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加州一名女警攜槍過境台灣,因主動通報且向航警自首繳械,桃園地檢署26日以無故意持有的犯意,依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翻攝自航警局)
美國加州一名女警葛蘭特(Nell Grant,43歲),4月13日搭乘華航班機過境台灣準備轉機往泰國曼谷時,主動向華航地勤人員通報身上攜帶1把點38口徑手槍、6顆子彈,並向航警自首繳械,桃園地檢署26日偵結予以不起訴,認為她因疏忽未取出執勤用的槍袋,但有主動報繳,沒有故意持有的犯意,但所攜帶的槍彈,已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
桃園地檢署調查,葛蘭特在2個多月前就計畫要帶8歲的兒子,與友人利用美國春假時間,過境台灣前往泰國旅遊,卻疏忽忘記取出包包裡執勤用的槍袋,並放在手提行李中攜帶出境,且通過美國洛杉磯機場安檢而登機,但出境時自主發現且告知華航人員,並向航警自首報繳。
航警當時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移送桃園地檢署,檢方複訊後將葛蘭特責付委任律師,諭知限制出境、出海,另槍枝送請鑑驗、深入釐清動機後,檢方已證實葛蘭特確實是加州聖塔莫尼卡市警察局警員,且攜帶的手槍符合當地所登錄的資料、扣案子彈也是警局配發,用來應對值勤時遭遇的緊急狀況,確認所持槍彈符合加州及美國法律。
與她同行的同事友人也證稱,葛蘭特在警局內負責青少年業務,加州警察不論是否執勤,都有帶槍的習慣;而且華航地勤人員也指證,女警在轉機時主動表示不慎將執勤槍彈攜帶出境,並繳出上開槍彈。檢察官認為葛蘭特只是一時疏忽、並無故意持有的犯意,26日依犯罪嫌疑不足以不起訴處分。
不過依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扣案槍彈擊發功能正常,具有殺傷力,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物,均屬違禁物,除採樣試射子彈3顆外,已依法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張雅貞/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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