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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娟芬專欄:當「好人」站上被告席

張娟芬 2017年04月24日 00:02:00
林金貴,和許多平凡的人一樣,並不知道自己與法院的距離,原來那麼近,居然只因為「長得像」就受冤入獄。對平凡百姓來說,法院最好還是遠一點,但如果不幸成為被告,我們至少希望「公平法院」的理想,能夠近一點。(取自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林金貴,和許多平凡的人一樣,並不知道自己與法院的距離,原來那麼近,居然只因為「長得像」就受冤入獄。對平凡百姓來說,法院最好還是遠一點,但如果不幸成為被告,我們至少希望「公平法院」的理想,能夠近一點。(取自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林金貴,和許多平凡的人一樣,並不知道自己與法院的距離,原來那麼近。他被誤認為一起槍擊案的兇手,被判處無期徒刑,入獄9年。在媽祖生日這一天,高雄高分院終於裁定准予再審,並且停止刑罰執行。當初被判有罪,是靠目擊證人指認;現在裁定再審,則是因為依最新的臉部辨識科技,監視器畫面上的歹徒與林金貴並不是同一人。林金貴的平冤之路終於露出曙光。

 

因為「長得像」而受冤的,林金貴並非首例。多年前的土地銀行搶案,誤捉計程車司機王迎先,他被刑求後,跳河以死明志。直到真兇李師科落網,才知道兩人不僅長相神似,計程車牌也有幾個數字相同。

 

刑法,聽起來是懲罰「壞人」用的。但「好人」們可能沒想過,生活裡有許多機緣,都可能讓自己站上被告席。如果你開車撞傷了人,而對方提告,你就成為刑案被告。如果你不慎遺失存摺與密碼,帳戶被詐騙集團當作人頭帳戶使用,你就成為刑案被告。如果你與人有金錢糾紛,對方也可能告刑事的「詐欺」,其意在於「以刑逼民」,目的是迫使你提出較好的民事賠償條件;這樣,你又成為刑案被告了。

 

總是,直到站上了被告席,「好人」才嚐到被當作「壞人」的滋味。關於「檢察官」角色的諸多思考,其實都從這裡開始。只有當「好人」站上被告席,他才驚覺檢察官不是他原本所期待的除暴安良的父母官,而是尋找罪證要將自己定罪的對手。當「好人」想要解釋與自我防衛,他將驚訝的發現,他與檢察官之間雖然是訴訟的兩造,可是武器並不對等。

 

台灣檢察官權力「獨步全球」

 

與其他國家的法制比較起來,台灣的檢察官權力非常大,說「獨步全球」,並不為過。吳巡龍檢察官在研究報告中亦指出,「我國檢察官權限範圍之廣,為各國之冠。」(見「各國檢察官地位與檢察官偵查權行使制度之比較」)自台灣的檢察制度之始,許多應該由法官來行使的強制處分權,便交到檢察官手上,例如羈押、搜索、監聽、扣押、拘提、責付、具保、限制出境、身體檢查……。我們的制度自始即審檢不分,可見一斑。

 

這些強大的權柄一旦授與,就很不容易拿回來。即使1980年就審檢分隸,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也不曾動搖,一直到1997年才將羈押權回歸法院,此後的改革仍然牛步:2001年搜索權回歸法院,2008年監聽權回歸法院,2016年扣押權回歸法院。其他權限如拘提、具保、限制出境、身體檢查等等,至今仍然屬於檢察官。

 

在抗拒改革的過程裡,法務部一向主張:檢察官是「預審法官」,所以可以享有這些強制處分權。檢察官也難免有被剝奪感。因此,檢察系統到現在還是說,他們的羈押權被「剝奪」、搜索權被「剝奪」等等,以示不情願與不甘心。可是衡諸他國法制,真的沒有人像我們這樣虛設審檢之分,然而卻讓檢察官大規模行使法官權力的。不是檢察官的權力被剝奪,而是我們的制度「獨步全球」卻設計不良。將法官權限奉送給檢察官,也是今日檢察官負擔不人道工作量的原因之一。一人分飾兩角,豈能不累?

 

頑抗多年以後,在司改國是會議煙硝味濃厚的討論裡,法務部終於改口。上次會議裡法務部針對檢察官的法律定位提出報告,結論說:「檢察官≠法官」。拗了那麼多年的「預審法官」之說,終於宣告(有限度的)放棄,這可以說是飽受杯葛的會議裡,閃現的一點光明。

 

實務界仍不乏否認的聲音。他們說審檢一家是以前,現在都分得很清楚了,各司其職、公事公辦而已!他們說,法官與檢察官絕對不會在法庭外私下討論案子。然而,我在「審檢不分六十年(三)」裡提到的,那個律師折回法庭拿傘卻意外「捉姦在床」的例子,只不過是2012年的事,並不是很久以前。

 

法/檢真是純聊天?

 

大家都知道鄉民有PTT,但很多人不知道,法官也有自己的「PTT」,叫做法官論壇。檢察官則有檢察官論壇。這兩個論壇都不對律師或者民眾開放。但是法官論壇對檢察官開放,檢察官論壇也對法官開放。否認的聲音或許會否認到底:「那只是法官檢察官閒聊、交換多元觀點,也沒什麼啊!」無法否認的是,曾經有檢察官跑去法官論壇,拿「工作上的法律問題」去請教「各位法官學長」。在這個排除了被告與律師的討論空間裡,檢察官把正在進行中的案件拿去討論,而該案法官很可能也在看法官論壇,說不定還指點了兩句也不一定,因為法官論壇的發言是匿名的。這件事情也不是很久以前,只不過是2015年6月發生的事。

 

法官不可以在案件進行中與該案律師或被告有私下接觸,無論是否討論案情;如有觸犯者,會被法官群體認為違反倫理。可是「在案件進行中與該案檢察官有私下接觸」,卻是制度的常態,因為審檢的固定搭配(見「審檢不分六十年(三)」);即使這個「私下接觸」已涉及討論案情,也沒有人在法官論壇上提醒說:檢方趁辯方不在,來與法官討論案情,已經踩到倫理的紅線。法院對檢辯雙方沒有等距外交,而是雙重標準。這當然違反公平法院的原則。

 

對於被告來說,武器平等是攸關生死的問題。林金貴「只」被判無期徒刑而已,不像更倒楣的江國慶、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徐自強、鄭性澤被判死刑。林金貴「只」關了9年而已,不像上述更倒楣的幾位都被關超過10年,最倒楣的江國慶失去了生命。即使如此,我們都看見幾天前(4月21日)林金貴的出獄記者會上,他如何努力地吞嚥他的不平,再怎麼深呼吸也壓不下去的憤怒與委屈。

 

為了「武器平等」,司法改革必須讓檢察官放下那些不屬於他的武器,審檢不可以再瞞著被告暗通款曲。檢察官不是預審法官,也不是法官;屬於法官的強制處分權,早就應該全數回歸法院。「好人」也會站上被告席,因此我們「獨步全球」的檢察官角色,必須適度地縮小,才不至於使法院的天平傾斜。

 

對平凡百姓來說,法院最好還是遠一點,但如果不幸成為被告,我們至少希望「公平法院」的理想,能夠近一點。

 

 

【延伸閱讀】

林孟皇:我對檢察體制改革的十大訴求

告別英雄檢察官的時代-回應法務部「檢察官的檢察體系組織檢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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