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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明芳專欄:面對中國「買方力量」 提高產品差異化是鐵律

蔡明芳 2022年12月13日 07:00:00
面對中國動輒祭出政治禁令,提高產品差異化以減緩競爭和提高獲利,仍是台灣農漁業者的鐵律。(圖片取自中國海關總署官網)

面對中國動輒祭出政治禁令,提高產品差異化以減緩競爭和提高獲利,仍是台灣農漁業者的鐵律。(圖片取自中國海關總署官網)

中國海關總署在本月八號宣布禁止台灣出口包含午仔魚、魷魚與秋刀魚等魚類產品至中國,根據農委會的資料顯示,台灣出口至中國的午仔魚占午仔魚總出口比重約73%,魷魚與秋刀魚出口到中國的占比則分別為55%與23%,前述魚類都比過去已經被中國禁止出口的鳳梨與石斑魚出口至中國占比來得低,鳳梨與石斑魚的出口占比約為90%與80%。從中國對於台灣農漁產品所採取的禁止進口政策來看,其禁止的排序仍與出口到中國的占比有很高的關連性。

 

中國政府的買方力量不利台灣業者

 

從中國禁止中國觀光客與中國學生來台,到禁止台灣農漁食品的出口,都可以看到中國目標對象多是產品來源可以被替代性高,或產品來源不只有台灣以及出口高度集中於中國的產品。對農漁產品的生產者而言,多數農漁產品或水產品市場本身就是屬於產品間的替代性高與競爭程度激烈的市場結構,因此,若這些產品的買方集中於單一市場或單一國家,則該類產品的生產者利潤高低必然與該市場的購買力或該國政府的政策高度關聯,此時,中國政府對台灣的農漁食品即具有買方的力量(Buyer power)。

 

買方力量一方面可能壓低賣方的獲利,另外一方面可能成為影響出口國特定生產部門經濟的工具。如前文所述,由於多數農漁產品的可替代性高,該類產品的競爭程度往往較為激烈,因此,多數生產者的利潤普遍不高,換句話說,這類市場的生產者之經濟風險承擔能力也較低。當面對中國政府片面禁止這類產品的進口時,對於台灣的生產者必然會產生不小的衝擊,這是產品的特性與市場結構所致。

 

除了台灣外,中國利用其國內市場做為影響他國政府決策或廠商利潤的做法,還包含對於澳洲的紅酒、牛肉與小龍蝦等農漁產品,以及對於立陶宛的經濟制裁也都很相似,為此,歐盟在本月7日針對中國自去年12月起對立陶宛產品、以及含有立陶宛製造材料的歐盟產品實施了「歧視性和強制性措施」,正式向世界貿易組織(WTO)提出申訴,要求WTO成立仲裁小組審理。無論WTO最後的審理結果為何,都顯示歐盟對於中國的貿易態度已開始轉變。

 

在過去世界各國對於中國市場高度樂觀的時代,全球廠商對於中國市場的期待是相當高的,然而,當市場的報酬愈高,廠商所可能面臨的風險也愈大,特別是面對高度集權與高度資本管制的中國政府。根據美國智庫「戰略與國際研究中心」(CSIS)十月所發布的報告「大搬遷時刻」(It’s Moving Time)報告顯示,25.7%在中國的台商已將部份產線或採購移出中國,另有三分之一也有此考慮;而將產線轉移的台商中,有高達63.1%選擇東南亞,由此顯示,自習近平上台以來的中國政策改變確實已顯著改變廠商的投資決策。

 

提升產品差異化程度才是長久之道

 

中國政府對於台灣農漁產品的禁止政策雖然已對生產者帶來衝擊,許多廠商也希望政府有相關的對策,然而,如同過去許多人把自由貿易協定視為萬靈丹一樣,但貿易協定對於有競爭力的廠商可以具有加速器的功能,對於競爭力不佳的廠商則可能加速其退出市場。同理,政府的對內或對外拓銷政策多僅是救急的政策,並無法解決廠商面臨的困境。

 

對於受到中國禁令衝擊的農漁產品生產者而言,銷售通路減少所伴隨的減產是必然的,至於產品的內銷與外銷仍會面臨市場相近產品的競爭,因此,長期而言,產品品質的高低仍是影響廠商競爭力的關鍵,提升品質遠比低價量產的銷售方式困難許多,但這確實是生產者本身所需面對的取捨,即使政府努力協助農漁產品拓銷,其效果仍屬短期,提高產品差異化以減緩競爭與提高獲利的鐵律,仍有賴生產者自身的努力。

 

最後,我國政府須持續做的是,建立一個平台持續將各國廠商在中國市場所遭遇的風險與中國政府對各國出口至中國市場的干預,讓台灣大眾有更充分的訊息可以了解,以提高台灣社會認知風險的能力。

 

※作者為淡江大學產業經濟與經濟學系合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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