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4日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從8大面向進行檢討。(攝影:李隆揆)
內政部4日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將從「增強都更信任」、「連結都市計畫」、「精進爭議處理」、「簡明都更程序」、「強化政府主導」、「協助更新整合」、「擴大金融參與」、「保障民眾權益」8大面向進行檢討。
當中主要重點為:提高事業概要同意門檻:所有權人數及面積之同意由現行1/10,提高至1/2。增訂主管機關於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前,除已無爭議者外,應舉辦聽證。精進代為拆遷機制:明定實施者請求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移時,主管機關應先進行調處之程序,及不服主管機關調處結果得提起行政救濟之機制,以有效推展更新事業進行。
內政部指出,台灣屋齡30年以上老屋有384萬戶,10年後屋齡30年以上老屋將增加至596.9萬戶,20年後增至739.7萬戶,且大多數老舊建築物防災、抗震等能力不足,由此可見都市更新有龐大的潛在需求,同時也有迫切性。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都市更新條例》自1999年立法以來,雖歷經8次修正,但實務上面臨公私部門都更量能不足、民眾錯誤期待、公權力未彰顯、審議程序冗長、弱勢戶需協助、違憲條文待解等議題,無法全方位推展,亟需透過本條例的全面修訂,才能有效解決。
內政部表示,本次的《都市更新條例》將進行全面性修正,落實加速推動都市更新的政策方向,目的在於透過相關執行機制的改進,讓都市更新推動更為順暢,包括,明確化容積獎勵標準,由中央統一訂定建築容積獎勵項目、額度、計算方式及申請條件;並擴大賦稅減免範圍;及修正權利價值鑑價規定,由現行實施者選定3家鑑價機構查估,修正為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選定,以確保鑑價的公正性。
《都市更新條例》將進入行政院及立法院審議,內政部期盼能獲各界的支持,同時也將持續聆聽並彙集更多建議方案,使都市更新更能有效落實推動。(蔡易軒/綜合報導)