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鍾串通員警造假社會勞動時數,遭判刑1年10月定讞。(取自紡拓會網站)
佳和實業前董事長翁茂鍾因炒股案遭判刑1年,獲准易服社會勞動服務,卻串通員警造假時數,遭檢方依《偽造文書罪》提起公訴,一審判刑2年2月,二審改判1年10月,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今天(24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翁茂鍾涉嫌違反《證交法》、《商業會計法》等案,2011年遭判刑1年確定,他依法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獲准,檢方於2012年1月3日指定由麻豆分局做為翁茂鍾社會勞動的執行機關,麻豆分局指定官田分駐所做為執行單位,並由楊博賢負責督導、管理翁茂鍾社會勞動業務。
翁茂鍾曾擔任台南縣警察之友會理事長,與警界高層關係良好,楊博賢受長官囑咐要關照翁茂鍾。楊博賢為了讓翁茂鍾盡速取得社會勞動時數,讓翁茂鍾在簽到簿上簽名,但未服勞動服務,並指示值班警員核章,僅短短9個月就將合計2196小時的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翁茂鍾相關飲宴案爆發後,檢方發現這起弊端,並著手偵辦。台南地方法院一審判翁茂鍾2年2月,楊1年10月並宣告緩刑4年,應支付國庫50萬元。
上訴二審後,台南高分院認為,社會勞動工作日誌並非楊博賢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而是業務上登載文書,撤銷一審判決,改依《行使偽造文書罪》將翁茂鍾改判1年10個月,楊博賢則是判刑1年半,緩刑4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40萬元。檢方不服判決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今天駁回檢方上訴定讞,翁茂鍾將發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