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24年施行的《法院組織法》,明文規定「法院」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等三級,換言之,各級檢察署依法不是「法院」。圖為法務部長邱太三。(圖片取自東森新聞)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會議,26日討論「檢察官的法律定位與檢察體系組織檢討」,對於檢察官到底是司法官、行政官或特殊行政官的定位,沒有共識;但通過多項具體改革方案,包括拿掉各級檢察署機關名稱之前的「法院」二字,以區別審檢;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任命以檢察官票選為原則,法務部長不再享有「圈選權」。至於檢察官入憲提案,沒有通過。
有關檢察官的法律定位與檢察體系組織改革,法務部的立場是,檢察官對外獨立行使職權,與法官之刑事審判,應同受憲法保障;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的偵查、追訴與執行,本質上是行使國家公權力中的司法權行為,並非行政行為,故檢察官雖非法官,也非上命下從的行政官,檢察官準用《法官法》的現行制度應予維持,以維護檢察官之司法屬性與獨立性。
法務部指出,我國法制係繼受自德國、法國、奧地利、義大利等歐陸法系國家,採取將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合併訂入《法院組織法》的體例,實施迄今,運作順暢。參照歐陸法系國家的立法例、法安定性與統整性等因素,不但應維持目前將檢察官納入《法官法》規範的制度,檢察體系組織也應維持現制,無單獨另立檢察署組織法的必要。
第三分組對於檢察官定位和檢察體系組識改革,副召集人、法務部參事陳瑞仁、委員林達檢察官、林孟皇法官、李佳玟教授等,都提出諸多具體改革方案。針對檢察官定位是司法官、行政官或特殊行政官,在會中經過80分鐘熱烈討論,仍無共識,也就是維持現狀,「各自表述」。
分組召集人瞿海源在會後記者會表示,檢察官定位問題相當複雜重要,會議猶如學術討論,分組委員、法務部長邱太三認為這個問題談不完,可以辦學術會議討論。最後他建議由法務部和司法院合作辦研討會,專談檢察官定位,建立共識。至於檢察體系組識具體改革方案,通過以下多項決議。
各級檢察署的機關名稱之前不再冠予「法院」二字,以明確區分審檢,避免「審檢一家」的印象。
檢察官不應再領取辦案獎金,也不應派駐與檢察業務無關的行政機關任職,維持檢察官的獨立超然。
沒有通過的改革方案是,為檢察官量身訂作《檢察官法》、《檢察署組織法》;為確保檢察官客觀中立和對外獨立,檢察官制度入憲。兩案表決都以8票對9票沒有通過。
人事改革方面,為擴展檢察官視野並加強辦案能力,應活化檢察機關一、二審人事,建立以歷練為前提的審級輪調制度。19名委員有18票通過。
主任檢察官由基層票選 特殊重大矚目案應偕同辦案
落實檢察官候補及試署制度,以主任檢察官為核心,強化團隊辦案機制,以提升偵查品質。重大案件在一審檢察署以協同辦案為原則,由主任檢察官具名帶領團隊辦案。特殊重大矚目案件,一審應以偵訴合一(即謂「己案己蒞」)為原則,俟人力充實後,再推廣至其他案件。18票同意。
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任命應由檢察官票選產生,也就是該署檢察官票選人選,再由檢察長圈選,送法務部檢審會同意後任命,法務部長不應享有圈選權。包括邱太三部長等17票通過。
另外,林孟皇提案初任檢察長和檢察總長任命改革方案,沒有通過。即初任檢察長者應由全國檢察官票選職缺3倍人選,經檢察總長挑選職缺2倍人選後,交付法務部長圈選。6票贊成。
檢察總長應由法務部檢審會提出3到5名人選,供法務部長圈選後,經行政院送交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此案5票贊成。現行檢察總長是由總統提名,立法院通過後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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