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柬埔寨詐騙事件再發生,行政院會15日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圖為我國刑警自泰國帶回涉嫌詐騙嫌疑人。(美聯社)
柬埔寨詐騙事件震驚全國,為防止類似事件再度發生,行政院會今日(15日)通過修正草案,增訂意圖使他人出國實行犯罪,或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近日新興犯罪組織崛起,洗錢、人口販運、毒品等犯罪活動經常跨越國界,相關犯罪被害人更是人數眾多、且不法利益甚鉅,因此,有其必要透過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來維護社會治安與國際形象。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現行條文規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而為杜絕壯大犯罪組織勢力及範圍的行為,草案中增訂意圖使他人出我國外實行犯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最高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草案也增訂,若具公務員身分,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犯招募他人加入或資助犯罪組織的行為,加重其刑2分之1;另外,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及資助犯罪組織,將沒收犯罪組織財產,並發還給被害人,盼透過擴大沒收範圍,來斷絕犯罪誘因。
配合日前《選罷法》修法,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將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加嚴修正為犯此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就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