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北地方法院以「公民不服從」為由,對太陽花學運被起訴者做出無罪宣判。不過北檢認為,「公民不服從」的概念在刑法犯罪審查體系中地位未明,28日提起上訴。(攝影:盧禮賓)
日前台北地方法院以「公民不服從」為由,對太陽花學運領袖林飛帆、陳為廷、黃國昌等22名被起訴者做出無罪宣判。不過北檢認為,「公民不服從」的概念在刑法犯罪審查體系中地位未明,法律尚嫌未洽,28日提起上訴。對此,黃國昌在臉書表示,不意外,予以尊重,並說「讓台灣的上級審法院接受相同的考驗。」
因不滿國民黨立委張慶忠只花30秒即宣布完成《海峽兩岸服貿協議》的審查,林飛帆、陳為廷、黃國昌等團體2014年3月18日佔領國會議場阻止立院召開院會表決。事後被依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違反集會遊行法等罪嫌起訴。
台北地院2017年3月31日宣判結果出爐,22名被告全數無罪。而這起案子是台灣首次用「公民不服從」的概念認定黃國昌等人不具實質違法,具有正當事由,因此不構成無故侵入的「無故」。
在煽惑他人犯罪方面,合議庭法官勘驗光碟後認為,黃國昌、陳為廷、林飛帆與魏揚等人發表言論時,已有很多民眾翻越圍牆進入立法院,且黃國昌發表言論屬個人言論,無煽惑他人言詞,客觀上不符煽惑要件。
合議庭法官也認為現場當時已聚集許多民眾,民眾沒有出現積極攻擊警察、破壞立法院公物與設備的行為,手段尚屬平和,並非屬於惡意攻擊。被告等人與警拉扯也是為了掙脫,並非積極攻擊員警;拆除立院銜牌則是為表達對立院失能的不滿,屬象徵性的言論,因此全判無罪。
不過,北檢對此案判決不服,28日提起上訴,並在新聞稿中列出七大理由:
一、審判決所採取的「公民不服從」概念,於刑法犯罪審查體系中之地位未明,應該要有具體論述及確認的必要。北檢強調,有人認為是道德正當性的標示,有人當作阻卻違法的事情,但實務上和學理上都沒有明確定義。
二、原判決中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間的界線範圍應該再衡量。北檢認為如果言論所造成社會秩序危害及法秩序功能癱瘓,國家於此具體個案中又究應給予何種程度之保障,有待商榷。
三、原審判決就刑法上所謂「煽惑」的定義有疑慮。
四、原審判決就對於妨害公務犯行,以擺脫員警制伏為由,獲判無罪,這方面有誤認。北檢指出影片有伸手抓住現場執行職務員警帽子等客觀行為,有探討餘地。
五、原審判決警方舉牌之裁量行為亦有違比例原則,而推定被告無罪,內容不恰當。
六、原審判決針對拆立法院匾額的侮辱公署部分,認為為善意行為,有速斷之嫌。北檢認為立法院招牌被人放在地上的「中國黨」、「賣台院」布條中間,並遭踐踏及潑灑不明液體,有無正面的助益,有討論的必要。
七、原審判決對於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等犯行,目的僅為避免警民產生流血衝突,並非惡意妨害警方執行勤務,而判決無罪,有再斟酌之餘地。
就上述七點,北檢指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洽,依法提起上訴。而黃國昌也在臉書表示,得知檢察官決定提起上訴,其實並不意外,予以尊重,但黃也有信心,「就讓我們再一次地闡釋318行動的憲政意義,也讓台灣的上級審法院接受相同的考驗與試煉。」(畢翔/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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