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因涉嫌收賄,遭判4年10月徒刑。高院更一審認定林有高度逃亡可能,裁定自今天起再延長境管8個月。(資料照片/李智為攝)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因涉嫌收賄6300萬元,遭判處4年10月徒刑,但因檢方不服並上訴,此案目前已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林益世涉及收賄重罪,有高度畏罪逃亡可能,因此裁定自今天(16日)起,延長林益世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林益世2010年在立委任內,向爐渣業者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6300萬元,施壓中鋼賣爐下渣給地勇,卻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而是交給母親沈若蘭與妻子彭愛佳保管藏匿,直到被媒體踢爆收賄事實後才自首認罪。
更一審認為,林益世並無直接施壓中鋼大股東經濟部,不構成貪污罪,只構成「公務員假借職務犯恐嚇得利罪」,且此案審理已逾8年,也依速審法減刑,改判4年10月,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審理。
高院更一審認定,林益世以公務員身分,假借職務恐嚇得利,判處4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但檢察官認為林益世涉犯違背職務收賄罪,犯行重大,不服判決並上訴最高法院審理。
更一審表示,檢方指控林益世涉嫌違反職務收賄罪,此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因此客觀上判定林益世有高度畏罪逃亡之可能性,再考量其經濟能力、犯罪情節等,有實施境管之必要性,因此裁定延長林益世自今天起再次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此案可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