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24日召開說明會,最高法院法官吳秋宏仍堅持「連身條款」沒有違憲問題。(取自司法院Youtube直播)
死囚黃春棋等34人認為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中的「連身條款」違反公平審判等原則,聲請釋憲,並以此理由暫緩執行死刑。憲法法庭今天(24日)上午在司法院舉行說明會,並同步在網路直播。黃春棋委任律師主張連身條款違反法定法官原則,應以違憲角度處理,但司法院、最高法院仍堅稱未違憲,憲法法庭決議擇日宣佈釋憲結果。
根據現行最高法院刑事分案實施要點規定,「連身條款」即「原審更三審以上再行上訴之案件」及「重大刑事案件發回更審再行上訴案件」應由原承審法官辦理,包括黃春棋等34名死囚質疑連身條款違反憲法公平審判、審判獨立及平等原則,陸續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天連同劉政哲等46案併案審理,由聲請人劉政哲、黃春棋、曾盛浩的訴訟代理人出席,陳述意見,專家學者教授則有林鈺雄、何賴傑、李榮耕、劉芳伶,司法院刑事廳、最高法院也派員出席,大法官吳陳鐶則是線上參與。
今天案件大致上分為三類,包括審理非常上訴案的法官曾參與前案審理、連身條款、撤銷發回的承審法官已審判過。大法官楊惠欽詢問訂定更二連身條款的理由,及連身為何是從「更二審」之後而非「更一審」上訴案件開始?最高法院代表法官吳秋宏回應,司法院1987年刑事庭首度函令詢問最高法院試辦更二連身條款,但有無窒礙難行之處,後來司法院有二度函文試辦,最高法院認為無損審級利益。
在場律師認為要減少案件遲未判決的情況,就不應該限制人民訴訟權的方式處理,另有學者提到最高法院不願意落實自為判決,不斷撤銷發回事實審,才會造成更二連身條款的出現。
最高法院指出,經2次發回更審,再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即連身條款的案件,已先經過事實審法院的電腦隨機抽籤,分案由隨機法官審理,不應再指為由特定法官承審,未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並未違憲。如今可依時空背景不同,討論更二連身條款存廢的必要性,但連身條款本身沒有違憲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