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監委認為,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明定,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只給大法官5天時間太過匆忙,反而可能導致事後須修改或更正,恐有侵犯到大法官職權疑慮。(攝影:李昆翰)
大法官釋憲案公告後,有大法官修改意見書內容,卻未經過大法官會議決議就直接上網修改、覆蓋,甚至連釋憲案聲請人都未被告知,這讓監察院調查報告直批程序不嚴謹。監委在調查報告也進一步質疑,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只給大法官5天的時間「匆忙」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可能導致事後可能必須修改或更正,也有「侵犯司法院大法官職權的核心範圍之虞」。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3項,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應於解釋文草案及解釋理由書草案經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通過後5日內提出」。監委方萬富、江明蒼、蔡培村在調查過程中詢問了前大法官以及公法學者意見後認為,現行規定大法官撰寫意見書的期限僅有5天,「時間上是不足的」,此外,也與實務運作上有所落差。
不過,司法院官員受訪表示,撰寫時間長短「見仁見智」。實務上,大法官審理釋憲案,通常會先在公布釋憲解釋文的前一周,先擬出解釋文的草案;因解釋文草案一出爐,大致釋憲方向已定,而大法官就會趁這一段時間(約5個工作天)撰寫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書。
官員舉例,若本周五下午4點擬公布某一釋憲案解釋文,那麼大法官通常會在上周五先通過解釋文及理由書的草案,之後,大法官就可趁本周的時間完成意見書。
司法院官員也說,儘管施行細則明定大法官意見書的時間是5天,但實務上,仍是由當次大法官會議來決定,若會中大法官都同意縮短時間,那實際撰寫意見書的天數也可能不到5天。
至於施行細則是否翻修,根據目前司改國是會議的討論方向,皆有共識推動大法官審理案件新制,朝全面「法庭化、司法化」修改,司法院將通盤檢討《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後,才會一併檢討修正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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