決「放水」的案例是台北市警察局內湖分局偵查佐胡仕豪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案(下稱〈胡案〉)。

 

〈胡案〉源於胡仕豪因偵辦毒品案認識吸毒犯林添富,竟聲稱能幫林林添富不用入所觀察勒戒,藉機詐取20萬元,林添富誤信給錢後,仍被通緝送勒戒,憤而舉發。

 

一審,胡仕豪認罪並表示被停職後僅能當外送員養家,請求輕判緩刑,士林地院審判長雷雯華去年12月底判決時,僅依胡仕豪偵查中自白,且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援引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規定減輕其刑為3年6月,再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褫奪公權2年。

 

一審宣判後,檢察官與胡仕豪均不服上訴。檢察官是以「一審量刑過輕」為由上訴,胡仕豪是以「一審量刑過重」,請求依刑法第59條再酌減其刑,並宣告緩刑。

 

案經陳筱珮審判(受命法官兼審判長),於今年6月22日宣判,依胡仕豪所請,援引刑法第59條再酌減其刑為2年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5年(111年上訴字第1106號判決),至於一審宣告褫奪公權部分,隻字未提,毫無交代。

 

〈胡案〉經高檢署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目前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胡案〉因罪證確鑿,胡仕豪又坦承犯行不諱,因此,論罪並無疑義。有疑義的是,援引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是否妥適;離譜荒謬的是,應依法褫奪公權未褫奪公權,讓貪污警察仍可繼續幹警察。

 

關於「援引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是否妥適?」部分,涉及法官裁量權的行使,論證較複雜,並非筆者評述焦點,以下僅就判決主文一眼即可看出的離譜誤判評述。

 

「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是貪污治罪條第17條的明文規定,法官毫無審酌裁量空間可言,而且,〈胡案〉的一審法官已在判決書中援引此一法條,陳筱珮既是受命法官,又是審判長,假若她詳閱卷證,依法定程序審判本案,是絕對不可能犯下「應褫奪公權卻未褫奪公權」這麼離譜「放水」的謬誤!

 

很顯然的,陳筱珮若非有意「放水」輕縱,就是漫不經心、草率怠忽!

 

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規定,是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誠如檢察官上訴所言,胡仕豪知法犯法,不止有害警察職務的廉潔性、公正性,更危及社會一般人對警察執行職務的信賴感,量刑豈可過輕?

 

因此,筆者認為,陳筱珮認定胡仕豪的犯行情堪憫恕,援引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讓胡仕豪連減兩次刑之後,刑度僅剩下2年,再宣告緩刑,那真是莫名其妙─簡直是濫用自由心證無界限了!

 

最離譜的當然是未依法宣告褫奪公權了。依現行法規及警察實務作法,胡仕豪雖然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但宣告緩刑,且未褫奪公權,他是可以復職、甭免職的,這還有天理嗎?

 

難怪,有位資深法官獲悉陳筱珮又作出這種離譜誤判,不禁驚呼:「陳筱珮還不退休,危害司法!」。

 

的確,筆者也認為,司法院若不振奮審判紀律,儘速汰除經常作出離譜誤判的法官,再多優秀法官的兢兢業業,再多的司法公關美化粉飾,也無法提昇司法公信力的!

 

貳:大手一揮,就免除毒販的10年4個月有期徒刑

 

郭玫利的離譜判決,是今年6月23日將泰國籍的毒販空山改判無罪(111年上訴字第485號判決),案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李錦樑於今年9月22日撤銷誤判發回更審(111年台上字第3910號判決)。

 

〈空山案〉的源起,是泰國籍吸毒犯加杜朋於110年2月5日在台南市一家公司宿舍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被警方查獲。

 

警方依加杜朋的指證、尿液檢驗結果,及其LINE之照片、與空山對話等證據,將空山移送偵辦,台南地檢署檢察官依兩項販賣二級毒品罪嫌提起公訴,台南地院今年2月也依兩罪分論併罰,並定應執行刑10年4月,空山不服上訴,但這份論罪處刑的販毒案判決被台南高分院審判長郭玫利(受命法官陳金虎)完全撤銷了。

 

郭玫利的改判無罪理由,簡言之,就是欠缺補強證據。例如,檢察官所舉的補強證據:LINE之照片及對話,並無關於販毒之內容及相關代號或暗語;證人加杜朋坦承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迎盛公司函、汪惠君及傅克來之證詞…等證據資料,均與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無直接關聯性。

 

因此,郭玫利認定,檢察官所舉的補強證據,均不能佐證加杜朋不利於被告的指證屬實,故不能證明被告有被訴販毒犯行。

 

郭玫利為什麼會認定卷內的檢察官舉證都不能作為加杜朋指證的補強證據?據最高法院的指摘意旨,原來她是將檢察官所舉的補強證據均割裂評價,以各個擊破方式,逐一否認其補證證據,而不是綜合判斷相關的情況證據或間接證據。

 

例如,在判斷LINE照片及對話不足以補強加杜明的指證時,郭玫利只看到照片與對話並無販毒之內容及相關代號或暗語,並未將這些照片及對話與加杜朋吸毒被查獲的相關間接證據綜合判斷。

 

具體而言,加杜朋與空山在LINE對話中提及的「購買豬油」話題,郭玫利不止罔顧加杜朋與空山何以凌晨半夜時分討論「購買豬油」之瑣事,且語焉不詳,顯然不符合經驗法則;亦罔顧泰語通譯的證述:泰語中所謂的「豬油」,還有另層意思,即是「那個東西」,所謂的「購買豬油」的雙關語是否即是「購買毒品」暗語?;更罔顧兩人以LINE聯繫購買「豬油」之翌日,加杜朋遭警查獲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的時間關聯間性,即遽然論斷:這些對話並無販毒之內容及相代號或暗語,不足為補強證據。

 

綜合卷內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綜合判斷審酌,本來就是職司刑事審判法官的「基本功」,割裂觀察單獨評斷證據,更是違反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的審判大忌,可是,這些刑事審判的ABC,從事刑事審判已經32年的資深法官郭玫利竟然還犯了!筆者高度質疑:若非有意「放水」,何以致之?

 

評述完陳筱珮與郭玫利這兩位「烏龍檔案常客」之後,筆者還是要再次提醒司法院:儘管死豬不怕開水燙,司法院還是應該加強監督、整飭審判紀律,儘速汰除經常作出離譜誤判的法官,否則,再多優秀法官的兢兢業業,再多的司法公關美化粉飾,也是無法提昇司法公信力的!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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