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協商卡關原因,主要爭議,為加熱菸載具是否要納入修法條文中嚴格納管。(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菸害防制法》今天第四度進行朝野協商,最後仍繼續「卡」關,將待下週協商再戰。進一步細究今協商進步停擺原因,主要爭議為加熱菸載具是否要納入修法條文中嚴格納管,成為朝野立委與衛福部國健署官員之間僵持不下的最大歧見。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再度協商《菸防法》修正草案,政院版採「一開一禁」方式,開放納管加熱菸、禁止電子煙,但民間團體則主張「雙禁」,歷經前3次朝野協商後,逐漸凝聚出共識,其中最重要的兩大共識包括「加熱菸載具不得廣告宣傳」、「20歲以下禁止購買加熱菸載具」等。
但國民黨立委、衛環委員會召委林為洲昨痛斥,國健署竟一夕推翻朝野協商共識,退回到最初行政院修法版本,質疑民進黨政府背後受到來自於美方或菸商的壓力。今委員會協商時,加熱菸品的「載具」是否一併納管再度成為最大爭議,引發朝野立委與國健署官員們激烈唇槍舌戰。
國民黨立委林奕華舉例,買耳機不會拿來玩,而是拿來聽音樂,同樣道理,加熱器載具買來「就是要抽菸」,但修正草案第12條若未將載具納入規範,等於未來加熱菸載具可以廣播、電視、電影、錄影、電腦、網路、雜誌、看板、廣告,做各類宣傳、專題報導,還可以折扣、促銷,當贈品贈送,贊助演唱會、演講會、餐會、茶會等,「如果今天不禁止,國健署就是變相鼓勵抽菸!」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也指出,加熱菸如果只有菸草柱,而沒有加熱器,根本就無法吸食,因此兩者必須一起處理,國健署過去未將載具管理納入個別條文中,更謊稱美國也沒有管理載具,但事實上,美國管理菸草製程、產品零件及附件都有一併處理,國健署抄美國針對加熱菸上市前審查報告,卻不抄後面載具管理的內容,有條文起初未納入組合元件,後面條文又寫到組合元件,前後邏輯令人困惑,國健署卻還想打模糊杖推給經濟部,「我很難幫你們辯護,你們好自為之」。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表示,雖然未來加熱菸及載具會經過健康風險評估及上市前風險評估等程序,但第12條文中,卻要求廠商菸品促銷廣告時,不得註明宣稱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那就代表「根本不適合促銷」,「拜託衛福部如果要嚴管加熱菸就不要騙人,如果不把載具放進法內,等於鼓勵大家買。」林奕華也質問衛福部次長王必勝:「加熱菸載具適合促銷嗎?」
對此,王必勝回稱,「我尊重委員討論,但我是尊重國健署意見。」站在衛福部及國健署的立場都是反對抽菸,但法規就是鬆跟緊、管到什麼程度的問題,以《菸防法》本身精神跟邏輯是管理菸草柱,是對菸品作適當或加強管理,也當然不適合贈送,但這跟禁止是兩回事,本質上加熱菸就是對菸草加熱。
隨後,林為洲發言提醒,有人稱加熱菸和載具的關係,就如同打火機和紙菸的關係,但他認為這是不一樣的,因為打火機還有很多其他功能,不只是用來點菸,還可以點蠟燭、點瓦斯等;反觀,加熱器卻只能加熱菸草,當然應該一併那管。吳玉琴也再度批評,載具要和加熱菸「綁」在一起才能使用,衛福部不應用3C產品的概念來混淆修法,既然衛福部說要嚴管加熱菸,就應該將態度展現出來。
但國健署長吳昭軍仍解釋,此次修法嚴管的是「菸品」,其他像是煙斗、水煙管等和加熱菸載具相同的東西,都不會嚴管。林為洲聞言後立即怒斥「亂講」,強調煙斗並未改變紙菸的物理或化學狀況,只是煙霧及空氣流過煙斗,和用紙菸抽菸是一模一樣的,不僅沒有加熱、也沒有插電,只是通過煙斗進行空氣流動。
林為洲說,加熱菸則是菸彈中有簧片,插在加熱器用電子方式隔空加熱,然後產生尼古丁及其他物質,已經改變了很多菸草的化學、物理狀態,反嗆衛福部官員「不要再說煙斗和加熱器是一樣的」。
不過,民進黨立委陳瑩則反問,打火機及煙斗因為有其他功能,所以和加熱菸載具不同,但若未來科技及3C產品進步快速,將來加熱器也可以像打火機有其他功能,屆時要怎麼處理?呼籲大家在討論修法時邏輯應要嚴謹、正確。
加熱式菸品主要包括菸草柱及加熱載具,朝野立委憂心,此次政院版修法僅納管菸草柱部分,至於加熱載具規範則不夠明確,恐有「空白授權」疑慮。今朝野協商時,會中主要聚焦林為洲、林奕華、吳玉琴、陳椒華、蘇巧慧等人意見,建議應將修正草案第7、12、17條修正,如第7條「健康風險評估/上市風險評估」條文中納入加熱菸載具;第12條納入加熱菸載具不得宣傳、廣告;第17條,20歲以下不得購買加熱菸載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