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岸風電行政契約罰則引業者反彈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所長黃台芬:過於嚴苛

邱家琳 2022年12月08日 10:00:00

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選商結果預計在12月公告。(資料照片/蔣銀珊攝)

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首輪選商作業於9月底截止遞標,預計在12月公告競標結果,獲選之開發商將與經濟部簽訂行政契約。不少開發商透露,第三階段行政契約草案罰則過於嚴苛且不合比例原則,若國產化落實數量不足、落實進度落後都要開罰,造成一事兩罰,改善期以三個月為單位,甚至演變成累罰。業界亦有聲音認為,區塊開發已不受躉購電價補貼,一切回歸市場機制,政府一味執意開罰,並沒有鼓勵再生能源發展的意味。

 

依照《民法》現行規範,違約金可分為「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與「懲罰性違約金」。前者是先預估某個額度的損害賠償,填補所受到的損害;後者則是確保契約履行,除了懲罰性違約金外,還可以另外請求損害賠償。第三階段行政契約草案罰則就屬於「懲罰性違約金」,但部分規範與現行法律有所牴觸、產生矛盾。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所長黃台芬表示,目前行政契約草案罰則蠻嚴格的,懲罰性違約金通常不會太高,否則會過於嚴苛;但能源局難以證明有哪些損害,未來可能無法另外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252條規定,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可以酌減金額,然而數月前行政契約草案曾提到「不得主張懲罰性違約金太高」並要求開發商「拋棄抗辯」。

 

業界人士透露,能源局或許擔心未來無法另外請求損害賠償,因此訂下嚴苛的懲罰性違約金。罰則嚴苛之下又要求放棄法律權益,難怪開發商不斷跳腳。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所長黃台芬曾參與高鐵、捷運等國內大型建設的投資計畫。(王侑聖攝)

 

黃台芬提到,政府希望業者不要違約、不要遲延,並達到國產化目標,因此施予管制與罰則,大家都可以理解,問題在於罰則的設計是連續罰、沒有訂定違約金上限,這很不合理;對政府來說,如何訂定違約金上限確實困難,更因此需要與業界積極溝通。行政契約既然是政府與開發商間的合約,就應回歸合約精神,達到對等、兼容雙方立場、且務實可行。

 

由於第三階段沒有躉購費率支持,普遍採CPPA(企業購售電合約)的售電形式,開發成本除因國產化暴增、通膨與匯率影響、再加上行政契約罰則的風險也必須被數字化,種種因素導致第三階段離岸風電每一度電的發電成本大幅提升,儼然已為綠電交易市場埋下不利因素。

 

對此,黃台芬認為,台灣仍管制電業,給予開發商特許權來建造離岸風電,因此政府有監督、讓政策順利執行的責任,訂定罰則無可厚非,罰金作為開發成本的一部分進而轉嫁給CPPA買方,某種程度來說在所難免,但前提是罰則須具備合理性。

 

眾多開發商的看法亦與此呼應,均尊重政府的監督,但行政契約的可融資性也必須被納入。部分開發商透露,政府自9月底以來,與業者討論行政契約用的媒介是節錄部分內容的投影片,截至目前尚未提供完整的草案文件,希望行政契約議約過程能夠更全面、更完整。

 

問及如何看待國產化政策,曾參與國內許多大型建設的黃台芬回應,過去的大型基礎建設都有要求國產化,但成功率很低。她覺得經濟部很有決心、要求嚴格,只是離岸風電國產化政策確實很難執行,開發商非常辛苦,遵守度與配合度都很高,在地產業鏈也很認真學習,雖然不曉得能不能百分之百達成,但雙方都很努力。

 

政府推動國產化政策,業者投資進駐台中港離岸風電產業專區。(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據了解,除了國產化政策以外,離岸風電開發仍面臨多項挑戰,包括CPPA實務上的複雜性、備用供電容量義務等,亟需政府提出配套方案。

 

 

 

 






上報現在有其它社群囉,一起加入新聞不漏接!社群連結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