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鐵道局女官員因堅持對違約承包商華盛公司開罰,遭華盛女特助擄人綁架,並強拍裸照威脅,二審判女特助需賠300萬元。(取自pixabay)
台中鐵路高架捷運化工程在2015年時,因承包商華盛營建工程公司工程延宕而遭開罰,華盛公司的蘇姓女特助竟因此教唆黑道,強擄一名鐵改局(現為鐵道局)的女官員,並強拍裸照威嚇女官員「不要多管閒事」。事後蘇女被判刑2年6月定讞,被害女官員對此向華盛求償1000萬元,一審判蘇女及華盛需賠600萬元的4成,即240萬元,雙方不服判決再提上訴;二審認定蘇女犯行明確,提高責任至5成,即須給付300萬元,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華盛公司於2012年6月得標並台中鐵路高架捷運化工程,其中包含松竹站、精武站等5個車站。但施工過程因工班不足等原因,造成施工延宕且無法於合約時間內完成工程。
蘇女擔任華盛公司董事長女特助,因與台鐵中工處長有私交,因此中工處長表示將不予以開罰,不過鐵改局的鄭姓女主任堅持需依法對華盛的施工延宕開罰。
蘇女為逃避罰則,於2015年4月時透過新竹建商盧銀龍,派人跟監鄭女,希望能找到對鄭女不利的事證。但在幾次跟監後,發現鄭女其實未婚,並不會有婚外情的疑慮,而鄭女的曖昧對象也早已喪偶,找不到能加以譴責其道德責任的漏洞。最後,蘇女於同年7月27日命令同夥,強行擄走鄭女到新竹縣竹東火葬場工寮並強拍裸照,威嚇對方「好好工作,不要多管閒事」、「敢報警就上網散佈裸照」。
鄭女事後表示,自己認真工作,為保護國家利益才堅持對華盛公司依法開罰,卻遭人綁架並強拍裸照,造成極大的身心創傷,對此向蘇女及華盛求償精神撫慰金1000萬元;也對蘇女提告妨礙自由,刑事判刑2年6月定讞。
蘇女否認有教唆綁架及拍裸照等事,並無實際妨害鄭女的自由。華盛則認為,蘇女的違法行為與公司職務無關也無依據,卻連帶對華盛求償過高金額,表示不妥。
對此,法院審酌,根據相關刑事判決,蘇女受僱於華盛,犯案動機也是因避免公司受罰,才會蒐集對鄭女不利的證據。此外,蘇女也時常詢問同夥人是否有認真跟監,由此可知,蘇女確為實際監看之人,且在找無對鄭女不利事證後,更指示同夥人綁架、拍裸照等,逼迫鄭女離職。
一審認定,蘇女確實為影響公共工程執行,指示同夥人綁架鄭女,造成對方身心俱創,因此認定蘇女需為侵害隱私、自由權部分給付鄭女600萬元。華盛公司也需負連帶責任,給付240萬元。
鄭女及被告皆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台中高分院認定,改判賠300萬元,而蘇女之同夥人則須負擔剩餘50%之賠償義務,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