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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北市府不甩監委及大法官  違法讓潤泰聯開案推案銷售

蔡慧貞 2017年04月26日 13:52:00
前監委馬以工就美河市案特別提醒柯文哲,內湖聯開案要特別留意,但柯不僅不聽勸,還同意潤泰新先取得捷運內湖站聯開案35%權配比,可先行銷售。圖為美河市A棟所在地。(攝影:張凱婷)

前監委馬以工就美河市案特別提醒柯文哲,內湖聯開案要特別留意,但柯不僅不聽勸,還同意潤泰新先取得捷運內湖站聯開案35%權配比,可先行銷售。圖為美河市A棟所在地。(攝影:張凱婷)

今年1月,潤泰新董事長簡滄圳宣布,潤泰商用不動產投資,內湖捷運聯開案「潤泰京采」可望首季開賣,亦即潤泰將就捷運內湖站聯開案中7成沒有權益分配爭議的房屋先市府各自分回銷售,這部分包括商辦、商場和車位,剩餘3成有權配問題部分繼續協商分配比例。但監察院和大法官顯然與北市府有不同主張,均認為以徵收取得的公有土地不得分割登記在私人名下,轉為私有,前調查監委們均認為,北市府將35%內湖聯開案及公有土地轉登記到潤泰集團名下,同意潤泰集團可以先行銷售作法,已明顯違法、違憲。

 

之前調查內湖聯開案的前監委李復甸直言,北市府的作法就是「不甩監察院、不甩大法官」,內湖聯開案的問題根本不在北市府和業者協商出多少的權益分配比例的土地,而是在於徵收取得的公有土地就是不可以移轉分割到私人名下,監察院早在2013年就已做出台北市政府違反《大眾捷運法》第6條和第7條規定的糾正案,而去年12月30日大法官也做出第743號釋憲案,完全支持監委們的調查意見,但台北市政府仍和內湖聯開案業者協商,同意先分得部分權配比土地、房屋可以先行銷售,根本大有問題,明知故犯。

 

前調查監委也指出,當時監察院就「美河市案」徵收為公有土地能否辦理聯合開發後將土地移轉、分割給私人提出釋憲案,當時在大法官會議上,交通部對此多有爭執,與會大法官,包括司法院長許宗力明白表示,徵收來的土地不做徵收名義之用就必須返還或由原地主購回,如果政府要將徵收來的土地聯開給私人,就必須要另外訂法了。

 

事實上,另一也調查內湖聯開案的前監委馬以工,亦是台北市政府聘任的廉政委員,去年12月6日北市府召開去年度最後一次廉政透明委員會,由市府柯文哲親自主持,該次會議曾討論「美河市」釋憲案時,馬以工還指出,就美河市案,基本上善意的第三者就是買房子的人,應該是會被保護到,這時馬以工特別提醒柯文哲說,「以後都不能登記的」,「會受到影響的是內湖停車場那個案子(指內湖聯開案)」。

 

但台北市長柯文哲顯然沒有把前監委的提醒聽進去,也沒有把監察院的內湖聯開案遭糾正當回事。台北市長柯文哲先是在去年中技術性扣著潤泰內湖聯開案的使用執照不發,但只是為了和潤泰新重新談判在內湖聯開案的雙方權配比,台北市議員高嘉瑜日前取得台北市政府捷運局與潤泰創新公司共同簽署的「先行分配區位協議書」,北市府與潤泰新已在去年12月6日,雙方簽署了「先行分配區位協議書」,台北市政府同意潤泰新先取得捷運內湖站聯開案的35%權配比,可以先行銷售,亦即潤泰新已經先分回總選取權值為28億餘元的辦公室、商場和車位。

 

台北市捷運局主秘王偉則喊冤說,在去年底大法官會議第743號釋憲案出來後,大法官要求依《大眾捷運法》第6、7條徵收取得的公有土地要移轉給第三者時,要另以法律訂之;北市府已在今年初和法律顧問研商後,由法律顧問代提請求大法官會議進一步就其第743號釋憲案提出解釋函,就大法官認定違法、違憲部分,進一步說明「生效日期」等補充說明;另外就《大眾捷運法》第6、7條徵收取得的公有土地如何在聯開後移轉問題,也已去交通部,請交通部解釋或另行修法,不過,交通部至今沒有回應。

 

 

王偉強調,捷運內湖站聯開案是在去年12月30日釋憲案出來前,北市府就已和潤泰新協商出各自先分得35%權配比,並在釋憲案出爐前,就已將該部分產權移轉登記到潤泰新名下,因此就市府認知,內湖聯開案先分給潤泰新的35%權配比,潤泰新應可先行自售,不受釋憲案影響,不過屬於市府產權的35%,市府則在中央法律和處理態度未明確前暫時不會販售、處理,王偉也對後續如何跟潤泰新繼續就剩下的30%權配比的分割做談判感到很頭痛,因為就釋憲案內容可能連將產權移轉登記到潤泰新名下都有問題,依監察院和大法官主張,恐怕只能做地上權設定了。

 

監察院早在2013年11月就已由監委馬以工、李復甸、林鉅鋃調查內湖聯開案並通過糾正案。監委們調查發現,捷運內湖站用地聯合開發案,即交11的基地共8166平方公尺,北市府最初以興辦交通事業為由,強制徵收全區高達84.65%的土地,其餘才採取有償撥用、接管或協議價購,該部分土地僅占全區的15.35%,但可議的是,市府在聯合開發後,實際上作為公用事業的捷運設施使用面積僅佔基地面積的12.62%,亦即徵收範圍明顯踰越事業機關捷運局興建捷運設施所需用地許多,又北市府將這些徵收取得的公有土地以聯合開發名義轉為私有,即與潤泰新聯合開發後依權配比欲轉入潤泰新名下為私有地,監委們認為,北市府此舉「明顯倒果為因,不合比例原則,又未落實依法行政原則,有違政府徵收目的及相關法令」。

 

監委們調查顯示,內湖站基地開發面積涵蓋26筆土地,其中除2筆為國有地、1筆為市有地外,餘23筆土地為私有地,北市府是在1992年1月決定將該基地全部「停車場用地」變更為「交通用地」辦理聯合開發為原則。待2002年5月和7月召開次交11用地聯合開發協議會暨徵收前價購及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會,會中北市府已向土地所有權人說明該塊基地將採聯合開發方式,但當時無地主選擇參與該聯開案,於是北市府於2002年10月核准徵收,因此內湖聯開案因強制徵收取得的基地面積高達84.65%,其餘採有償撥用、接管或協議價購取得者佔15.35%,但實際上捷運設施所需面積僅占開發面積的12.62%。監委們認為,顯見只要以有償撥用、接管或協議價購取得的15.35%的土地就足以滿足興建捷運設施,根本不需強制徵收民地,北市府此舉「已逾越必要程度,欠缺強制徵收的正當性,有違土地徵收條例」。

 

監委們更進一步調查佐證,北市府與捷運內湖聯開案基地的原地主召開協議會提出聯合開發土地方式,未獲得地主同意,才改強制徵收土地,但實際上,當時北市府向地主們提出的聯合開發條件是,原則上全基地變更為交通用地;且基地開發時,除滿足交通局停管處最少須保留1082個停車位需求,之後北市府在1994年6月將該基地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將停車場用地變更為「交通用地」。

 

但北市府在完成用地徵收作業後,竟然在2003年5月就內湖聯開案都市計畫所規定的1082個停車位數量辦理變更設計,於2003年6月3日由當時任台北市長的馬英九甲章和時任北市府副市長的歐晉德核定,「可,停車位問題,請對民眾充分說明」,北市府遂於2004年11月公告修正該案細部計畫,原本商用面積採「不得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的「上限」規定,放寬為「其餘…可作商業使用」之「下限」規定,大幅增加聯開案商用面積,另停車位數量由向地主提出聯開時的要求1082部,下修為汽車停車位863部。

 

依照調查監委們的估算,少裝了484個機械停車位,以該區段每位車位約20萬計算,差額近1億元;但多出2325坪容積可以買賣,此區段以每坪約40萬元估算,在變更細部計畫後,可增加9.3億元的土地容積價值,顯然在北市府強制徵收了民地改為公有土地後,就大幅放寬開發條件,提高與聯合開發的利基,「政府果然是自己開的」,北市府明顯「寬以待己」,放寬捷運內湖站聯開案條件的,正是馬英九任台北市長時期。

 

之後到了台北市長郝龍斌時代,2007年北市府辦理捷運內湖聯開案徵收投資人,2008年馬英九當選總統,同年9月5日北市府和潤泰創新國際公司簽訂投資契約書,當時北市府取得的權配比僅有32%,潤泰新可取得68%,遠低於2002年馬政府原本願意提供給原地主的權配比57.77%,北市府給予潤泰新的內湖聯開案條件明顯比邀請地主參與聯開時寬厚許多。

 

監察院在2013年完成內湖聯開案調查,認定北市府徵收範圍踰越事業所需,且聯開條件明顯前後差距極大,失信於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而且明顯違反政府徵收土地目的,將徵收取得的公有土地轉為私有,已經違法,該部分大法官亦已在去年12月30日做出743號釋憲案,捷運內湖聯開案明顯是一個「馬規郝隨」的政府嚴待小地主,卻寬待財團的土地開發案,如今到了柯文哲擔任台北市長時代,儘管擔任廉政委員的前監委馬以工已事前向柯文哲提出警告,提醒他不應將內湖聯開案談妥權配比土地移轉、分割到潤泰集團名下,但最後北市府仍決定先將35%內湖聯開案權配比先分割給潤泰,無疑與前政府處理「美河市案」圖利財團作法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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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北市5聯開宅陷違法、違憲爭議 土地移轉恐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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