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等無關人身自由的保全證據手段,不需國會「同意」,但司法機關仍會基於尊重國會,事前知會國會議長,以示尊重國會「家戶權」與憲法地位。(攝影:陳愷巨)
日前民眾黨團就高虹安辦公室遭搜索乙事,由總召邱臣遠代表發言謂: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憲政體制遭破壞,黨團提出嚴正抗議,游錫堃應維持國會尊嚴。」云云 趙少康主持的「少康戰情室」節目,也有如林郁芳等人,持類似態度的說法。林郁方甚至以checks and balances為檢調搜索不當的理由;很多「名嘴」也多次提及檢調應「尊重」云云。
首先,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八項前段:「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純就憲法條文而言,所以變更憲法第七十四條「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之規定,不僅限縮立法委員司法特權於「會期中」,而非任期間,而且,應經立法院同意者,僅限「逮捕或拘禁」。蓋因在會期中「逮捕、拘禁」限制立法委員人身自由,將造成國會議員無法行使國會議員職權的結果,所以才需經國會同意。
由此法文改變所代表的憲政意義乃在於:國會議員不能因為身分而有法外特權,影響國會議員行使職權的司法權行使,國會可以釐清是否涉及政治因素,但對單純刑事犯罪案件,絕不能因身分而阻擋司法正義的實踐。事實上,由過往案例觀之,不論司法機關或國會,對於憲法新、舊條文真諦的把握,是符合憲法精神與社會期待的。
更重要的是, 憲法未對「搜索、扣押」等無關人身自由的搜集、保全證據手段設限,就法言法本就不需國會「同意」,但司法機關仍會基於尊重國會,事前知會國會議長,以示尊重國會「家戶權」與憲法地位。
國會議員是否犯罪,檢察機關必須基於證據決定是否起訴與相關訴訟行為。如果不許檢察官進入國會搜索,豈不明示有犯罪嫌疑的國會議員可以明目張膽將犯罪證據藏於國會、容認國會成為藏垢納汙之所?
反面來說, 即使攸關人身自由的「逮捕或拘禁」,雖然國會有同意(許可)權,但當國會議員被逮捕或拘禁的事由,非屬政治因素(事件),而係單純刑事犯罪案件,事實上,國會也無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反對逮捕或拘禁。
「搜索、扣押」偵辦案件必要的證據,就算憲法未予規定,司法機關又哪來的膽子,敢冒得罪憲政機關、政府決策精英的風險,對國會建築物進行不合法、不正當、沒必要的搜索?
此即國會許可「對國會行使司法權」的實質正當性原則。
絕不是如同民眾黨團所誤認的可以不具正當理由,單純以「憲政體制遭破壞」、「憲政尊嚴應維持」進行指責。 更進一步言,尊守法律、尊重執法機關正當、合法執行司法權,才是有尊嚴、受信任的國會。只因同僚、同黨,就不具正當理由地拒斥司法權執法,反而難免鄉愿、特權之譏。
林郁方所提的checks and balances更是好笑。權力均衡,是憲政體制相互權力制衡、平衡的機制,用於政策、法案、預算等權力機構不致專斷、集中。從沒有以憲法權力制衡機制或制衡地位與權力,作為阻止犯罪被追責、處罰的手段、方法。
在野黨不在政策、法案、預算,窮盡努力制衡執政黨,反而在檢察機關偵辦國會議員刑事案件搜索證據時,提出「權力制衡」,會不會太唐突、太失言? 國會議員因案被搜索(尤其是國會辦公室)或逮捕、拘禁,當然是重要的憲政事件。院檢司法機關當然要有對國會與社會明白、明確的說明其正當、合法與必要性,自在不言。
國會議長許可搜索與國會同意(許可)逮捕、拘禁,同樣也會檢視院檢的合法性是否具備?縱容不合法、不正當、非必要的搜索國會,甚或容許政治案件搜索行為,當然可以指責國會議長。反之,一味無原則、沒底線的護持、不准進入搜索,也不是遵守憲法和作為國會大家長的應有態度。
更現實地說,如果院檢逮捕、拘禁具備合法性、正當性,國會也「不敢」不同意。 搜索更是如此。 民眾黨和戰情室的老面孔,如果要反對搜索,還需要補充一下院檢有何不正當、不必要的論述。
空言憲政體制和秩序,反而讓人覺得這些人才破壞體制和秩序。
※作者為曾參與立法實務數十年的國會老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