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貞昌8日在行政院例行院會中表示,已請內政部、法務部研擬《選罷法》修法的強化要件,將於下周提報院會通過。(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民進黨立法院團日前提出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黑、金、槍、毒」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對此,行政院長蘇貞昌今天(8日)在例行院會中表示,為健全清廉參政的民主選舉制度,已要求相關部會進行修法,提出政院版的修正案,並於15日討論、通過,期盼能夠早日落實。
蘇貞昌指出,各執法單位對掃蕩肅槍、黑槍、反毒的工作一波接一波,從不停歇,而社會大眾普遍不能接受有類似前科者參與公職選舉,並強調「我們不歧視更生人,但對於要掌握公權力、公共資源的職位,人民有更高要求」。
為健全清廉參政的民主選舉制度,立法院請內政部、法務部就《選罷法》研擬相關修法的強化要件,下周提報院會通過,以顯示政府積極回應外界所提建議和人民的期待,也盼修法能夠早日落實。
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羅致政今天也提出新版本《選罷法》修正案,除黑、金、槍、毒列入排黑條款外;也將反滲透法、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也一併納入修法內容。提案獲得24名委員連署,今天送交立法院議事處。
民進黨團針對《選罷法》第26條修正重點,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情事有以下8條。第一,涉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判決確定。第二,反滲透法、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有罪判決確定。第三,現行依刑法賄選、妨礙選舉不得參選,包含選罷法、總統選罷法、農會法、漁會法之賄選、暴力妨礙選舉相關罪有罪判決。第四,不得犯內亂、外患、貪污、賄選、國家安全、組織犯罪等罪,否則將終身不得參選;修正增列經「有罪判決」確定,即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緩刑期滿未經撤銷亦同。第五,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者。第六,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第七,保安處分,排除因緩刑宣告付保護管束者。第八比照破產人,依債清進入清算程序。
羅致政表示,各界意見都會予以審酌,該修法提案為行政院委員的個人版本,至於民進黨的黨團版本,在未來經內部討論凝聚共識,並配合行政院版本提出之後做整理,將再研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