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一個國家或地區如台灣一樣,在參選權增加這麼多重有關刑事前科的限制。名為「排黑條款」,實際就是操弄民粹,導致民主倒車。(取自民進黨臉書)
自九合一選舉完結後,執政黨就推出選罷法修正建議,提倡曾犯過黑幫、貪腐、槍械、毒品或嚴重罪行等刑事罪的人士,終身不能參選公職,行政院提出的修正草案更將國安罪行納入其中,在野黨則將曾因為違反學術誠信而被褫奪學位的「前科」納入不能參選公職的限制當中。觀乎全世界眾多選舉制度,除了一些年齡限制和國籍、居住年期等限制外,沒有一個國家或地區如台灣一樣,在參選權增加這麼多重有關刑事前科的限制。名為「排黑條款」,實際就是操弄民粹,導致民主倒車,這實在萬萬不可取。
在美國選舉制度當中,除了《憲法》寫明「對美國作亂、反叛,又或鼓勵、幫助美國的敵人」的人不得出任任何公職,基本上都沒有加上對刑事前科的參選限制。即使在民主、自由嚴重倒退的香港,最明確的規定則是被判三個月以上監禁、犯過貪污罪行、選舉舞弊罪行、被裁定公職宣誓無效者或破產者五年內不得參選,以至犯《國安法》罪行的人終身不得參選外,都沒有其他表面的參選限制。
不少國家不會在選舉法例增加過嚴的參選限制,目的就是為了確保社會上多數公民的參選權和被選權受到最大的保障,以防刑事起訴變成攻擊政治異己的工具。馬來西亞現任首相安華,曾因為遭當時執政聯盟國陣政治迫害,被控貪污和雞姦等罪名二度入獄,一度失去參選資格,直至國家元首特赦其罪名,才能參選國會議員,成為當今大馬團結政府的首相。選舉制度的設計,從來都只應該是容許最多人士參與,並非二次懲罰一些具有前科的人。再者,選舉本身就應將決定權交由選民決定,而非政府擔當一個家長,利用各種關卡篩走候選人,而令選民選擇減少。即使選民選中了一名有前科的人擔任各級官職,選民都應該共同承擔多數人決定所帶來的影響。
雖然筆者也認同,選出一名曾犯過殺人罪的前議長擔任縣長,又或是犯過黑幫罪行的議員擔任議長是極有問題,但這也不代表應該修改選舉法例處理這些問題。在台灣的刑法制度當中,本身已有褫奪公權的限制,而被判無期徒刑或死刑的犯人,更會終身被褫奪公權。因此,制度設計上已有司法刑罰上的參選限制,若果再修正選罷法,就會造成二次懲罰之嫌。
假若立委們真的認為犯「黑金槍毒」等罪行不應參與公職,則應該先從政黨提名限制上加上關卡,令所有政黨都嚴格執行這樣的道德標準,不應將政黨提名的把關責任推到選舉制度去。政黨具有資源支持候選人,也比獨立候選人較有機會執政,因此政黨理應有較高的標準篩選合適的候選人。然而,一般選舉也應該讓更生人士參選,以彰顯選舉的公平性,以及社會對更生人士的包容。
在目前對參選權限制的討論,更多是看到執政黨、在野黨各黨玩弄民粹,選前有團體不分皂白、不問詳情就公佈所謂前科參選人名單,選後就用盡一切方法將問題簡單化,不講邏輯地將問題咎責至選舉制度之中。筆者衷心期盼,從政者能回復理智,共同阻止民主倒車的出現。
※ 作者為香港人,從事政治相關行業多年,近年遊走世界各國重新認識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