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天(18日)糾正新北府多項怠失。(資料照片/陳愷巨攝)
監察委員賴振昌、蔡崇義調查發現,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土城都市計畫案」時,發生多項疏失,包括未能及時檢討IV-13計劃道路成為「無尾路」、延宕辦理時程,及在進行道路路線規劃時,未採取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的方法。監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昨天(17日)通過查案監委所提調查報告,糾正新北市政府。
監委賴振昌、蔡崇義今天(18日)指出,監院調查本案期間,曾多次函請新北市府就相關事項查明,但新北市府卻屢次未能如期函復,市府公文時效列管的機制,顯然有疏漏;另外,新北城鄉發展局長黃國峰於調查期間,無故不接受監院詢問,逕自指派副局長應詢,顯然「不重視人民財產之保障」,建請新北市府加以議處。
監察院今天發出新聞稿說明,新北市府「土城都市計畫」案劃設的IV-13計劃道路,本可順接既有道路「承天路」卻捨棄不用,另行徵收民地規劃新道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以造成人民最小損失之原則」。
監委表示,新北市政府應該但是並未與高工局積極溝通,導致IV-13道路沒有迴車道,出現「無尾路」的錯誤設計,且事發後經陳述人提出改善意見,遲遲未能積極補救,經查確有怠失。
監委也指出,新北市政府「變更土城都市計畫」的第2次通盤檢討於82年7月發布實施,卻延宕到92年4月才開始辦理第3次通盤檢討,中間相隔達10年之久,違反《都市計畫法》第26條的規定,經查確有怠失。
查案監委指出,2021年發布實施的都市計畫案,把IV-13計劃道路的寬度,由15公尺漸變成36.5公尺,但實際行車寬度仍然維持15公尺,多出來的部分竟然只作為植栽景觀綠化之用,陳訴人所有土地遭到徵收,財產權受到侵害,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要求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新北市府事前未能考量人民利益,採取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事後企圖粉飾,經查核確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