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落實我國審判「公開審理」原則,司改國是會議通過一、二審法庭事實審最大限度的網路直播,司法院初估採租賃方式年花百億元經費。(直播畫面)
司法保障人權無價,但促進司法公開透明有價。針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4分組決議,通過一、二審法庭事實審最大限度的網路直播,司法院估算,在全國事實審598間法庭自建直播硬體設備,總共需4億4644萬餘元,不包括操作與維護設備的人力成本;若採租賃方式,以平均每年開庭次數57萬4029次計算,共需593億2647萬餘元,即便將4至5件案件壓縮在同一日開庭而以一次租賃計算,一年仍需花費百億元之譜,成本浩大,預算無法負擔。
法庭直播成本 司法院坦承預算難負荷
法庭審理透過網路直播,目前已有憲法法庭和最高法院先行前例,擴大落實我國審判「公開審理」的原則。司改會議第四分組3月10日第二次會議,進一步通過委員陳淑蘭、張靜法庭直播提案。
就憲法法庭、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庭,都應該直播。地方法院、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以及智慧財產法院的第一、二審事實審的法庭直播,建議司法院研議直播的範圍和條件,分組會議也提具體建議,擬出6大類案件,請司法院列入直播。
6大類案件包括:民刑事選舉案件、刑事貪瀆案件、危害公眾利益(例如:重大經濟案件)、弱勢族群及邊緣文化的訴訟和集體訴訟、高度憲政爭議及政治重大矚目案件,以及高等行政法院所有案件(尤其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及稅法案件等),請司法院28日分組會議提出報告。
司法院針對此議題舉辦兩場「法庭公開播送之比較研究」研討會,台北場28日在司法大廈3樓大禮堂,高雄場5月5日在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5樓會議室。時間都在下午2時至5時30分。邀請學者專家報告、討論英、美、德、日法制的實務運作現況,提出合於我國的政策取向,以及相關法制的配套措施。
採租賃方式網路直播 年平均共需至少593億餘萬元
司法院和法務部對於事實審的法庭直播,憂慮會侵害訴訟當事人訴訟權的正當行使等理由,一直持保留立場,「原則上不採行」。
在追求無價的司法人權保障之外,司法院也進一步「務實」地精算了法庭直播的成本,結論是「預算無法負擔」。
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目前事實審(包含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地方法院與簡易庭)法庭數量共計598間,若以每間法庭自建直播系統硬體設備經費74萬6560元計算,總共需花費4億4644萬2880元,不包括操作與維護設備的人力成本。
若採取租賃方式,每次開庭耗費10萬3351元,以平均每年開庭次數(不含簡易庭)為57萬4029次計算,共需593億2647萬1179元,如果將4至5件案件壓縮在同一日開庭而以一次租賃計,一年仍需花費百億元之譜。
若為過濾不適於直播的法庭活動內容,採延遲播放方式,並先遮掩、刪除不宜播放的影片,將另外耗費更多處理人力與時間。且若經過此程序,影片已非原始完整記錄,勢必有人質疑真實性,轉播意義將大打折扣。
網路播送 個資隱私難保障
轉播事實審法庭活動,除了成本負荷,司法院分析指出,網路播送無遠弗屆,案情相關隱私、個資將毫無保留在網路上流傳、複製,背離個人隱私權概念中「被遺忘權」的發展趨勢。法庭直播可能發生輿論公審、網路霸凌,造成案件證人、鑑定人出庭壓力,或不願意出庭,不利事實調查,影響公平審判權,侵害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與無罪推定原則不符。
此外,事實審案件多為私人間的恩怨或利益糾葛,無關法律政策,並非社會法治教育的重點,耗費龐大國家資源,提供民眾收看法庭活動,只是淪為窺探他人八卦的工具。若為監督法官的目的,已有旁聽管道和糾正懲處機制,不須犧牲訴訟者的權益。
司法院表示,法庭直播影響深遠,為保障訴訟者權益以及維護公平審判,傾向保留立場,原則上不採行。至於未來是否可能在特定條件下轉播事實審法庭活動,或如何以試點之方式先階段性試辦,將持續審慎評估。
中華民國法官協會表示,深刻體認面對資訊進步時代,應以新思維面對「公開審判」,也殷盼有效重建民眾對司法的信賴。身為基層法官,在兩者權衡下,認為縱使開放法庭直播,也應僅以法律審為限,而不擴及事實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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