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位受刑人為爭取明天(26日)的公投投票權,向中選會請求設立投開票所或戒護投票,遭北高行駁回。(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死刑犯蕭仁俊、廖家麟等共7位受刑人,因受服刑行動自由限制,而無法參與明天(26日)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公投,向中央選舉委員會要求在監所設投開票所或戒護投票,卻遭到否決。7人再向法院聲請定暫行狀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可抗告。
蕭仁俊等受刑人表示,他們都已年滿20歲,其中,有5人設籍在台北分監等矯正機關超過6個月、另外2人設籍於新北,但皆因服刑行動自由受限,所以不能在戶籍所在地的投票所參與本次憲法修正案的公民複決權。
7人皆主張自己符合《公民投票法》第24條與《選舉罷免法》第17條之規定,並認為若無法行使複決權,對他們將造成重大損害與急迫危險,請求中選會於26日在矯正機關設立投開票所,或戒護他們至附近投開票所投票。但請求遭否決,他們後續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也遭北高行裁定駁回。
對此,北高行認為,受刑人只是行動自由被受限於監獄裡,並不會因此成為憲法基本權之外的法外孤兒。因此若欲對受刑人加以其他限制其他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仍需符合正當目的、也需合乎比例性。
但是北高行認為,因衍生問題涉及法律關係,而投開票所的設置與管理義務機關應為各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中選會只負責指揮管理,因此認定7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