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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船員的抗爭不應建立在不實的指控上

吳明光 2023年01月11日 00:00:00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前排左三)等人舉行「基層船員中運打壓,還我船員退休金」記者會,要求經濟部與中運公司儘速補足船員退休金。(王侑聖攝)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前排左三)等人舉行「基層船員中運打壓,還我船員退休金」記者會,要求經濟部與中運公司儘速補足船員退休金。(王侑聖攝)

近期中鋼集團旗下的中鋼運通公司,遭其企業工會大動作抗議公司短少給付退休金,該工會王姓理事長不僅批評公司「以定期契約苛待船員」,更提出「公司要與船員簽訂不定期契約,才算保障船員」的說法,看在曾經身為船員的筆者眼中,著實覺得詫異,因為這樣的論點完全忽視遠洋船員幾乎皆簽訂定期契約的國際通例事實,也違反業界常識。

 

船員的工作性質確實很特殊,作為一個曾經的遠洋船員,對跑船這份工作感到驕傲。為避免社會大眾對船員工作性質的誤會,甚至使現任船員的僱傭環境朝更限縮、艱困的情勢發展,深感有必要說句公道話。

 

船員雖然在船上也有休息時間,但休息時無法離開船上,且隨時要處理臨時性的海上狀況,對於船員的身心狀態都是一大挑戰,故現行至多 10 個月之定期契約的型態,是設計讓船員在下船後能享有數個月不等的休息時間,同時也符合國際海事勞工公約(MLC)之規範,避免船員在船上連續工作超過 12 個月。綜上,基於船員工作性質的特殊性,並無法和朝九晚五、週休二日的上班族相比擬,更無法直接套用一般勞工的不定期契約。

 

採用和船員工作格格不入的定期契約型態,只會衍生更多問題,試問,若是船員改採不定期契約,則船公司是否可不顧船員的休息意願而逕自派船?

 

國際慣例對於遠洋船員的僱用,多以簽訂定期契約為主,這是不爭的事實,澳洲船運界過去曾有實施雙軌制的歷史,亦即船員可自由選擇、和公司合意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然多數船員最終仍選擇定有明確合約時間、待遇較高的定期契約為主,此種結果,自然是船員們在衡量整體利弊得失後的理性選擇;前述王理事長所言「定期契約就是苛待船員」的說法,顯然無法自圓其說。

 

就待遇而言,船員的專業可區分為「甲板上」或「甲板下」兩種,甲板上可以升至船長、而甲板下則可升至輪機長,按照航商、職級與年資的差異,船員間的待遇也有所不同。船員的整體收入包含本薪、固定加班費、營運獎金或冷凍櫃獎金不等,與陸地上工作的薪資結構相異。船員是透過短期的高強度勞動,換取比一般人更好之待遇;只要肯做事、耐得住孤獨,船員絕對是一個可以賺到錢、存到錢的工作。在社會上年輕人普遍面臨低薪的待遇時,「跑船」可以是年輕人追求較佳薪資的另一種選擇。

 

定期契約可以讓船員在契約結束後,選擇薪資待遇更優的下一份合約,同樣的,各航商為了希望優秀船員留任續約,也會祭出久任獎金來積極留才,故就追求薪資待遇的最大化而言,定期契約對船員的僱傭型態反而更為有利。反之,船員若採用不定期契約,公司就不必提高待遇來留才,加薪的誘因也相對薄弱,此外,公司派船指令一來,不論休息充不充分,船員不上船就可能面臨解雇的風險。兩者相比之下,何者對船員更有利,不言自明。

 

筆者非中鋼員工,對於中鋼內部勞動環境、是否如工會所述有不當勞動行為一事無從論斷,但看見該名理事長以「定期契約是苛待船員」的說法來混淆外界,感到惴惴不安。該說法不僅無視業界慣例,更試圖讓台灣船員法規獨步全球,試問,針對船運業這樣的國際人力市場,這種獨步全球的作法一旦施行,以後外國的船公司還敢聘用國籍船員嗎?

 

一直以來,外界難以感同身受船員的辛勞,僅有曾經當過船員的人才懂長年在海上的孤獨與挫折。然而,爭取外界的認同不代表應以昧於事實的說法來誤導他人,甚至以船員未來就業環境可能遭到限縮的危機來衝撞體制。而王理事長,即便是擔任岸勤人員,亦應該對船員的工作環境有所了解,指控也應建立在事實根據上,否則整個產業環境受到傷害,受傷的不僅是理事長個人聲譽,甚至可能是不知情的無辜船員。

 

※作者曾任國內航商的管理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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